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雇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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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依規定期限或法定寬限期三十日內繳納者,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 《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已明定本國雇主於第1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 ...   盛瑋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Search 聘僱須知 雇主須注意事項 勞動契約外籍勞工單次的合約有效期為三年(遞補除外),工人在台工作期滿後經勞雇雙方合意可繼續在台聘僱,因此一名外籍勞工在台工作期限累計最長可達年十二年(家庭看護工如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者《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期間累計至14年評點制常見問題》,在台工作期限累計最長可達年十四年)。

安排健康檢查外籍勞工入境三日內應安排至指定醫院健康檢查,並於外勞入境十五日內,將健康檢查結果函送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函。

同時外籍勞工入國工作後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期間內,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並由外勞健檢醫院送交體檢報告至所在衛生局。

若外勞定期健檢有不合格項目或須進一步檢查者,例如寄生蟲病須治療後複檢、疑似肺結核個案須進行確診,完成複檢後,雇主仍須送交複檢診斷證明書及聘僱許可函至當地衛生局辦理備查;若未辦理複檢及備查者,外勞會因健康檢查不合格,將被廢止聘僱許可。

加入勞保、健保、意外險勞保→住院、職業傷害補助。

保險生效日以寄件之郵戳為準。

健保→醫療補助。

外勞入境當日為生效日。

意外險→補強勞保、健保之不足。

屬於事業單位類引進之外勞依規定須強制加入勞、健保,看護工及幫傭因不適用勞基法規定,故勞保不強制加保,但請務必幫家庭類外勞辦理意外險(至少30萬)。

捺按指紋、辦理居留證外籍勞工入境十五日內須到外勞居留地的當地移民署服務站捺按指紋,辦理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

待手續完成後,公司會安排人員將護照、居留證送至雇主府上,或以郵寄掛號方式送達,因護照及居留證因屬個人證件,應交由外籍勞工自行保管,以利警方臨檢查驗。

申請聘僱許可外籍勞工入境十五日內向勞動部辦理,即取得入境合格的健康檢查報告後,應立即向勞動部申請辦理外勞之聘僱許可函。

繳交就業安定費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將以每三個月一期,寄發繳費通知單(於每年1、4、7、10月中旬寄發),請依次期第一個月二十五日前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或法定寬限期三十日內繳納者,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

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代扣綜合所得稅1、居留未滿183天者(屬非居住者),其應納稅額=所得額×薪資所得扣繳率。

自98年1月1日起,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超過1.5倍者,按給付額扣繳18%(98年12月31日以前扣繳20%)。

2、居留滿183天(屬居住者)且無其他所得者,應納稅額=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所得淨額,再按級距稅率計算,若所得淨額<0,未達課稅標準得免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3、外勞來臺工作後,如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應於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如該外勞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結算申報,稅捐單位於受理申報後,經核算有應退稅款者,至遲於次年4月底前核發退稅支票。

4、雇主如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工資時需依該外勞的選擇,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取6%或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如雇主僅以個人身分聘用外勞來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不論該外勞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於給付工資時不應代扣稅款,但該外勞仍須自行按勞動契約上每月約定工資計算所得稅額,依上開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擅自扣取家庭類外勞薪資(包括所得稅)未將其存入該名外勞存簿,屬非法侵占財務,每月所扣之所得稅金請一併定存存入外勞之存摺中,待報稅時從中扣繳。

特休假依據勞基法及勞動契約規定,外籍勞工工作滿6個月後應給予特別休假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免繳保證金依91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外勞已免繳保證金,雇主應防範詐騙集團以勞動部名義要求繳納保證金,提醒您特別注意,切勿上當。

雇主基本法律須知 雇主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勞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將覆檢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者,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者,即廢止許可。

雇主於所聘僱之外勞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時,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者,並副知本部,違反者,將被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如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未經本部許可指派所聘僱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等情形者,將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經勞工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即廢止許可。

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如不實診斷證明書)或健康檢查檢體者,將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繼續聘僱許可;其已核發者予以廢止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如有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等情形者,將處新臺幣十五萬以上七十五萬以下罰鍰並廢止許可。

五年內再違犯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雇主如有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覆檢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或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或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情形者,將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就業服務法 外勞聘僱許可函申請須知 辦理外籍勞工聘僱許可須檢附哪些資料?現行申請家庭外勞程序,取得招募許可後,可先引進外勞,外勞入境15天內雇主要辦理聘僱許可函,並檢附申請書、招募許可文號、審查費收據序號、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外國人入國通報序號、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若初聘雇主在辦理聘僱或接續聘僱家庭看護工或幫傭前,必須檢附聘前講習證明才能取得聘僱許可函。

