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委員會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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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時能否要求帶走福利金? 歡迎造訪得士派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照顧服務 居家清潔 司機人員 家庭教師 裝修師傅 企業派遣 專業委外 考勤系統 常見問題 當前位置:首頁>常見問題 全部常見問題 新進人員報到常見問題 系統操作常見問題 健保常見問題 勞保、勞退常見問題 差勤常見問題 薪資轉帳常見問題 教育訓練常見問題 職工福利委員會常見問題 人員離職常見問題 相關法規常見問題 照顧服務常見問題 居家清潔常見問題 司機人員常見問題 家庭教師常見問題 裝修師傅常見問題 企業派遣常見問題 專業委外常見問題 考勤系統常見問題 擔任職福會工作繁重,可否減輕目前任職工作之業務? 職福會為一服務性質之團體,參與人必須一開始就有服務的熱忱及良好的工作態度,且不影響正式工作為前提,且任期建議是可以擔任一年以上之委員擔任之。

若服務單位人數較少,可否登記參選? 建議可以採用占席次的方式進行之。

各單位若有人有意願要競選主委,可否登記參選? 由於得士派業務性質關係,派駐人員全省分佈廣泛,建議欲參選人,可以協調該單位之派遣員工且獲得同意後,或組織遴近地區之派遣同仁,較方便商討各項事宜,有利推動職福會發展。

各單位若要參與職福會各項業務事宜? 如要參與會議(列席者),可直接向職福會對外聯絡人進行登記,也歡迎各駐外單位共同參與推動各項業務。

得士派公司與職福會之關係為何? 得士派除期初協助申請職福會各項事宜外,至成立日起,職福會之運作及各項業務之推動,將不予干涉,為一獨立運作之單位體系。

提撥職工福利金之原始憑證為何? 原始憑證如下: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收據。

如將福利金撥入職工福利委員會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取得該金融機構發給之存款證明,或取得書有受款人名稱及金額之『撥帳回條或『匯款回條』者,免另取得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收據。

職工醫療費之支付應取得醫院之證明與收據,或藥房配藥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

各職工福利機構應向主管機關報備的事項有哪些? 事業單位破產、解散註銷事項、合併註銷事項、他縣市轉入本市辦理登記事項、遷址他縣市註銷事項、主任委員及委員改補選事項、職員變動、組織規章修正、年度經費預決算書及工作計畫報備事項、財團法人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變更、董事變更事項及職工福利機構登記證補發換發事項,與上述事項無關者無須報備。

職工福利委員會圖記鐫刻之目的及其作用為何? 職工福利委員之圖記,類同人民團體之印信,應由專人保管並設置用印登記簿,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公函,應加蓋圖記,以昭公信,往來公文亦應分別登記,並建立檔案,事業單位名稱有變更,圖記應併同變更,變更後之印模應報局備查(行政院內政部560906臺內字第245056號令)。

被資遣職工,可否申請返還職工福利金? 職工遭資遣或離職,並無返還福利金之規定,但職工福利委員會針對類此情形可訂定職工退離職慰問辦法,提委員會議通過對離職員工予以慰問。

員工離職時能否要求帶走福利金?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按薪津扣繳之福利金,係職工為享受各項福利應盡之義務,職工因故離職不應退還(內政部410103台內勞字第9309號代電)。

公司派遣至國外工作的員工,是否仍享有各項職工福利? 各事業單位派遣至台、澎、金、馬以外地區長期受訓或工作之員工,已依規定按月在薪津內扣繳職工福利金者,應比照國內所舉辦之職工福利活動項目,及每個人所受益之同額福利金範圍內,在國外或大陸地區辦理福利活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0510台82勞福一字第25287號函)。

派遣勞工得否加入要派機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 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一條規定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據此,派遣機構自應為其職工提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又派遣勞工非屬要派機構僱用之職工,自不得加入要派機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勞福一字第○九四○○七一二五二號)。

工讀生、契約工等臨時人員可否不繳福利金,不享職工福利? 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之立法精神,凡受雇者均應享受職工福利,故工讀生、契約工等臨時人員、建教生及依法引進之外勞,均應扣繳福利金,享職工福利。

職福會中,福利金如有虧損時,需要賠償嗎?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建立福利金會計制度,並於組織規章內明訂福利金保管人,因保管人之過失致福利金受損時,依職工福利金條款例第十條規定,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

職工福利委員會旅遊福利措施疑義? 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旅遊經費,仍以團體為準,不得個別補助。

至於事業單位為免影響公司正常營業運作,而以分梯次、部門(廠場)或職工自行組團方式辦理者,其最低組團人數及補助經費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衡酌全體職工實際需要及經費狀況自行決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勞福一字第○九五○○四五一○七號函)。

為增加職工福利金收入,職工福利委員會可否運用職工福利金從事投資活動? 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於規劃辦理各項職工福利事業後,仍有餘力時,在不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百分之十範圍內,得購買本公司畸零股(指公司於「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所產生面額十元之畸零股)暨政府公債(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1110台七十九勞福一字第27438號函及800429台八十勞福一字第10799號函)。

職工福利委員會亦得於歷年累積結存職工福利金百分之五十範圍內購買公債或債券型基金,其所產生的收益應併入年度收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0205勞福一字第0910006049號函)。

職工福利委員會可否為員工辦理保險並由福利金支付保險費? 事業單位已對所屬職工投保各項保險(含意外保險),福委員會可為職工再加保團體意外險,保費由職工福利金支付,惟須依左列三原則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0909台81勞福一字第30449號函): 擬訂具體辦法提經職工福利委員會通過,報本府勞工局核備後實施。

在辦法中規定其保險受益人為當事人或其家屬。

應依職工福利金動支比率表第五項「家庭及其他福利輔助」規定,最高不得超過年度收入百分之四十。

職工福利委員會財產可否對外捐贈? 職工福利委員會財產不得以贈與方式變更為他人所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0509台83勞福一字第252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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