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武器擁有國列表-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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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世界一共有8個主權國家已經成功試爆核武器,而《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內容則認定聯合國安全 ... 美公开核弹数量意逼中国亮核底牌– 铁血网. [2017-02-26].
核子武器擁有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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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武器擁有國家之分布地圖: 《核武禁擴條約》中提及的5個擁有核子武器之國家(美國、法國、中國、英國與俄羅斯)。
《核武禁擴條約》之外其他擁有核子武器之國家(印度、巴基斯坦、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以色列官方尚未正式承認)。
參與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共有核子武器政策之國家(比利時、德國、荷蘭、土耳其、義大利)。
曾經擁有核子武器的國家(白俄羅斯、南非、哈薩克、烏克蘭)。
核子武器
歷史核子武器發展史 ·曼哈頓計劃 ·核軍備競賽 ·核子試爆 ·核間諜 ·核擴散 ·核武禁擴條約 ·部分禁止核子試爆條約 ·全面禁止核子試爆條約 ·東北亞非核地帶條約 ·第一階段削減戰略武器條約 ·第二階段削減戰略武器條約 ·禁止核子武器條約 ·無核武地帶 ·核子武器擁有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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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術主題閱論編
目前全世界一共有8個主權國家已經成功試爆核子武器,而《核武禁擴條約》的內容則認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5個常任理事國為「核子武器擁有國」,其中各國成功獲得核子武器的先後次序分別為美國、俄羅斯(繼承蘇聯)、英國、法國和中國[1]。
自從1972年《核武禁擴條約》簽訂之後,包括印度、巴基斯坦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3個未簽署該條約之國家也陸續展開自己的核子武器計劃。
朝鮮雖曾於1985年正式同意《核武禁擴條約》,然而在2003年宣布退出協議內容。
此外以色列也被廣泛認為具有核子武器的存在,但以色列政府則一直拒絕證實或者否認這一消息,不過也曾經間接透露已經進行了核子武器試驗[2]。
對於這些已經確認擁有核子武器或者被廣泛認為擁有核子武器的國家,有時候也會將它們稱作「核武俱樂部」[3][4]。
目次
1估計數量
2常任理事國
2.1 美國
2.2 俄羅斯
2.3 英國
2.4 法國
2.5 中國
3其他國家
3.1 印度
3.2 巴基斯坦
3.3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4可能擁有
4.1 以色列
5共有核武器
5.1 北約
6曾經擁有
6.1 南非
6.2前華約組織成員
7參考文獻
8外部連結
9參見
估計數量[編輯]
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標誌(依次為放射性、感染性、毒性標誌)
種類
生物武器
化學武器
核子武器
放射性武器
政治實體
阿爾巴尼亞(英語:Albaniaandweaponsofmassdestruction)
阿爾及利亞(英語:Algeriaandweaponsofmassdestruction)
阿根廷(英語:Argentinaandweaponsofmassdestruction)
澳洲(英語:Australiaandweaponsofmassdestruction)
巴基斯坦(英語:Pakistanandweaponsofmassdestruction)
巴西(英語:Brazilandweaponsofmassdestruction)
波蘭
保加利亞(英語:Bulgariaandweaponsofmassdestruction)
北韓
俄羅斯
菲律賓(英語:Philippinesandweaponsofmassdestruction)
伊拉克
緬甸
墨西哥(英語:Mexicoandweaponsofmassdestruction)
美國
法國
德國(英語:Germanyandweaponsofmassdestruction)
韓國
荷蘭(英語:Netherlandsandweaponsofmassdestruction)
南非(英語:SouthAfricaandweaponsofmassdestruction)
利比亞(英語:Libyaandweaponsofmassdestruction)
羅馬尼亞(英語:Romaniaandweaponsofmassdestruction)
加拿大
敘利亞(英語:Syriaandweaponsofmassdestruction)
沙烏地阿拉伯
日本
烏克蘭(英語:NuclearweaponsandUkraine)
瑞典(英語:Swedenandweaponsofmassdestruction)
伊拉克
伊朗(英語:Iranandweaponsofmassdestruction)
以色列
印度
英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民國
散佈
化學武器擴散(英語:Chemicalweaponproliferation)
核子武器擴散
飛彈技術
條約
全面禁止核子試爆條約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海底武器控制條約
日內瓦公約
其他相關條約列表
書籍(英語:Book:Weaponsofmassdestruction)
分類閱論編
