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等修正案,將創新與人文科技發展納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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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0年12月10日. 日本國會於2020年6月24日通過由內閣府提出的「科學技術基本法等修正案」(科学技術基本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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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等修正案,將創新與人文科技發展納為規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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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等修正案,將創新與人文科技發展納為規範對象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0年12月10日
日本國會於2020年6月24日通過由內閣府提出的「科學技術基本法等修正案」(科学技術基本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1],為整合修正科學技術基本法、科學技術與創新創造活性化法(科学技術・イノベーション創出の活性化に関する法律,下稱科技創新活性化法)等法律之包裹式法案。
其旨在新增創新與人文科學相關科技發展目標,將之列入基本法。
並因應此一立法目的調整,修正科技創新活性化法,增訂大學、研發法人出資與產業共同研究途徑,同時調整中小企業技術革新制度之補助規範。
壹、背景目的
日本內閣府轄下之整合科學技術與創新會議(総合科学技術・イノベーション会議)於2019年11月公布的「整合提振科學技術與創新目標下之科學技術基本法願景(科学技術・イノベーション創出の総合的な振興に向けた科学技術基本法等の在り方について)」報告書提出,科學技術與創新之議題高度影響人類與社會的願景,而近年聚焦之重點,則在於全球化、數位化、AI與生命科學之發展。
該報告書並進一步揭示了科學技術基本法的修訂方向[2]:(1)納入「創新創造」(イノベーション創出)之概念;(2)自相互協力的觀點,併同振興自然學科與人文學科之科學技術發展;(3)允許大學與研發法人以自身收入資助具特定創新需求、或發展新創事業之外部人士或組織;(4)從鼓勵創新創造的角度,調適建構中小企業技術革新制度。
基於該報告書之決議要旨,內閣府於2020年3月10日向國會提出本次法律修正案,並於同年6月24日正式公告修正通過[3]。
公告指出,AI、IoT等科學技術與創新活動的急遽發展,造就了人類社會推動願景和科技創新密不可分的現況。
因之,本次修法除將人文科學項目納入基本法科學技術振興的範疇內,亦意圖落實同步推動科學技術及創新創造振興之政策構想,建構具整合性且二者並重發展的法制環境。
貳、內容摘要
本包裹式法案主要修正科學技術基本法與科技創新活性化法。
首先,本次修正並列創新與科技發展為科學技術基本法規範主軸,因之,將該法更名為「科學技術與創新基本法」(科学技術・イノベーション基本法,下稱科技創新基本法),並修訂科技創新基本法立法目的為「提升科學技術水準」以及「促進創新創造」;同時,參照科技創新活性化法相關規定,明文定義創新創造為「透過科學發現或發明、開發新商品或服務、或其他具創造性的活動,催生新興價值,並使之普及,促成經濟社會大規模變化之行為」。
同時,增訂科技與創新創造的振興方針主要包含:(1)考量不同領域的特性;(2)進行跨學科的整合性研究開發;(3)推動時應慮及學術研究與學術以外研究間的衡平性;(4)與國內外的各相關機關建立具靈活性且密切的合作關係;(5)確保科學技術的多元性與公正性;(6)使創新創造之振興與科學技術振興之間建立連動性;(7)有益於全體國民;(8)用於建構社會議題解決方案。
此外,亦增訂研究開發法人、大學與民間企業之義務性規範,要求研究開發法人與大學應主動、且有計畫地從事人才養成、研發與成果擴散作為;而民間企業則應致力於和研發法人或大學建立合作關係,進行研發或創新創出活動。
最後,基本法內原即有要求政府應定期發布「科學技術基本計畫」,作為未來一定期間內推動科技發展政策的骨幹,本次修正除將之更名為「科學技術與創新基本計畫」(科学技術・イノベーション基本計画),亦額外要求基本計畫應擬定培養研究與新創事業所需人才的施政方針。
另一方面,配合科技創新基本法修訂與政策方向,科技創新活性化法的修正重點則為:(1)新增本法適用範圍,擴及「僅與人文科學相關的科學技術」;(2)明文創設大學或研究開發法人得與民間企業合作進行共同研究的機制,允許大學或研究開發法人出資設立「成果活用等支援法人」,並給予人力與技術支援。
其可將大學、研發法人持有之專利授權給企業、與企業共同進行研究或委外研究等,藉以推動研發成果產業化運用,透過計畫的形式,和企業間建立合作關係;(3)為鼓勵與促進中小企業與個人從事新興研發,調整設立「特定新技術補助金」制度,用以補助上述研發行為;每年度內閣府則需與各主管機關協議,就特定新技術補助金的內容與發放目的作成年度方針,經內閣決議後公開。
