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0 條(88.12.29 版)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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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告破產或解散後,其業務消滅者所存之福利金,應由職工雙方推派代表會同福利委員會妥擬辦法,分別發給原有職工,並造冊呈報主管官署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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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告破產或解散後,其業務消滅者所存之福利金,應由職工雙方推派 代表會同福利委員會妥擬辦法,分別發給原有職工,並造冊呈報主管 官署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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