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名之同意案-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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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名之同意案,是由中華民國立法院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對總統提名的行政院院長人選投票行使同意權。

1948年至1997年間,所有行政院院長人選均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後任命。

1997年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取消行政院院長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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