未如期完成講習者將會給予30日的限期改善時間,若仍未參加講習,除無法取得聘僱許可外,之後如果要再聘請外國人,仍然必須先完成聘前講習才能取得聘僱許可。

聘前講習是什麼?《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已明定本國雇主於第1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的證明文件。

勞動部規劃自105年7月1日起實施聘前講習,並採「網路講習」、「臨櫃講習」及「團體講習」等3種方式辦理,講習時數為1小時。

講習內容著重於聘僱外籍勞工的相關法令、外籍勞工權益保障事項、外勞來源國風俗民情、雇主應注意事項及相關違法案例說明等事項。

無法參加講習怎麼辦?勞動部為明確規範辦理聘前講習的作業方式,已訂定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在講習對象部分,明定除雇主本人外,對於雇主因故無法參加講習時,可由與被看護者或被照顧者間具有相關親屬關係,且共同居住或代表雇主對外籍勞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的親屬參加。

資料來源:勞動力發展署www.wda.gov.tw 雇主聘僱外勞應付薪資 就業安定費之規定及用途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第一項之就業安定費。

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

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 ★聘僱管理法令與雇主容易疏忽的樣例 (一)相關勞動契約、收費之規定:雇主不可擅自扣留外籍勞工的財物。

雇主須提供有外籍勞工母語的薪資明細。

雇主不可強制保管外籍勞工的護照及居留證。

人力仲介公司應確遵守法令規定收費及給收據,不可超收費用。

(二)對外籍勞工指派工作之相關規定:雇主不得僱用行蹤不明的外籍勞工。

雇主不可將外籍勞工借給他人使用。

雇主不可任意的變更外籍勞工的工作地點。

雇主不可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雇主不可聘僱持偽造居留證應徵工作之行蹤不明外籍勞工。

(三)外籍勞工申請作業之情形:雇主聘僱外籍勞工需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不可隨意的僱用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

雇主不可以偽造的醫院診斷書申請外籍看護工。

雇主不可在申請外籍勞工時從仲介公司收取回扣。

雇主不可藉用無聘僱關係之本國勞工參加勞保以申請引進外籍勞工。

(四)雇主應通報及其他事項:雇主不可繼續聘僱許可失效之外籍勞工。

雇主必須定期安排所聘僱外籍勞工健康檢查。

雇主不可不為所僱用之外籍勞工辦理參加健保手續。

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時,必須通報主管機關。

越南:以農立國,在氣候、飲食文化與宗教信仰上,與台灣較為接近,工作勤奮,生活單純,刻苦耐勞。

唯思想較為不知變通,且自尊心較強,另爰政治結構相異,較不主動工作,約需一段時間的教育訓練,才能融入適應環境。

越南不論在生活習慣或宗教信仰上皆與台灣相近。

越南人的吃苦耐勞是相當有名的,但由於長期由共產主義統治,因此普遍來說在思想上較為僵硬不知變通,且自尊心較強,加班配合度佳、學習中文意願高。

印尼:民族性溫和,服從度高,生活單純。

唯受限回教的信仰與風俗習慣,在飲食上不吃豬肉,一天要朝西方的方向膜拜五次,早上5:30、中午12:00、下午4:00、晚上6:00、晚上7:00~12:00。

印尼外傭的生活水準普遍較低,因此印傭大都具備工作勤奮、能吃苦、工作配合度高及服從性高等特性。

近年來,印尼政府積極鼓勵外勞人力仲介公司提供更專業的訓練及更嚴格地執行印傭訓練成效的考核,但印尼女傭來台工作需接受上600小時的在職訓練,因此雇主引進印尼女傭需等待3-4個月的時間。

菲律賓:聰明,教育程度平均水準在中學以上,英文可溝通,自主性較高,信奉天主教。

唯較西式工作情緒,勞工意識較高。

外勞開放來台初期菲勞約70%;一般菲勞的教育以高中以上為主,英語為官方語言,故生活方式較西化,大多信奉天主教,假日有做禮拜的習慣,因此雇主若希望外勞能於星期天工作,選擇菲勞可能較不適宜。

近年來,菲勞人數驟降原因為菲律賓政府作風較強勢且鼓勵菲勞申訴且菲勞自主性高易造成雇主管理的困擾。

泰國:​為母系社會,虔誠佛教徒,工作勤勉,堅忍耐勞,服從性高,勞動力大。

在台工作以製造業及營造業為主,以信奉佛教為主,一般而言生活習慣與台灣之風情相近,生性隨合有禮貌,加班配合度佳,學習中文意願高,唯酗酒問題需管制得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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