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六節基礎開挖 - 六法全書- myw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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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擋土式開挖:基礎開挖採用擋土式開挖時,應依基礎構造設計規範進行牆體變形分析與支撐設計,並檢討開挖底面土壤發生隆起、砂湧或上舉之可能性及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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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擋土式開挖:基礎開挖採用擋土式開挖時,應依基礎構造設計規範進行牆體變形分析與支撐設計,並檢討開挖底面土壤發生隆起、砂湧或上舉之可能性及安全性。

第123條基礎開挖深度在地下水位以下時,應檢討地下水位控制方法,避免引起周圍設施及鄰房之損害。

第124條擋土設施應依基礎構造設計規範設計,使具有足夠之強度、勁度及貫入深度以保護開挖面及周圍地層之穩定。

第125條(刪除) 第126條(刪除) 第127條(刪除) 第127-1條基礎開挖得視需要利用適當之監測系統,量測開挖前後擋土設施、支撐設施、地層及鄰近構造物等之變化,並應適時研判,採取適當對策,以維護開挖工程及鄰近構造物之安全。

第128條(刪除) 第129條(刪除) 第130條建築物之地下構造與周圍地層所接觸之地下牆,應能安全承受上部建築物所傳遞之載重及周圍地層之側壓力;其結構設計應符合本編相關規定。

第130-1條基地地層有改良之必要者,應依本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地層改良為對原地層進行補強或改善,改良後之基礎設計,應依本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地層改良之設計,應考量基地地層之條件及改良土體之力學機制,並參考類似案例進行設計,必要時應先進行模擬施工,以驗證其可靠性。

第130-2條施作地層改良時,不得對鄰近構造物或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必要時應採行適當之保護措施。

臨時性之地層改良施工,不得影響原有構造物之長期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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