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1刑法第13條第2項之間接故意,與第14條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均以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為要件。

2惟前者須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後者則確信 ... 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判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8年台非字第336號 (故意–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