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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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工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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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工務局局長 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第三條本處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道路、橋隧、廣場等相關工程之規劃、設計、新建、增建 等事項。

二、第二科:公共建築工程、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學校委託代辦 工程之規劃、設計、新建、增建等事項。

三、第三科:各項工程之機電、空調、電梯、給排水、消防等工程及道 路、橋隧照明等機電工程之設計審核、施工監造及督導、完工驗收 等事項。

四、第四科:各項工程之施工、估驗、檢驗、驗收及擬訂、規劃、督導 、推動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

五、第五科:工程用地之取得、產權之變更、移轉、囑託登記及土地改 良物(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工廠生產設備、桿管線之協調 、查估、補償和工程受益費調查、電腦資訊化業務之推動、電腦軟 硬體之維護管理及相關教育訓練等相關作業事項。

六、秘書室:各項工程之發包、訂約及材料機具採購管理、儲運、供應 、保養、文書、研考、法制、印信、檔案、庶務、出納、公有財產 管理、交通車輛調派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四條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秘書、正工程 司、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 、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七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本處視業務需要,得設工務所、測量隊、考工及研發小組,所需人員由 本處總員額內調兼。

第九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編制表-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編制表 第十條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 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一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十二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工務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十三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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