同時,在特定新技術補助金下設「指定補助金」之類型,由國家針對特定待解決之政策或社會議題,設定研發主題,透過指定補助金的發放,鼓勵中小企業參與該些特定主題之研發。
參、簡析
本次科技創新基本法的修正,為日本國內的科技發展方向,作出法律層級的政策性宣示。
除將人文學科相關的科技研發正式納入基本法的規範對象內,最主要的意義,在於使創新與科技發展同列為基本法的核心目的之一,顯示其科研政策下,創新與科技的推展實存在密不可分且相輔相成的關係,而有必要整合規劃。
而科技創新活性化法一方面拓展大學、研發法人等學術性或公部門色彩較為強烈的機構與民間企業合作研發、成果產業化運用的途徑;另一方面,則延續近期相關政策文件強調創新價值應自社會需求中發掘的構想[4],設置了激勵中小企業投入社會議題解決方案相關研發的補助金類型。
我國立法體例上,同樣存在科學技術基本法的設計,用以從法制層級確立國內科技發展的基礎政策方向。
於COVID-19疫情期間,技術研發的創新落地應用,亦已成為我國產出各式疫情應對方案、以及後疫情時期重要政策的關鍵之一。
則如何延續我國對抗COVID-19過程中所掌握的協作與成果運用經驗,或可借鏡日本的作法,使創新能量能透過研發補助機制的優化,充分銜接政策與社會需求。
[1]〈科学技術基本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の公布について〉,日本內閣府,https://www8.cao.go.jp/cstp/cst/kihonhou/kaisei_tuuchi.pdf(最後瀏覽日:2020/12/08)。
[2]〈「科学技術・イノベーション創出の総合的な振興に向けた科学技術基本法等の在り方について」(概要)〉,日本內閣府,https://www8.cao.go.jp/cstp/tyousakai/seidokadai/seidogaiyo.pdf(最後瀏覽日:2020/12/08)。
[3]〈第201回国会(常会)議案情報〉,日本參議院,https://www.sangiin.go.jp/japanese/joho1/kousei/gian/201/meisai/m201080201047.htm(最後瀏覽日:2020/12/08)。
[4]〈中間とりまとめ2020未来ニーズから価値を創造するイノベーション創出に向けて〉,經濟產業省,https://www.meti.go.jp/press/2020/05/20200529009/20200529009-2.pdf(最後瀏覽日:2020/12/10)。
相關連結
第201回国会(常会)議案情報
相關附件
科学技術基本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の公布について
[pdf]
「科学技術・イノベーション創出の総合的な振興に向けた科学技術基本法等の在り方について」(概要)
[pdf]
中間とりまとめ2020未来ニーズから価値を創造するイノベーション創出に向けて
[pdf]
※日本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等修正案,將創新與人文科技發展納為規範對象,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64&tp=1&d=8587(最後瀏覽日:2022/03/06)
引註此篇文章
劉純妤法律研究員 編譯整理
上稿時間: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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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立亭
2020年12月25日
科學研究以提升全人類之福祉為本,醫療健康研究資料的共享,有助於促進整體科學研究的量能。
為促進由政府支持之科學資料與研究發現的近用,美國政府原則上肯定科學之發展與資料之留存、近用相關,資料之公開不僅應遵守法律之限制,尚應注意資料之生命週期,並訂定時限;受政府資助之研究,所產出之資料以免費近用為原則,政府之政策亦應考量國際合作之實際情況[1]。
申言之,科學研究資料的近用,有助於提升科學發展,政府於制定共享政策的同時,亦應一併考量國際合作的情況,並以免費近用為原則,研議資料公開策略。
為增進科學資料的效益,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ationalInstitutesofHealth,簡稱NIH)設置科學政策辦公室(OfficeofSciencePolicy,簡稱OSP)制定完整的政策,領域擴及生物安全、基因檢測、基因資料共享、人類受試者保護、NIH的組織與管理,和受NIH資助研究的成果與價值;藉由廣泛的分析與報告,提出新興政策建議[2]。
在科學資料共享的層面,NIH聚焦於「基因與健康」和「科學資料管理」,生物醫學研究的進展,取決於科學資料的近用;共享科學資料,有助於驗證研究結果,研究者整合資料以強化分析,提升難以生成資料的再次應用,加速研究進展[3]。
NIH藉由資料的管理,促進科學資料的近用,以驗證並共享研究成果。
為輔助資料之開放共享,NIH公告資料管理與共享政策(NIHPolicyforDataManagementandSharing,以下簡稱DMS政策),目的為促進由NIH資助或進行研究的科學資料共享[4]。
DMS政策將科學資料定義為:「在科學社群普遍接受記錄事實的素材,研究發現能反覆的驗證,不論該資料是否用以支持學術出版物。