1986年冷戰高峰時,全世界總共有70,300枚能夠立即投入作戰的核子武器,到了33年後的2019年則只有3,750枚核子武器能夠立即投入作戰,然而全世界核子武器總數仍然有13,890枚之多[5]。
不過一方面除了俄羅斯與美國由於在簽署許多相關條約的同時也對彼此的核子武器進行獨立查核外,很多國家的核子武器估計數量可能因為某些因素而相當不可靠。
另一方面許多仍能使用的核子武器由於並未實際佈署而必須另外計算,其中在《美俄裁減戰略攻擊武器條約(英語:StrategicOffensiveReductionsTreaty)》簽署後仍然有大量核子武器彈頭庫存仍然等待雙方處理,而主要處理的方式之一便是將其中的核分裂物質於核反應爐循環使用[6]。
同時很多宣告「退役」的彈頭實際上也只是簡單地儲存或者拆除部分結構,而並非將其徹底破壞[7][8]。
以下為承認擁有核子武器的主權國家的列表,並且列出這些國家目前所擁有的彈頭數量以及各自第一次測試核子武器之年份等資料:
國家
彈頭數量(佈署/總數)
首次核測試
最後一次核測試
《全面禁止核子試爆條約》簽署情況[9]
《核武禁擴條約》中提及的5個擁有核子武器之國家
美國
1,600枚/6,185枚[5][10][11][12]
1945年的三位一體核試
1992年的儒略行動
簽署條約
俄羅斯
1,600枚/6,500枚[5]
1949年的RDS-1原子彈試驗
1990年10月24日
正式批准
英國
120枚/215枚[5]
1952年的颶風行動
1991年的巨林·布里斯托核子試爆(JulinBristol)
正式批准
法國
280枚/300枚[5]
1960年的藍色跳鼠核子試爆
1996年的克蘇托斯核子試爆(OperationXouthos)
正式批准
中國
280枚/350枚(2021年1月)[5][13][14][15][16]
1964年的596核子試驗
1996年7月29日的地下核子武器測試
簽署條約
非《核武禁擴條約》提及但擁有核子武器之國家
印度
未知[17]/130枚至140枚[5]
1974年的微笑佛陀核子試爆
1998年的博克蘭-II核子試爆(Pokhran-II)
尚未簽署條約
巴基斯坦
未知/140枚至150枚[5]
1998年的賈蓋-I核子試爆(Chagai-I)
1998年的賈蓋-II核子試爆(Chagai-II)
尚未簽署條約
北韓
0/20-30枚[5][18]
2006年的核子武器試驗
2017年9月的核子武器試驗
尚未簽署條約
尚未申明擁有核子武器的國家
以色列
未知/60-400枚[5][19][20][21]
可能為1979年船帆座事件的起因
未知
簽署條約
常任理事國[編輯]
主條目:核大國
美國[編輯]
主條目:美國與核子武器和美國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三位一體核試中核爆炸過後0.016秒所出現的火球,攝於1945年7月16日。
在馬紹爾群島瓜加林環礁的LGM-118A和平守護者飛彈多目標重返大氣層載具重新返回大氣層測試,其中8顆來自同一枚飛彈的核子彈頭都具有25倍投在廣島市的小男孩原子彈之爆炸威力
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為了因應納粹德國可能比同盟國更早發展出核子武器,美國在1940年代開始與英國和加拿大合作進行列為機密的曼哈頓計劃[22]。
在1945年美國在三位一體核試之中成功按照核分裂構想來引爆第一枚核子武器,1945年8月時更針對日本的廣島市和長崎市分別投下一枚原子彈,成為當前唯一一個曾經實際向敵對陣營使用核子武器的國家,兩次原子彈爆炸估計造成超過200,000名日本公民死亡、130,000多人受傷。
這一時期的核子武器重量大約有5公噸之譜。
使得部隊必須藉由重型轟炸機才能將炸彈運往目標的上空投放。
之後蘇聯也加緊開發自己的核子武器計劃,然而美國在1952年11月1日在埃內韋塔克環礁的常春藤麥克核子試爆中成功引爆第一枚依照泰勒-烏拉姆設計方案設計的氫彈,進而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發展出氫彈的國家。
但由於在常春藤行動中所使用的氫彈是以液態氚方式儲存而並無任何實用價值,一直到1954年美國才在布拉沃城堡核子試爆(CastleBravo)中成功引爆可以投入戰場使用的氫彈。
1950年代初期時,美國也已經開發出重量更輕、體積更小的小型炸彈,這使得美國得以藉由一般的前線作戰飛機作為核子武器載具。
之後包括搭載核彈頭的彈道飛彈、核炮彈以及核子地雷等也紛紛於美國陸軍服役,而美國空軍則是部署了面對空飛彈以及空對空飛彈作為因應,而美國海軍和海軍陸戰隊則是訓練海豹部隊執行小型核子水雷的特別任務。
在整個冷戰期間美國除了進行多達1,054多次的核子試爆外,也不斷對自身的核子武器進行現代化更新並擴大其庫存量;其中在1966年時美國所擁有的核子武器最高估計已經成倍增加到超過32,000枚之譜,這將當等於超過136萬枚在1945年8月於廣島投下之原子彈的總威力[10][23][24]。
雖然在1962年11月準備簽署《部分禁止核子試爆條約》時美國便捨棄過去在地面上進行核測試的方式,改以地下核試的方式來避免放射性落下灰的汙染[25]。
1989年柏林圍牆倒塌後,美國的核彈頭數量則降到22,217枚左右[10]。
到了1992年9月23日,已經簽署《全面禁止核子試爆條約》的美國進行了最後一次的核子武器試驗;不過儘管在1999年10月13日時美國參議院拒絕批准了《全面禁止核子試爆條約》的內容,美國軍方也開始改透過超級電腦進行多次的模擬測試來獲取可能結果。
1990年代之後美國軍方則將重點轉向持續維護冷戰時期的核子武器儲備並且實施嚴格管理,同時許多冷戰時期建造的設施也紛紛停用或者是經歷環境改造。
其中由美國能源部負責核分裂武器材料以及相關武器的回收工程,並且將其發包給指定的私人公司進行[26][27][28]。
例如1980年時美國開始撤除冷戰時期所開發出威力最大的B53核彈(B53nuclearbomb),並且於1997年年時將所有同類型的炸彈全數退役並且進行拆解工作。
但與此同時150枚經過現代化改裝的B-61戰術核子彈則自2011年開始在美國、歐洲和土耳其等地繼續服役,並且計劃在2018年時結束有關核子武器的更新工程。
而儘管在2003年時喬治·沃克·布希同意發展新一代掩體核炸彈(Nuclearbunkerbuster)等小型核子武器的開發,但是在隔年則遭到美國國會刪除部分研究預算[29]。
不過在2007年時,美國一方面依照LGM-30義勇兵洲際彈道飛彈升級計劃的內容重新製造新的核子彈頭加以替換,另一方面則依照《新削減戰略武器條約》的要求逐步減少義勇兵三型洲際彈道飛彈的庫存量和部署系統。
