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補助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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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30次會議通過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 科發基金管理會補助計畫審核作業 ... 目前線上:365人,瀏覽人次:672386323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補助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72次會議通 過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7點、第9點 法規體系: /行政/國家科學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30次會議通過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45次會議通 過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51次會議 通過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61次會議 通過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63次會議通 過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65次會議通 過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72次會議通 過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7點、第9點 附件下載 科發基金管理會補助計畫審核作業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計畫申請) 申請計畫應由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以執行計畫角度撰擬計畫內容,經 自評後備齊相關資料來函申請。

(一)計畫申請時程 1.優先計畫及競爭計畫:由資助機關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請 ,先行運用分配至優先額度之溢繳款者,不在此限。

2.時效性計畫:無申請期限,且隨到隨審。

3.目標推動計畫及目標評估計畫: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申請為原 則,且隨到隨審。

(二)計畫申請注意事項 1.計畫主持人及共同(協同)主持人應由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或 其所屬機關之技正或相當助理研究員資格以上人員擔任,屬目 標評估計畫者,應由學研機構人員擔任計畫主持人及共同(協 同)主持人。

2.經費編列相關注意事宜: (1)計畫主持人及共同(協同)主持人以不支薪為原則。

所屬研 究機構自行研究者,計畫主持人/共同(協同)主持人主持 費總金額以每月一萬元為上限。

(2)以自行研究方式執行者,專/兼任研究助理薪資標準以比照 科技部補助計畫相關規定辦理為原則。

(3)以委託或補助其他機構方式執行者,所需經費應依主管機關 或資助機關相關規定或經費標準編列於耗材、物品及雜項費 項下;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未訂相關規定者,得依行政院相 關規定辦理。

3.目標評估計畫應由預算規劃單位自評後備齊相關資料來函申請 ,經費編列得比照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規定辦理。

4.計畫執行預設為本會核定後之次月一日起執行一年,如因計畫 時效性因素需以追溯方式辦理者,最早以追溯至來函收件日為 限,且應說明其必要性,並列入自評項目。

5.計畫申請應檢附下列資料: (1)依自評意見修正後之計畫書一份。

(2)申請二件計畫以上應附計畫申請清單,競爭計畫部分並應排 列優先順序。

(3)跨部會署科技計畫應附預算規劃單位檢視通過文件。

6.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者,經通知補件且未於七日內補件者,予 以退件;符合資格者由本會辦理審查。

7.自評項目應含: (1)達成本計畫實質效益之計畫內容修正建議。

(2)評估本計畫可達成之計畫目標及預期效益與績效。

(3)建議有效評估本計畫之主要績效指標。

(4)計畫執行起始日如以追溯方式辦理,應評估其必要性。

四、(計畫審核) 計畫審核程序及審查項目如下: (一)審核程序: 由本會依計畫性質邀請學者專家進行審查,並依以下計畫類別辦 理核定作業: 1.優先計畫:依審查結果提送本會研發成果收入運用工作小組會 議(以下簡稱工作小組會議)討論,由召集人先行核定。

2.競爭計畫:依審查結果排序提送工作小組會議討論,提報本會 核定。

3.時效性計畫:由召集人先行核定,並提報本會備查。

4.目標推動計畫:提報本會核定,但屬科技部規劃並由科技部自 行補助者,得先行核定後提報本會備查。

5.目標評估計畫:提報本會核定。

(二)審查項目: 1.計畫投入資源之合理性。

2.計畫內容可行性評估。

3.計畫績效指標妥適性評估及其他相關建議。

(三)其他注意事項: 1.本會審查作業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會議審查。

2.管理費最高得核給業務費(扣除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補助或委 託其他機構費用)及設備費合計之百分之十二,未實施就地查 核者核給百分之八。

3.計畫經費以分二期各撥付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十一月一日(含 )起執行者,以當年度及次年度經費各支應百分之二十及百分 之八十為原則。

4.執行期程未達六個月或特殊情形經本會同意者,得一次撥付全 期款。

5.計畫經費需轉撥至共同主持人任職機構執行者,應經本會同意 後始得辦理。

七、(就地查核相關事宜) 就地查核相關事宜如下: (一)本會補助計畫之原始憑證由計畫主持人任職機構保管為原則,無 需來函申請;計畫核定後由本會函知實施就地查核,並副知審計 機關。

(二)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委託或補助其他機構執行之合約書,應於計 畫執行期間函送本會一份備查;如需變更原始憑證留存地點,應 隨函檢附評估說明及原始憑證留存地點變更對照表辦理變更。

(三)經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評估制度完備者,本會得同意依主管機關 或資助機關規劃變更原始憑證留存地點,並副知審計機關。

(四)本會每年應辦理本會補助計畫之實地查核作業,實地查核之抽查 計畫補助金額應達當年度總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以上,說明如下 : 1.對缺失較多之執行機關應加強查核。

2.抽查計畫之原始憑證由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所補助或委託機構 保管者,請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規劃赴全部或部分之上述機構 實地查核,並函知本會派員共同查核。

3.餘以比照科技部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辦理為原 則。

九、(其他) 本會補助計畫各項作業應登錄線上系統辦理,線上系統網址:http:/ /ap0565.most.gov.tw/TDM/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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