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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另載於本部標準檢驗局網站(網址:http://www.bsmi.gov.tw)「最新消息」網頁。

... 命名為「商品安全標章」,並規定其英文名稱及簡稱,俾利標識標章之推廣宣導。

::: 首頁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下載專區 常見問題 English 關於公報 公報瀏覽 公報查詢 網路資源 會員專區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經授標字第09820050350號 主  旨:預告修正「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三條、第十四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三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標準檢驗局網站(網址:http://www.bsmi.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五組。

(二)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三)  電話:(02)33435193,聯絡人:紀恒安。

(四)  傳真:(02)23431786。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尹啓銘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三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經濟部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訂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

本次修正主要係鑑於各界關切商品安全,為推廣可供民眾辨識安全產品之標章,將現行商品檢驗標識賦予商品安全標章之名稱,俾進行宣導推廣,並配合業務現況,對於逐批檢驗或監視查驗商品經檢驗不合格者,調整檢驗機關註銷該標識之作業期程,爰擬訂本辦法第三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 為賦予商品檢驗標識更平易近人之名稱,爰修正將「商品檢驗標識」命名為「商品安全標章」,並規定其英文名稱及簡稱,俾利標識標章之推廣宣導。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因應實務現況,將檢驗機關註銷經檢驗不合格商品之商品檢驗標識作業期程調整修正為三個工作日。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三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三條 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其識別號碼,應緊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

商品檢驗標識之圖式為 ;圖式之稱呼,中文為商品安全標章,英文為Commodity Safety Mark(簡稱CS Mark)。

商品檢驗標識之識別號碼依不同之檢驗方式,由字軌、流水號或指定代碼組成如下: 一、逐批檢驗及監視查驗,除下列規定外,為字軌「C」及流水號: (一)  經標準檢驗局指定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之型式認可商品,為字軌「T」及指定代碼。

(二)   經標準檢驗局核准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之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生產之商品,為字軌「Q」及指定代碼。

(三)  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核准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者,為字軌「M」及指定代碼。

二、驗證登錄:為字軌「R」及指定代碼。

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商品,為字軌「R」、流水號及指定代碼。

三、 符合性聲明:為字軌「D」及指定代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指定代碼,由標準檢驗局核准或發給證書時指定;前項第三款之指定代碼,應向標準檢驗局申請。

第三條 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其識別號碼,應緊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

商品檢驗標識之圖式為 商品檢驗標識之識別號碼依不同之檢驗方式,由字軌、流水號或指定代碼組成如下: 一、逐批檢驗及監視查驗,除下列規定外,為字軌「C」及流水號: (一)  經標準檢驗局指定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之型式認可商品,為字軌「T」及指定代碼。

(二)   經標準檢驗局核准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之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生產之商品,為字軌「Q」及指定代碼。

(三)   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核准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者,為字軌「M」及指定代碼。

二、驗證登錄:為字軌「R」及指定代碼。

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商品,為字軌「R」、流水號及指定代碼。

三、 符合性聲明:為字軌「D」及指定代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指定代碼,由標準檢驗局核准或發給證書時指定;前項第三款之指定代碼,應向標準檢驗局申請。

鑑於各界關切商品安全,為推廣可供民眾辨識安全產品之標章,賦予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更平易近人之名稱,將現行商品檢驗標識賦予商品安全標章之名稱,俾進行宣導推廣。

爰修正本條第二項,增列「商品檢驗標識」圖式即為「商品安全標章」之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逐批檢驗或監視查驗商品經檢驗不合格者,檢驗機關應於不合格通知書核發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派員至商品存置場所註銷標準檢驗局核發之商品檢驗標識,並發給商品檢驗標識繳還憑單。

但經申請複驗或重新報驗,不致毀損商品檢驗標識者,報驗義務人切結並經檢驗機關核准後,得暫免註銷商品檢驗標識。

前項暫免註銷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應於六個月內完成重新報驗;未於期間內完成重新報驗者,檢驗機關應立即派員註銷商品檢驗標識。

第十四條 逐批檢驗或監視查驗商品經檢驗不合格者,檢驗機關應於不合格通知書核發之次日起三日內,派員至商品存置場所註銷標準檢驗局核發之商品檢驗標識,並發給商品檢驗標識繳還憑單。

但經申請複驗或重新報驗,不致毀損商品檢驗標識者,報驗義務人切結並經檢驗機關核准後,得暫免註銷商品檢驗標識。

前項暫免註銷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應於六個月內完成重新報驗;未於期間內完成重新報驗者,檢驗機關應立即派員註銷商品檢驗標識。

鑑於逐批檢驗或監視查驗商品經檢驗不合格者,檢驗機關註銷其商品檢驗標識之實際作業期程為三個工作日,爰配合修正本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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