根據統計在1940-1996年間美國至少投入86,300億美元來進行有關核子武器設計的研究,其中自1945年開始美國軍方已經成功研發近100種不同類型的核子武器,並且也持續研發出各式各樣的核載具來投射核彈頭。
今日美國的核子武器戰備由美國軍方負責製備、操作、維護、保管以及銷毀,且透過分別在陸上發射的洲際彈道飛彈、於空中投射的戰略轟炸機以及海底襲擊的彈道飛彈潛艇架構出所謂的「戰略鐵三角」上[30]。
基本上核子武器的戰術運用由美國國防部轄下的美國戰略司令部負責管理、應用、策畫以及培訓,而實際上如果要投入核子武器作戰則必須要事先取得美國總統的授權[31]。
2002年時,美國和俄羅斯簽署了《美俄裁減戰略攻擊武器條約》(StrategicOffensiveReductionsTreaty)並且同意將核子彈頭的庫存減少至2,200枚以下。
但是2003年時,美國則拒絕了俄羅斯提議將兩國的核武軍備減少至1,500枚的想法[32]。
2010年9月底時,美國五角大廈公開表示大約保留了5,113枚核彈頭列為可以使用的狀態,其中有1,968枚則是隨時處於隨時可以作戰並且部署完畢的戰略核彈頭,此外這數字還不包括4,600枚已經除役並且準備拆除的核子武器[10][11][12],這使得它成為世界上部署最多核子武器的國家[16][33][34],甚至還比排名第二的俄羅斯多出300枚[35]。
2010年的核子武器使用報告中表示美國將把重心放在防止核恐怖主義和核擴散,持續減少核子武器庫存量的同時也會繼續保有足夠的武器量,一方面與其他核武大國保持戰略平衡以阻止潛在的敵對勢力,另一方面也呼應美國承諾保護同盟國家的主張,同時在內容中還提到美國可能會對不願意遵守《核武禁擴條約》的國家進行核子武器打擊[36]。
2021年10月6日,美國國務院表示該國共有3750枚現役與非現役核彈頭。
[37]
俄羅斯[編輯]
主條目:俄羅斯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1970年代到1980年代陸續服役的颱風級核潛艇。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蘇聯透過在曼哈頓計劃中所取得的情報資料趕緊展開了研發計劃,並在1949年8月29日時於塞米巴拉金斯克試驗場成功試爆了第一枚核子武器RDS-1原子彈,成為世界上第二個擁有核子武器技術的國家,這也讓許多西方世界的軍事情報人員感到極為震驚。
早在1940年時,拉夫連季·帕夫洛維奇·貝利亞領導的內務人民委員會便開始派遣情報人員蒐集有關核反應爐與核科技的資訊。
1943年時貝利亞在美國決定進行曼哈頓計劃後也跟進開始大規模蒐集核子武器的研究報告,然而當時蘇聯為了與納粹德國的戰爭無法投注科技與資源進行核子武器的開發,主要仍然是以針對炸彈的情報蒐集為主要工作。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蘇聯之所以緊接著投入大量資源來發展核子武器,除了一方面擔心美國成為大國後將會獨占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使用外,另一方面史達林認為加速核子武器技術的發展能夠讓蘇聯在冷戰時期取得軍事力量的平衡。
在貝利亞的領導、許多核子武器情報人員的間諜工作以及如英國物理學家克勞斯·富克斯所提供的資訊情形下,蘇聯早期的核子武器都是以美國於長崎所投下的胖子為基準進行開發,並且於1946年時仿造美國的設備興建第一個屬於自己的核反應爐。
一直到1951年時,蘇聯才研發出比胖子原子彈體積更小的的原子彈[38]。
在1953年蘇聯試爆第一枚自己研發的試驗用氫彈RDS-6後,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真正成功把核融合技術應用於武器上的國家。
在1955年時,蘇聯則試驗了可以量產並於戰場中使用的氫彈RDS-37[39]。
此外蘇聯也曾經計劃引爆人類歷史上威力最強大的沙皇炸彈,其中在該次核測試中預計擁近5,000萬噸的爆炸威力。
根據估計,在1988年時蘇聯軍方大約有45,000枚核彈頭隨時準備投入戰場。
但在1991年蘇聯解體後,便只由俄羅斯繼承了過去蘇聯軍方所開發的核子武器,並且陸續將蘇聯佈署於白俄羅斯、哈薩克和烏克蘭等前蘇聯加盟國的核子武器重新運回本土[23][40]。
今日俄羅斯的核子武器主要由俄羅斯國防部轄下的第十二總局(12thChiefDirectorate)負責管理,而軍方如果要啟動核子武器的話必須先取得俄羅斯總統的授權,才能由戰略火箭軍負責操作核子武器投入作戰。
2002年5月時俄羅斯與美國達成協議,雙方應該在2012年1月31日將各自的核子武器儲存量降至1,700枚到2,200枚左右[41]。
儘管俄羅斯開始大量削減佈署於各地的核子武器,同時許多洲際彈道導彈、潛射彈道導彈與相關的發射設備也紛紛售出或者退役。
其中在2005年到2008年期間,俄羅斯總共除役了337枚彈道洲際飛彈以及119個發射坑道[42][43][44][45];而俄羅斯還計劃於2020年時出售399枚洲際彈道導彈以及潛射彈道導彈,並且將260個發射井與相關設施加以除役,不過另一方面俄羅斯軍方亦不斷嘗試更新有關核子武器運輸與投射裝備[46][41]。
這些措施使得俄羅斯軍方在2011年時,仍繼續部署共492輛、搭配近2,492枚彈道飛彈的車輛載具作為主要核子武器平臺之一[47]。
著名的核子武器庫存評估組織美國科學家聯盟認為蘇聯是全世界擁有最多核子武器庫存量的國家[48],不過其他統計資料對於美國和蘇聯所擁有的核子武器數量仍有各式各樣的說法[1][49][50][51]。
而根據美國國務院的報告則指出俄羅斯大約擁有3,100枚核子彈頭,而相比之下美國則有5,700多枚核彈頭可供使用[6]。
英國[編輯]
主條目:英國與核子武器和英國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作為英國第一次核子武器測試的颶風行動所產生的爆炸雲,攝於1952年10月3日的。
英國前衛級彈道導彈核潛艇在2艘拖船陪伴下抵達佛羅里達州的卡納維拉爾港(PortCanaveral)。
英國與加拿大最早在1940年代初期時便開始協助由美國所大幅推動的曼哈頓計劃,這使得英國很早就掌握了核分裂的技術、鈾等元素的臨界質量以及核子武器的運用技術等。
然而在曼哈頓計劃接近結束時,英國於1945年時決定參考與美國在曼哈頓計劃合作時的資料另外研發核子動力與核子武器,並且在1947年時由專攻爆炸衝擊波等流體動力學之物理學家威廉·彭尼(WilliamPenney)負責領導和武器研發團隊。
1947年時英國成功興建第一座自己的核反應爐,並且在1947年時建設了能夠生產鈽的核子反應爐。
最終在1952年10月3日時,英國在澳洲展開的颶風行動中成功試爆第一枚核子武器,成為繼美國與蘇聯後第三個獨自開發出核子武器技術的國家。
