法規內容-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第十一條規定,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生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或補修;重修或補修之辦理方式,應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101年09月25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8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113384B號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主管之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十一條規定,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生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或補修;重修   或補修之辦理方式,應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專班辦理:   1、重修或補修人數達十五人者,成立專班。

  2、辦理時間、課程內容及評量方式,由學校定之;每一學分之授課     時數,不得少於六節課。

  3、學生收費,以上課節數為計算基準,每人每節課為新臺幣四十元     。

  4、教師授課鐘點費,以每節課新臺幣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為原則,     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二)自學輔導:   1、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及教學;每     一學分之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屬重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     節,屬補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其面授時間及評量方式     ,由學校定之。

  2、學生收費,每人每學分為新臺幣二百四十元。

  3、教師面授指導及教學鐘點費,以每節課新臺幣四百元至五百五十     元為原則,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三)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    程修讀。

三、已開設專班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生不得   申請自學輔導。

四、學生重修或補修期間,其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總修習   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

五、專業群科重修或補修課程如需實習(驗)材料費時,學校得酌收材料   費,學生每人每學分以新臺幣二百元為限。

六、學校向重修或補修之學生收費,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   法之規定辦理。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