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62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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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 ... 列印時間:111/10/1520:5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財團法人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EN 第62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規定。

設立目的在提供信用保證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因履行保證責任而有動用基金之必要者,不準用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財團法人法 (民國107年08月01日) EN 第45條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但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之財團法人,依捐助章程規定動用者,不在此限。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董事會無法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完成改選者,除捐助章程有反對之規定外,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以董事會普通決議改選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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