這次於水面下12公尺處進行的核子試爆總共約製造25萬噸的爆炸當量,並且在海底炸出深度大約6英呎、直徑350公尺的凹陷。
而早先英國所製造的原子彈大多是1949年從胖子改進而成的核炸彈,這使得一直到1957年時英國才順利研發出自己的氫彈技術,並且格鬥行動(OperationGrapple)中成功試爆其第一枚氫彈。
英國發展核子武器技術的原因是期望對蘇聯擁有獨立的嚇阻能力,同時也能保持自己身為大國的地位。
而自從1958年簽署《英美共同防禦協定》後,美國和英國開此就核戰爭安全問題進行廣泛的合作,這也包括有相關科學數據以及包括鈽等原料的特殊交流。
冷戰期間英國架構出以V型戰略轟炸機和彈道飛彈潛艇為主軸的核子武器運用模式,英國人在1957年還開發過非常特殊的核子地雷,這款名為「藍孔雀」[52]的地雷計劃部屬在西德的運河和設施中,一旦發生移動、破壞等變化或是只要定時啟動就會引爆,以拖延蘇聯的進攻,好讓北約在入侵中撤退,除了7噸多的笨重體型之外還很有趣——活雞動力[53],因為冬天部屬下電子裝置會失去功用,解決之道之一是在炸彈裡面養雞,彈體的雞舍中放入飼料和水適量,雞作為熱源可以讓地雷運作約一週,設計之怪異,在2004年解密時還一度以為是笑話,為此英國官方還特地證實真的有這種核彈[54]。
在1960年英國開始試圖獨立研發的藍光飛彈(BlueStreak)取消之後,其核子武器便主要以向美國洛克希德·馬丁等公司購買武器系統的技術、接著由原子武器研究機構(AtomicWeaponsEstablishment)負責核彈頭製備的方式運作[55]。
而在1968年,英國連同其他常任理事國國家批准了《核武禁擴條約》的內容。
1968年時,英國則以擁有核子武器國家的身份簽署並且批准了《核武禁擴條約》。
在1998年戰術性質的WE.177核彈宣告退役後,英軍核子武器的打擊平台便主要是依靠佈署於蘇格蘭克萊德海軍基地(HMNBClyde)的4艘前衛級核潛艇,這也使得英國成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中唯一一個僅靠潛艇作為武器平台的國家。
每艘前衛級潛艇都配備有16枚可搭配多目標重返大氣層載具的三叉戟飛彈,而包括所有子彈頭在內最多可以搭配192枚核彈頭。
不過英國政府在1998年宣布每艘潛艇將只會攜帶48枚核彈頭,也就是說平均只有3%的導彈是作為核子武器平臺運用,但這項限制也意味著英國能夠讓更多導彈少量配備核子彈頭來加以運用之。
英國依照《北極星銷售協議》(PolarisSalesAgreement)的內容而向美國海軍購買了58枚三叉戟飛彈,並且也獲得對導彈進行修改的權力;協議中由英國負責核子彈頭的配置以及維修工作,美國則只是提供有關導彈的技術協助,但是並不能干涉英國對於核子武器的使用方式[56]。
不過自從1954年開始英國也允許美軍在境內部署核子武器,甚至在1980年時還於莫爾斯沃思皇家空軍基地(RAFMolesworth)安置了BGM-109G陸射巡弋飛彈(BGM-109GGroundLaunchedCruiseMissile)[57]。
截至2005年時,美國空軍則是在英國拉肯希斯皇家空軍基地(RAFLakenheath)保存了約110枚供F-15E打擊鷹式戰鬥轟炸機使用的B-61戰術核子彈[58]。
從冷戰時期開始,英國軍方便會隨時安排至少1艘核潛艇執行戰鬥任務,另外1艘進行例行性的整修、2艘則在港口待命或者進行演習訓練;藉由這方式英國除了在軍事戰略層面上來看能夠獲得一定的嚇阻效果,同時也能夠作為一種能及時運用的戰術性核子武器(Tacticalnuclearweapon)來加以應用,不過當英國軍方決定要投入核子武器的話仍必須要先取得英國首相的授權。
根據估計英國總共擁有了225枚核子武器,其中隨時安排於彈道飛彈潛艇準備投入作戰的核彈頭約有160個,但是英國政府始終不宣布其核子武器存備量的正確數字[48]。
今日英國政府並沒有積極策劃擴大核子武器應用的方式,而核子武器製備公司原子武器研究機構則將核子武器研究的重心放在新型彈頭的設計上[59]。
不過在2006年12月4日,英國首相東尼·布萊爾表示計劃於2007年至2024年期間開始更換核子武器的作戰系統[60]。
2007年3月時,英國議會投票表示願意提供200億英鎊的預算來替換核子潛艇其核子武器投射系統[61]。
而根據2008年7月《衛報》的報導則聲稱,英國已經決定先花費30億英鎊來以取代並且升級現有的核子武器彈頭儲備,並且將核子彈頭的壽命延長至2055年[62]。
法國[編輯]
主條目:法國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和法國核武打擊力量
1970年代到1980年代期間,法國基於AMX-30坦克底盤所研發的普魯東導彈(Pluton)。
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前,法國科學家亨利·貝克勒、皮耶·居禮以及瑪麗·居禮便針對鈾的放射能進行詳細研究。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法國便加速展開核子武器的研究計劃,但在德國佔領法國後這批研究人員則紛紛流亡海外,一直到戰爭結束後重新開始研究相關技術的商業應用。
雖然在1948年時法國便已經擁有核反應爐,並且在隔年興建了得以生產鈽元素的反應爐。
不過一開始法國政府並沒有沒有計劃建立自己的核子武器,而是希望能夠與美國就核子武器使用上進行合作,並且一直到1952年時才開始大量興建核電工程並發展原子核物理學的研究[63]。
但是在1954年法越戰爭戰敗和1956年第二次中東戰爭結束後,法國軍方高層認為發展可獨自運用的核子武器才能解決與蘇聯和其他自由世界國家的緊張外交關係,同時也能夠讓法國透過此軍事實力繼續保持與英國同等的大國地位。
原本法蘭西第四共和國計劃與義大利和德國締結戰略軍事同盟以維持自己的勢力,但是夏爾·戴高樂在1950年代到1960年代期間則主張法國自行推動核子武器發展。
其中後者除了希望藉此能讓法國不須捲入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所可能必須參與的軍事衝突外,同時也能夠在北約組織的核子武器政策外另外擁有獨自的嚇阻能力,進而擴展自身於冷戰時期的外交以及軍事實力[64]。
在法蘭西第四共和國總理費利克斯·加亞爾和法國總統勒內·科蒂同意核子武器發展後,法國在1957年於阿爾及利亞開始建設有關核子試爆的地面工程建築,並且由曾參與曼哈頓計劃的皮埃爾·瑪麗·加盧瓦(PierreMarieGallois)負責整個核子武器的研發計劃,並且與以色列就核子武器研究上相互合作。
