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北緯43度踏雪尋梅處:: 隨意窩Xuite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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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那些是民法以外的法律對婚姻的特殊保障。

那麼民法又給了已婚者什麼樣的優惠呢?第一,婚姻關係中,可要求配偶對自己誠實、忠貞,並且在自己不願意的情況下,他方 ... 北緯43度踏雪尋梅處siehchuen的北海道網路日誌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1005310016婚姻?椰林絮語       婚姻,一男一女以成立終生共同生活體為目的之身分行為,在憲法位階受到制度性的保障。

         某日,已舉行完婚宴的朋友T說,她不想馬上去辦登記,因為她覺得(法律上)結婚與否,對她和男友的生活沒有實際的影響,但這個想法遭到男友極力反對,於是她問我,法律上結了婚和未婚,有什麼不同?結婚到底有哪些好處和壞處?幾個月後,某個學生也述說了類似的故事:他的男性朋友A和其女友B已辦完婚禮,但B突然表示不想去登記,A非常震驚。

這兩個故事的結局我並不清楚,但衷心希望他們能找到妥協點。

         對婚姻的質疑不只有他們,今年四月中,當政府公布了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以及衛生部長發表二代健保可能增加單身者的保費後,我閱讀了陳昭如學姊在中國時報上的一篇〈奉國家之命成婚〉,感觸更深。

         學姊整理了一個詳細的婚姻特權列表,標示出已婚者在法律上可享有優惠待遇:配偶之間的贈與可免繳贈與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領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的主要資格條件之一現有或曾有婚姻關係;必須是「不孕夫妻」才能合法使用人工協助生殖科技;須具有婚姻關係才能領取公教人員、勞保生育給付;公教人員結婚可領取兩個月薪資結婚補助。

雖然這個清單還列了所得稅法上的配偶的加倍標準扣除額、配偶薪資特別扣除額,但我傾向把這兩者剔除,因為這是一加一等於二的算法,是把兩個單獨的個人所享有的扣除額加在一起罷了。

         上面那些是民法以外的法律對婚姻的特殊保障。

那麼民法又給了已婚者什麼樣的優惠呢?第一,婚姻關係中,可要求配偶對自己誠實、忠貞,並且在自己不願意的情況下,他方不得任意終止這段關係(除非有離婚事由)。

第二,在婚姻狀態中,配偶享有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請求權。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且為生活保持義務,亦即夫妻榮辱與共,你必須讓配偶過著與自己相同水準之生活。

第三,當婚姻走到了盡頭,可以進行公平清算程序:離婚時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贍養費請求權;死亡時除有剩餘財產分配外,還加上配偶繼承權。

最後,婚姻可以保障你的小孩: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中所誕生之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分,與父和母之間發生親權、扶養和繼承之權利義務。

         但捫心自問,以上這些效果都是我們所希冀的嗎?不用結婚的方式,難道就得不到相同的保障?我必須誠實以告,答案是,用契約可能更符合自己的需求。

看重婚姻的經濟效果者(重視上述第二點和第三點者),可使用合夥契約+遺囑,順便加入違約金條款,例如:「若因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破壞雙方之信賴關係時,他方得終止契約關係,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以及新台幣XXX萬元之違約金」,如此可達到類似於上述第一點之效果。

至於子女的法律保障,那更容易,生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本來就視為婚生子女(母親因分娩之事實而與當然子女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至於生父,進行認領即可(簡單地來說,只要有把該子女當作自己子女的意思就行,去戶政事務所辦認領登記,算是證明此種意思的方法)。

         極端一點地說,如果婚姻的作用拆解成家事服務、情感交流、經濟保障、生殖細胞來源,那麼,為何不能個別的去訂定契約,用市場機制去處理(也可以受到公平的交易規則的保障)?如果某甲的收入夠高,與其跟某乙組成排他性的婚姻生活共同體,五年後離婚,結果這五年的收入還得分乙一半,還不如把自己的上述種種需求外包化:家事請幫傭處理、性服務找網友、情感傾訴找朋友或家人、生殖用醫療科技解決。

         當然我沒有那麼解構,把上述各個層面的需求徹底分開並由不同的對象承包,最終自己還是會覺得有那麼一點不足吧。

人或許還是需要一種情感上的安定,亦即把各種功能匯聚在一個對象個體上的渴求,按照中川善之助的說法,就是一種全面性的、整體性的、本質的結合關係。

雖然我懷疑這樣從一而終的願望,有多少分是出自本能,又有多少分是被建構而生。

         回到法律的問題,法律對婚姻的制度性保障,給了懶得自行規劃的人們一個選擇,至少它是個公平的遊戲規則。

婚姻就如同旅行社既定的套裝行程般,它不是客製化商品,或許可以符合多數人的需求,但絕對不是每個人的需求。

現在剩下的問題是:感覺婚姻制度不符所需的那些人們,或者自始自終便欠缺婚姻當事人適格的人們(例如同性伴侶),倘若不具備個別協商、訂立契約的能力或時間,就處於無規範、無保護的狀態,無從期待國家法提供類似婚姻的保障。

結婚和不結婚,彷彿是一百和零的選擇(不是指好和壞的一百和零,而是法律介入的程度,介入愈多不見得愈好,前面已經說過了)。

         有時我也想抱怨,為什麼國家偏好一男一女的組合,而給予特殊的待遇。

個人是支持多元主義和生活型態的選擇自由的,雖然在教學上,我還是必須以現有的婚姻制度為主要分析對象,但是衷心希望,分析、討論了這個制度後,我們對它的基本形象、範圍、規則、存在的必要性提出想法和疑問。

不是奉父母之名成婚,不是服膺社會期待(成家立業、擺脫敗犬之名)結婚,更不是推給履行社會責任這個模糊的概念,而是問自己,我真的需要婚姻嗎,我跟他∕她的關係用這個制度去規範、框架會是最好的選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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