科學資料並不包含實驗室筆記、初步分析、完整的個案報告表、科學報告的草稿、未來的研究計畫、同儕評論、與同事的溝通、物理實體,例如實驗室標本[5]。
」。
換言之,並非僅以該資料是否能佐證學術出版物為科學資料之認定基準,而係以該科學資料是否屬事實之記載,和研究成果能否反覆驗證為判斷。
另,NIH、NIH研究院、中心、辦公室已有資料預期的共享,如:科學資料的共享、相關標準、資料庫的選擇、時限,適用並於計畫中呈現;若不適用則研究員應在計畫中提出資料共享與管理的方式,NIH並建議資料的管理與共享應實踐FAIR(Findable、Accessible、Interoperable、Reusable)原則,共享的資料類型,首先為一般性的描述、估計在研究中生成或使用的科學資料,次為列出後設資料等有助於解釋科學資料的文件;NIH鼓勵科學資料盡快共享,不遲於資料的出版或執行期間[6]。
申言之,即使各該研究計畫不適合既有的共享策略,於計畫提案時,研究團隊仍應研擬適合共享與管理的方式,並以FAIR原則為依準。
研究團隊提供的科學研究資料,將儲存於由政策或資助方指定的資料庫。
NIH提出推薦的資料庫列表[7],並描述理想的儲存資料庫特色為:「具有獨特且永久的識別碼、具有長期持續管理資料的計畫、設置後設資料、整理資料並保證品質、免費並簡易的近用、廣泛且可估計的重複使用、明確的使用指引、安全性與完整性、機密性、共通格式、引用機制,及資料保留策略[8]」。
由此觀之,資料庫的設計應易於科學資料的檢索;並在資料的近用上,維護資料之安全、完整、機密等。
NIH共享資料之實際應用上,為共享基因研究資料,NIH於2014年提出基因資料共享政策(GenomicDataSharingPolicy,以下簡稱GDS政策),包含NIH資助指南與契約;NIH的GDS政策適用於所有NIH資助的研究,生成之大規模人類或非人類之基因資料,將應用於後續的研究[9]。
藉此能有效率的推動基因研究向前邁進。
GDS政策課予研究者提供基因資料的義務;研究者近用基因資料,亦應遵守基於研究使用控制近用資料(Controlled-AccessData)的條款[10]。
研究人員受NIH核准後,方能將NIH控制近用的資料,應用於第二次研究(secondaryresearch)[11]。
由NIH資料近用委員會(DataAccessCommittee)審查,研究員近用資料並須遵守基於研究使用控制近用資料的條款[12]。
另,基因摘要結果(GenomicSummaryResults,以下簡稱GSR)隸屬於NIH政策[13],並依據GDS政策目的,將GSR定義為由研究者提供的摘要統計(summarystatistics),非敏感性的資料列入NIH指定的資料庫中[14]。
換言之,NIH以對控制近用資料的應用核准,在資料之限制近用與科學發展間,取得平衡。
為回應COVID-19,加速治療與疫苗的研發,NIH的資料共享與管理政策,緩解全球科學社群開放共享科學資料的需求,該政策並建立資料共享為研究過程的基礎成分[15]。
綜上所論,將資料共享內化於研究過程中,有助於全球同步更新研究的進程,共同面對全人類之科學挑戰。
[1]NATIONALSCIENCEANDTECHNOLOGYCOUNCIL,COMMITTEEONSCIENCE,SUBCOMMITEEONINTERNATIONALISSUES,INTERAGENCYWORKINGGROUPONOPENDATASHARINGPOLICY,PrinciplesForPromotingAccessToFederalGovernment-SupportedScientificDataAndResearchFindingsThroughInternationalScientificCooperation(2016),1,整理自Principles,at5-8,https://obamawhitehouse.archives.gov/sites/default/files/microsites/ostp/NSTC/iwgodsp_principles_0.pdf(lastvisitedDecember14,2020).
[2]AboutUs,WelcometoNIHOfficeofSciencePolicy,NIHNationalInstitutesofHealthOfficeofSciencePolicy,https://osp.od.nih.gov/about-us/(lastvisitedDecember7,2020).
[3]NIHDataManagementandSharingActivitiesRelatedtoPublicAccessandOpenScience,NIHNationalInstitutesofHealthOfficeofSciencePolicy,https://osp.od.nih.gov/scientific-sharing/nih-data-management-and-sharing-activities-related-to-public-access-and-open-science/(lastvisitedDecember10,2020).
[4]FinalNIHPolicyforDataManagementandSharing,NIHNationalInstitutesofHealthOfficeofExtramuralResearch,OfficeofTheDirector,NationalInstitutesofHealth(OD),https://grants.nih.gov/grants/guide/notice-files/NOT-OD-21-013.html(lastvisitedDecember11,2020).