1960年2月13日,法國基於自己在核子武器領域的研究結果以及參考美國核武轟炸的形式,在撒哈拉沙漠的軍事基地展開藍色跳鼠核子試爆,並且成功引爆自己第一枚得以直接軍事應用的核子武器而成為世界上第四個擁有核子武器的國家。
由於作為殖民地的阿爾及利亞宣告獨立,使得法國在1963年時將核測試所需的設施移往太平洋上法屬玻里尼西亞的方加陶法環礁與穆魯羅阿環礁上。
1968年8月24日,法國於方加陶法環礁上試爆了自己第一枚氫彈老人星(Canopus),而這也是這是法國歷史上最強大的爆炸性武器。
而為了能夠超越蘇聯、美國以及英國的核子武器技術,法國在1963年時拒絕簽署《部分禁止核子試爆條約》來讓自己能進一步展開更多核測試,並陸陸續續展開近210次的核測試任務且發展自己的短程和中程飛彈[65]。
但是在1990年代時在穆魯羅阿環礁的核子試爆引起許多大規模的示威抗議行動,甚至發生1985年綠色和平的彩虹勇士號遭到法國特工人員襲擊沉沒。
一直到1995年12月28日法國簽署《全面禁止核子試爆條約》,並於1998年4月6日由法國國民議會正式批准後才完全停止有關核子武器測試這一部分[66][67]。
而冷戰結束後法國也在1992年時簽署了《核武禁擴條約》,並開始陸陸續續削減了核子武器的庫存數量。
在冷戰期間法國成功發展出「核三角」的架構,但在1996年撤除所有於陸地上發射導彈的設備後,今日法國主要是以核子動力潛艇射出潛射彈道飛彈或者疾風戰鬥機發射中程空對地飛彈的雙系統運用模式。
今日普遍認為法國軍方大約仍擁有300多枚核子武器預備著,其中有175枚核彈頭則隨時準備在取得法國總統授權後便投入作戰,這也讓法國成為世界上核子武器數量排名第三的國家。
不過法國也開始不斷對自身核子武器進行現代化改裝,並且藉由派遣部隊於持久自由行動執行傳統任務來培訓部隊的投射能力。
2006年1月,法國前總統雅各·席哈克表示法國在面臨大規模恐怖襲擊或是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攻擊時,擁有能力來對敵方陣營投入核子武器進行作戰[68]。
中國[編輯]
主條目: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196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首次原子彈爆炸成功
為了能夠在冷戰期間抗衡擁有核子武器的美國與蘇聯並且將其作為一種嚇阻武器,早在1953年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便開始對核子動力進行研究。
1959年6月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羅布泊周邊建設實驗基地,一方面邀請曾於美國留學的原子核物理學家鄧稼先領導技術團隊開發,另一方面也不斷透過同樣為共產主義國家的蘇聯於1950年開始所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研究,並且在蘇聯援助下也開始興建自己的研究反應爐(Researchreactor)與相關設備。
然而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聯之間的關係漸趨冷淡,1959年6月時蘇聯開始停止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子武器研發計劃的援助,並且在1960年時撤離所有蘇聯的技術協助人員。
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研發團隊決定發展較為簡單的濃縮鈾炸彈製造技術,但這也意味著有毒核廢燃料和放射性鈽的後續分離處理更為困難。
到了1964年10月16日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成功於羅布泊試驗場的596核子試驗中引爆第一枚核子武器,這次核子武器試驗大約測得了2.2萬噸爆炸當量的威力[69]。
而在2年後,1966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則依照蘇聯製的飛彈樣本另外開發出能夠搭載核彈頭的導彈。
緊接著在1967年6月17日同樣於羅布泊展開的第六號實驗(英語:TestNo.6)試爆一枚爆炸當量百萬噸級的氫彈,這使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歷史上從核分裂武器發展至核融合武器所花費時間最短的國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兩彈一星計劃的實現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其國際地位[70]。
到了1980年代後,並於1980年10月16日進行最後一次大氣核爆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核子武器的小型化技術上獲得極為明顯的改善。
但也引起包括考克斯委員會等人士的質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暗中收購了美國W88核子彈頭的設計與彈道飛彈的技術。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家則表示確實在這些領域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獲得進步,但是堅持並沒有為了取得一些進展而決定採取間諜活動。
在1992年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了《核武禁擴條約》後成為世界公認的擁有核子武器之國家,然而一直到1996年7月29日成功進行了一次地底核子試爆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從7月30日起開始暫停核子試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了《全面禁止核子試爆條約》以後才停止有關核子武器的試爆任務,在這之間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共進行了45次的核子試爆[66][71]。
其中1984年國防情報局在報告中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約擁有150枚至160枚核彈頭[72],而1993年由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所提供的資料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以60枚到70枚的核彈道導彈作為主要嚇阻能力[73][74]。
