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之代表權及專斷行為效力 - 保成學儒法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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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知行 一、緒論   (一)董事長為單獨代表制     依民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法人之董事有數人者,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然而,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又依同條第5項準用第57條,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關於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有辦理之權。

由以上條文比照,可知公司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權之設計,係採單獨代表制,與民法一般法人有顯著之不同。

  (二)董事長代表權之範圍     依公司法第208條第5項準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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