[5]FinalNIHPolicyforDataManagementandSharing,NIHNationalInstitutesofHealthOfficeofExtramuralResearch,OfficeofTheDirector,NationalInstitutesofHealth(OD),https://grants.nih.gov/grants/guide/notice-files/NOT-OD-21-013.html(lastvisitedDecember12,2020).
[6]SupplementalInformationtotheNIHPolicyforDataManagementandSharing:ElementsofanNIHDataManagementandSharingPlan,OfficeofTheDirector,NationalInstitutesofHealth(OD),https://grants.nih.gov/grants/guide/notice-files/NOT-OD-21-014.html(lastvisitedDecember13,2020).
[7]資料庫列表請參見以下網址:OpenDomain-SpecificDataSharingRepositories,NIHNationalLibraryofMedicine,https://www.nlm.nih.gov/NIHbmic/domain_specific_repositories.html(lastvisitedDecember24,2020).
[8]SupplementalInformationtotheNIHPolicyforDataManagementandSharing:SelectingaRepositoryforDataResultingfromNIH-SupportedResearch,OfficeofTheDirector,NationalInstitutesofHealth(OD),https://grants.nih.gov/grants/guide/notice-files/NOT-OD-21-016.html(lastvisitedDecember13,2020).
[9]NIHGenomicDataSharing,NationalInstitutesofHealthOfficeofSciencePolicy,https://osp.od.nih.gov/scientific-sharing/genomic-data-sharing/(lastvisitedDecember15,2020).
[10]NIHGenomicDataSharingPolicy,NationalInstitutesofHealth(NIH),https://grants.nih.gov/grants/guide/notice-files/NOT-OD-14-124.html(lastvisitedDecember17,2020).
[11]NIHGenomicDataSharingPolicy,NationalInstitutesofHealth(NIH),https://grants.nih.gov/grants/guide/notice-files/NOT-OD-14-124.html(lastvisitedDecember17,2020).
[12]id.
[13]NIHNationalInstitutesofHealthTurningDiscoveryintoHealth,ResponsibleUseofHumanGenomicDataAnInformationalResource,1,at6,https://osp.od.nih.gov/wp-content/uploads/Responsible_Use_of_Human_Genomic_Data_Informational_Resource.pdf(lastvisitedDecember17,2020).
[14]UpdatetoNIHManagementofGenomicSummaryResultsAccess,NationalInstitutesofHealth(NIH),https://grants.nih.gov/grants/guide/notice-files/NOT-OD-19-023.html(lastvisitedDecember17,2020).
[15]FrancisS.Collins,StatementonFinalNIHPolicyforDataManagementandSharing,NationalInstitutesofHealthTurningDiscoveryIntoHealth,https://www.nih.gov/about-nih/who-we-are/nih-director/statements/statement-final-nih-policy-data-management-sharing(lastvisitedDecember14,2020).
協助中小企業因應國際綠色產品輔導措施
自92年歐盟公告「廢電機及電子設備指令」(WEEE)及「電機及電子設備使用某些危害物質限制指令」(RoHS)以來,國際大廠紛紛制訂各種綠色採購標準以要求供應鏈體系符合無毒性、可回收及省能源的目標。
回顧94年台灣電機電子產品輸歐出口值為新台幣2,334.27億元,影響廠商家數為31189家,因此這兩項指令執行之後,對台灣產業的衝擊影響甚鉅。
為協助國內中小企業因應歐盟RoHS指令之執行,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自93年起即已開始進行相關輔導工作,解決中小企業在面對綠色採購要求所遭遇之問題,如:法規環境、客戶要求、管理制度、人力資源等,藉由綠色供應鏈輔導,提升中小企業對綠色產品的認知,塑造優質而有效率的綠色供應鏈環境,以強化中小企業綠色競爭力。
隨著歐盟指令的推行已逐漸從資訊產品等3C大廠擴散到小型家電、玩具運動器材及電動工具等中小型企業規模,因此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將持續辦理輔導中小企業進入綠色材料與供應鏈體系,以及清查限用物質診斷、成立網路顧問團提供諮詢、綠色材料及供應鏈人才培訓、建立綠色供應鏈稽核訓練系統、示範觀摩及成果擴散等工作。
綠色產品趨勢已是不可擋的潮流,隨著今年7月1日RoHS指令的執行,及後續EuP、REACH、…等一連串綠色指令法規要求,對我國企業是一波波嚴酷的挑戰,需要政府投入更多的資源,繼續協助企業符合客戶綠色採購要求,將環保貿易障礙轉換成企業發展的新契機,開發拓展綠色產品的商機,以提升我國企業之綠色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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