2019年瑞典斯德哥爾摩和平研究所評估中華人民共和國大約擁有290枚核彈頭,[75]不過在資訊嚴格掌控而未曾普遍公開的情況下預測數目從100枚到400枚都有[16][76][77][78]。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則宣稱所有核子武器國家之中中國大陸擁有最少的核子武器儲存量,這意味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持有的核子武器只有和英國相近200枚的水平[13]。
在2004年時,美國國防部在報告中指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約有20枚洲際彈道導彈能夠直接瞄準美國本土[79],這數字隨著時間增長,美國科學家聯盟在2009年時預估中國人民解放軍大概擁有180枚常備核子武器,並且認為到了2020年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核彈頭總數可能會威脅到美國本身,甚至可比美國所擁有的核子武器還要多上2倍左右[80]。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目前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中唯一宣布核子武器安全承諾(英語:Securityassurance)之國家,其安全承諾包括有不會對無核子武器之國家使用核子武器、只會維持最低核嚇阻能力。
自2005年發表的國防白皮書後在每次發表的白皮書都會重複陳述「不首先使用」的核政策原則[81][82]。
其他國家[編輯]
印度[編輯]
主條目:印度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印度於2004年國慶閱兵時展示的烈火-3彈道飛彈公路機動發射車輛,攝於2004年1月26日新德里。
在1960年代時,印度政府便發表聲明拒絕簽署《核武禁擴條約》,除了一方面表示簽署條約只會顯現核子武器擁有國的特殊性,甚至阻礙了其他國家的相關技術於和平用途之發展;另一方面,印度也宣稱除非所有國家都願意單方面裁撤自身的核子武器外,否則印度並不會簽署有關國際性的核子武器管控條約[83]。
印度也多次表示,《核武禁擴條約》一部分仍是各個大國嘗試展開新一波的殖民統治,但與此同時,印度也不斷憑藉著自己的技術來發展成核子武器國家[84][85]。
早於1948年,在科學家霍米·巴巴的領導下,印度開始發展自己的核計劃,並且於1956年時運作其第一個核反應爐CIRUS。
賈瓦哈拉爾·尼赫魯也大力支持印度發展核子武器以獲取政治和軍事優勢,進而促使印度在1950年代時獲得和平核技術的使用方式。
隨後在1962年古巴飛彈危機期間,印度就邊界問題與中國大陸發生邊境衝突,但因被中國人民解放軍打敗而備受國際同情,獲得蘇聯及美國各別的技術支援;同年11月,中國大陸撤離雙方爭議地區後,印度仍持續跟蘇聯展開合作關係[86],但1962年印度右翼反對派開始批評尼赫魯的外交和國防政策,同時有關核嚇阻能力的議題也陸續在新聞界和國會爭論。
1964年尼赫魯逝世後,繼任的拉爾·巴哈杜爾·夏斯特里仍繼續支持核子武器的發展,而新政府的資訊廣播大臣英迪拉·甘地承諾在18個月後進行核子試爆,但是由於當時印度核計劃尚未發展完全而失敗。
之後有關核子武器發展與否的爭論仍然持續不斷,反對發展核子武器者認為印度應該繼續堅持其和平主義的傳統,而且核子武器發展成本過於昂貴;但支持者則認為印度必須發展自己的核嚇阻能力,以抵禦中國大陸的核子武器發展計劃或是周邊國家取得核子武器的威脅。
但1966年時,由於核子武器發展計劃的重要領導人霍米·巴巴逝世,使得印度的核子武器計劃一度暫緩下來。
1970年時,由於和巴基斯坦的衝突使得核子武器計劃開始加速進行,在美國、中國大陸和巴基斯坦共同合作的情況下,印度也和蘇聯簽署了合作協議,但是印度總理英迪拉·甘地則認為必須發展核子武器以穩定自身國家的定位。
英迪拉在1972年時下令巴巴原子能研究中心(BhabhaAtomicResearchCentre)的科學家亦投入核子武器的發展,並且決定使用CIRUS核反應爐所生產的鈽原料及胖子原子彈的簡化設計以製造核子武器。
在1974年時,印度以和平核能爆破(Peacefulnuclearexplosions)為名義於塔爾沙漠進行了微笑佛陀核子試爆,然而這是在《核武禁擴條約》締結後第一次有其他國家展開核子試爆,這使得有關民間核技術可能被祕密地開發核子武器這一事被廣泛討論,且後來被證明巴基斯坦與伊朗等國家也實際開展核武計劃。
印度祕密發展核子武器的作法馬上在國際間引起極大的關注和憤怒,特別是最早以為是要開發核能發電技術而提供印度CIRUS核反應爐的加拿大等國家。
印度發展核子武器的原因除了是為了對抗擁有共同邊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外,同時也是期望能藉此成為南亞地區的大國之一。
印度進行核子試爆的消息傳開後,印度社會有近90%的人支持,印度政府便繼續其核子武器與相關技術的發展計劃,而自從1974年第一次核子武器測試到1988年為止,印度藉由20多次於大氣中進行的和平核能爆破方式來測試能於軍事上應用的核子武器技術[87]。
但由於技術上的限制,印度一直無法設計出得以長期保存的核子武器,一直到1980年代初期才開始存備少量的核彈頭。
在1989年巴基斯坦也開始發展核武計劃後,便計劃建立自己的核子武器儲存量[88]。
最後在1998年時,印度在博克蘭-II核子試爆(Pokhran-II)則對已經完全武器化的核彈頭裝置進行正式的試爆,並且對外發表已經擁有核子武器能力[89][90]。
對於這次核子試爆,印度社會普遍給予正面評價,但也促使巴基斯坦於之後進行自己的核子武器測試,而美國和中國大陸則以破壞該地區安全為由實施經濟制裁。
2005年7月,美國總統喬治·沃克·布希與印度總理曼莫漢·辛格宣布兩國將會締結《美印民用核能合作協議》(U.S.–IndiaCivilNuclearAgreement)並進行一連串合作事項,其中美國政府表示在印度為「擁有先進核技術的負責任大國」前提下雙方應加強有關技術方面的合作[91]。
隨後印度政府宣布計劃於2006年3月時將有關其民用以及軍用的核計劃分開,而美國國會則是在2006年12月時通過對應法案的設置。
同時國際原子能總署批准了印度所提出具體的保障措施協議[92],允許其他核供應國集團解除對印度的出口限制[93]。
