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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亦即係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選任董事長,然而董事長之解任方式則無明文規定。
對此,公司法之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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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解任之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5月
更新日期:111年5月1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安怡芸
編號:R01691
一、題目:董事長解任之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近年來屢屢發生公司經營權爭奪事件,公司派跟市場派經常利用法律規定模糊之處做為攻防手段,引發許多爭議。
去(2021)年底即有公司透過在董事會以臨時動議方式解任董事長造成爭議,不僅使得公司經營權不穩,股東人心惶惶,證券、公司主管機關也進行關切,更引起相關學者專家就董事會得否以臨時動議方式解任董事長之議題展開熱烈討論。
(二)董事長的選任方式規定於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及第2項:「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亦即係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選任董事長,然而董事長之解任方式則無明文規定。
對此,公司法之主管機關經濟部曾有解釋:「董事長之選任,係屬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之職權,雖其解任方式,公司法並無明文,若非章程另有規定,仍以由原選任之董事會或常董會決議為之。
至於董事會以臨時動議解任及選任董事長,公司法尚無限制規定。
」由此可知,經濟部似乎是採肯定見解。
(三)依公司法2018年修法前之第203條第1項本文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亦即僅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若董事長不召集,董事則無法循程序透過董事會解任董事長,只能以臨時動議方式突襲。
然而公司法修法後新增第203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因此在現行公司法之規定下,只要有過半數的董事擬解任董事長,縱使董事長不召集董事會,亦可自行召集解任之。
因而有學者認為以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的正當性已不復存在。
(四)若涉及公開發行公司者,因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證交法)第26條之3第8項授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以下簡稱議事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依該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故有學者認為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解任及選任董事長議案。
然而亦有學者認為,解任董事長議案並非該辦法第7條第1項第1至7款規定之事項,至於該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其中「本法第十四條之三」部分,並未包括解任董事長議案,至於「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則應係指法律、法規命令或章程明訂應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事項,故除特定公開發行公司章程有明文規定外,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命令並無規定解任董事長應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明文,金管會亦無相關函釋,故欲將解任董事長議案列入該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之事項恐乏其據,故解任董事長議案當無受該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限制。
四、建議事項
(一)應以董事注意義務能否履行為出發思考
金管會日前公布擬修正議事辦法,明定董事會重要討論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以及董事長的選任或解任應提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討論,以減少適用爭議。
然曾有學者認為,若禁止以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恐反過度偏袒公司派,亦有學者認為,若解任董事長議案內容非短時間難以理解,且能提供董事充足資訊與討論後再為表決,則似無不可。
爰此,建議金管會在研擬修法時亦可以董事注意義務能否履行為出發思考。
(二)公司法應一併研議是否修正
現行公司法雖訂有董事長選任之規定,然對於解任程序卻未有明文,經濟部雖曾做有解釋,似與金管會擬修法之方向不同。
又董事長之解任,是否需就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而有不同,亦不無考量空間。
為免爭議,允宜研議是否一併修正公司法相關規定。
撰稿人:安怡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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