最終美國與印度共同簽署《美印民用核能合作協議》條約內容,然而美國國務院仍表示美國不會承認印度為合理擁有核子武器的國家,同時依照條約內容如果印度獨自進行核子試爆的話將可能會停止所有與印度的合作[94]。
同時美國政府也進一步表示《美印民用核能合作協議》並不是為了協助印度引進敏感的軍民兩用核技術所存在,而是讓雙方就核技術的設計、架構與操作能夠進行交流[95],同時每個核供應國也保留權利要求印度解釋之後的核計劃[93]。
雖然印度並沒有作出任何有關其核子武器數量的官方聲明,不過在2011年6月時估計印度軍方大約擁有80枚至100枚核彈頭,不過這數字除了隨時準備投入戰場的核彈頭外也包括尚未組裝的核子武器[48]。
而過去依照印度所能製造的鈽產量進行估計,印度則有能力製備75枚至110核彈頭[96][97]。
有關核子武器的製備主要是由2010年時關閉的巴巴原子能研究中心負責,並且透過加拿大所提供的CIRUS以及印度研發的陀魯婆核反應爐(Dhruvareactor)的核廢料經核燃料回收裝置提煉出鈽[98]。
而根據在1999年時的估計,印度已經從自身的反應爐中成功分離出近4,200公斤的鈽,這相當足以製備約1,000多枚核彈頭[99][100]。
今日印度主要的核子武器投射平台包括有短程和中程烈火-3彈道飛彈、軍用機和水面艦艇等,而印度也計劃在2012年殲敵號核子動力潛艇於印度海軍服役後進行多次的海上試驗,而這也意味著印度將會有「核三角」之打擊能力。
巴基斯坦[編輯]
主條目:巴基斯坦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於巴基斯坦國際防禦展覽會暨鑒定研討會(InternationalDefenceExhibitionandSeminar)展示的巴卑爾巡弋飛彈(Babur),攝於2009年1月7日。
巴基斯坦本身並未簽署《核武禁擴條約》,在受到鄰國印度核子武器測試的威脅後巴基斯坦從1970年代中後期開始便暗中發展核子武器。
另一方面印度與蘇聯在核能合作密切,因此在1970年時也在西方國家的設備和原料供應下,巴基斯坦於喀拉蚩興建了自己的第一座核電廠。
之後在巴基斯坦總理佐勒菲卡爾·阿里·布托支持下,1972年1月20日佐勒菲卡爾·布托於木爾坦召集各個領域的資深學者和工程師開會,並且宣佈政府也將支持巴基斯坦研發核子武器技術,同時也對於一些科學家的反彈則指稱巴基斯坦仍需要核子武器才能維持國家的生存。
在這次會議上佐勒菲卡爾·布托委任穆尼爾·阿莫·罕(MunirAhmadKhan)以及其領導的巴基斯坦原子能委員會(PakistanAtomicEnergyCommission)負責秘密透過核電相關技術來加以研製核子武器。
1972年12月時,阿卜杜勒·薩拉姆領導的理論物理小組開始將一些科學研究報告提供給核子武器研發小組,這也意味著巴基斯坦的研發團隊也有能力進行更為深入的技術開發。
1974年印度順利完成微笑佛陀核子試爆,成為除了聯合國安全理事會5個常任理事國外首次證實展開核子武器發展的國家,這也對巴基斯坦自身研發核子武器這一目標更為確定。
之後包括阿卜杜勒·卡迪爾·汗等核技術專家也加入核子武器的研發團隊,並且與扎希德·阿里·阿卡巴·汗(ZahidAliAkbarKhan)一同進行了專門研發核子武器的706計劃(Project-706),而由穆尼爾·阿莫領導的巴基斯坦原子能委員會則負責20個實驗室研究計劃的進行。
當時的陸軍參謀長(ChiefofArmyStaff)穆罕默德·齊亞·哈克的對於核子武器研發計劃也有所支持,並且將其視為應對印度也在發展核子武器的解決方法。
另一方面法國則於1972年時和巴基斯坦展開核原料後續處理的合作,但是1974年印度試爆後,許多西方國家認為巴基斯坦必定在印度核子試爆後嘗試開發自己的核子武器,而紛紛選擇結束與巴基斯坦合作關係。
1986年在美國的壓力底下法國也宣告退出合作,這使得巴基斯坦只能夠設法收購西方的核技術資料與部分零件。
到了1990年時,美國更進一步以認為巴基斯坦於1980年代中期便有能力準備進行核子武器測試為由[101],通過了普萊斯納修正法案來結束對於巴基斯坦的經濟和軍事援助[102]。
然而儘管受到美國實施制裁的影響,巴基斯坦仍於1980年代繼續進行核子武器的研究,並且在拉希姆丁·汗(RahimuddinKhan)的指揮下於查蓋丘陵地(ChagaiHills)建構了相關的實驗設施。
其中在1985年到1986年期間順利生產足以製造1枚核子武器的鈾原料,並且在1987年和1989年時分別獲得引爆核子武器的關鍵技術與地面相應設施的興建方法[88]。
其中由於中國和印度在某種程度上處於敵對關係,這使得中國長期以來不斷提供巴基斯坦有關核子武器的設計。
除了支援巴基斯坦所需要、但無法自行生產的高技術水準的重點元件,甚至中國還將巴基斯坦所製造的核子武器零件運到羅布泊進行核子武器測試。
[103]最終於1998年時在印度完成第二次核子武器測試博克蘭-II(Pokhran-II)後幾個禮拜,在5月28日時於俾路支省查蓋縣的拉斯島山(RasKohHills)進行了賈蓋-I核子試爆(Chagai-I),而成為世界上第七個成功開發並且測試核子武器的國家[104]。
同時也是伊斯蘭國家中第一個擁有核武的國家。
1998年5月30日時,巴基斯坦則於俾路支省卡蘭沙漠(KharanDesert)進行了第二次也是最後一次的賈蓋-II核子試爆(Chagai-II)[105]。
1990年代到21世紀初期時,巴基斯坦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分別獲得了導彈的技術以及重要零件,陸續發展出沙欣1(Shaheen-I)、沙欣2(Shaheen-II)和高里型導彈(Ghauri)並且經過多次的導彈測試。
其中從巴基斯坦所能生產的可分裂物質推估目前巴基斯坦本身約擁有90枚核彈頭,根據研究報告指稱印度和巴基斯坦如果爆發核戰爭的話可能造成近100萬人死亡,並且間接影響全世界進入核冬天而有1億人因為缺乏食物死亡[106]。
2004年時,作為巴基斯坦核子武器計劃關鍵人物阿卜杜勒·卡迪爾·汗承認曾將核子武器技術秘密地在國際黑市上進行販售,同時包括朝鮮、伊朗和利比亞都曾經從巴基斯坦購買處理濃縮鈾的氣體離心法技術[107]。
但阿卜杜勒·卡迪爾與巴基斯坦總統佩爾韋茲·穆沙拉夫則否認了國際原子能總署和許多新聞媒體懷疑巴基斯坦政府或者軍隊也有協助這項交易,而之後他本人則提供了與先前說法相互矛盾的內容[108]。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編輯]
主條目:朝鮮核問題和北韓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寧邊原子能研究中心的石墨核反應爐其燃料注入孔,由國際原子能總署所拍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於1974年時加入國際原子能總署並且在1985年時簽署《核武禁擴條約》,並且接受國際原子能總署的監督以及多次的核子武器是否發展之核查。
美國則從1970年代開始關注朝鮮的核子武器發展,1988年下半年美國正式對國際宣稱朝鮮有可能正在開發核子武器的訊息,隨即引起朝鮮政府的強烈反應和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
在而自1989年開始,朝鮮也陸陸續續和韓國、日本、美國、俄羅斯和中國大陸等朝鮮半島周邊國家進行有關核子武器撤除之談判,但在1993年時朝鮮首次威脅要退出《核武禁擴條約》。
1994年5月30日時,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提出對朝鮮的核子武器發展計劃進行調查並且實施制裁。
而在1994年6月在美國總統吉米·卡特前往平壤協調後,朝鮮與美國達成限制核子武器發展的《朝核問題框架協定》。
其中朝鮮必須凍結所有核計劃的進行,並在所有核設施上加裝監控系統且禁止一切相關計劃的重新展開,藉此換取與美國之間的外交互動關係得以正常化外,同時美國、日本和韓國應滿足朝鮮將原本石墨慢化核反應爐替換為輕水反應爐,以能夠繼續維持朝鮮自身對於核子動力能源的要求[109][110][111]。
然而之後美國則指責朝鮮秘密進行濃縮鈾的提煉計劃後並且計劃切斷能源等補助,且一直到2002年8月有關輕水核反應爐的建設才於平壤奠基準備開工。
隨後在2002年10月時美國透過偵察機構掌握了朝鮮仍在秘密研製核子武器的證據,從而對朝鮮政府所發布的核計劃提出異議。
對此朝鮮政府承認美國的相關指控,隨即引起國際社會對於朝鮮核子武器發展的關注。
2003年1月30日時,朝鮮以為美國和韓國所提供的能源計劃與補償措施並無法滿足自身能源需求為由,宣布退出《核武禁擴條約》。
對此中國大陸則積極作出協調,並且於北京市舉辦六方會談進行談判。
2005年2月10日,朝鮮公開聲稱自己已經擁有核子武器的應用技術,隨即引起許多國家對於國家安全問題的反彈並要求朝鮮廢除核子武器計劃,然而由於缺乏相關的核子試爆使得許多專家懷疑朝鮮政府的說法[112][113]。
同年9月13日召開的第四輪六方會談第二階段會議上,參與國代表一致通過《第四輪六方會談共同聲明》。
其中在聲明中朝鮮承諾如果美國願意向朝鮮提供輕水反應爐的話,朝鮮願意放棄一切核子武器與現有核計劃並且重新加入《核武禁擴條約》;對此美國則表示朝鮮應該先放棄核子武器並且遵守《核武禁擴條約》等安全保障協定,否則任何國家都不應該與朝鮮展開如輕水反應爐等核技術合作。
而2006年7月5日時,朝鮮無預警情況下發射了大浦洞2號、勞動-1和飛毛腿飛彈等7枚飛彈並且全數落在日本海,日本隨即要求聯合國處理朝鮮導彈試射的問題。
然而在2006年10月時,朝鮮政府繼續表示由於受到美國等國家的恐嚇,因此將會進行核子試爆來確保國家的地位。
2006年10月9日時,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發布消息宣佈在咸鏡北道吉州郡順利進行了地下核子試爆,而美國地質調查局與日本氣象廳地震火山部等機構也在朝鮮檢測出約4.3級的地震[114][115]。
其中在藉由飛機來對核子試爆的設備進行放射性同位素檢測後,絕大多數美國情報官員認為朝鮮的確擁有相關的核子武器技術;不過另一部分人士則表示朝鮮核子試爆的核武爆炸當量可能不到幾千噸,而爆炸產生的震度規模也比以往其他國家的初次核子試爆都還要來得小,因此認為可能只有部分測試順利完成[116]。
儘管如此,包括美國、韓國、中國大陸、俄羅斯和日本都對於這次核測試加以批評[117]。
而在核子試爆的隔天,朝鮮代表朴吉淵表示朝鮮政府正在準備進一步的核子武器測試計劃,並且呼籲美國和朝鮮進行對話以避免爆發核戰爭。
但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在10月14日一致通過關於朝鮮核問題的《聯合國安理會1718號決議》,除了公開對朝鮮核子武器測試表示譴責外,還分別要求朝鮮放棄核子武器和核計劃、立即無條件重返六方會談以及針對相關領域採取制裁措施[118]。
搭載有光明星3號的銀河3號運載火箭在花坮郡舞水端里的彈道飛彈發射場準備發射,攝於2012年4月8日。
2007年1月6日,朝鮮官方進一步公開證實朝鮮軍方已經擁有核子武器。
隨後在2007年2月13日的六方會談上通過協議,提到朝鮮應該要關閉境內的核設施並且交由第三者機構審查、而其他國家則應該提供朝鮮必要的經濟援助。
對此朝鮮在2007年7月14日宣布關閉寧邊原子能研究中心的核心反應爐等設施[119],並且在隔天接受國際原子能總署監督人員的確認[120]。
之後於2008年6月26日時向六方會談的代表團提交國內核子計劃以及及核子設施的清單[121],而美國則在同年10月11日將朝鮮從「支持恐怖主義國家」的名單中除名並且取消相關的貿易制裁[122]。
但在2009年4月25日時,聯合國安理會譴責朝鮮再度進行遠程火箭的發射實驗,隨後朝鮮政府則宣布重新啟動核燃料鈽的製造並命令主要核設施內的國際監督人員離境[123],對此國際原子能總署總幹事穆罕默德·巴拉迪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朝鮮已經擁有「完善的」核技術[124]。
2009年5月25日時,朝鮮政府發布消息表示已經進行了第二次地下核子試爆[125][126][127][128],並且普遍認為引起規模4.7級的地震[129]。
儘管官方並沒有提供核子武器測試的詳細地點,一般認為是在第一次核測試地點附近、位於金策市東北約75公里處[130]。
隨著朝鮮嘗試開發能夠於實際戰場上應用的核子武器計劃以及不斷試射彈道飛彈,也導致自身與韓國、美國和日本之間的外交關係漸趨緊張;而聯合國也於2009年6月12日通過執行針對平壤的制裁措施《聯合國安理會1874號決議》,加強對朝鮮的經濟制裁並且授權各國可攔檢運往朝鮮的可疑船隻與貨物[131][132]。
而在2012年4月時,朝鮮則在憲法修正案中提及自身為擁有核子武器的國家[133]。
另外瑞典研究核輻射的科學家拉斯·艾瑞克·德吉(Lars-ErikDeGeer)則聲稱在2010年4月中旬和5月11日時,朝鮮極有可能進行2次相當於50噸至200噸的核子試爆[134],但韓國和美國政府則認為這說法缺乏可以驗證的地震數據[135]。
2017年9月,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地震與地球內部物理重點實驗室溫聯星教授課題組在分析地震儀觀測記錄後,確認朝鮮於2017年9月3日11時30分(當地時間12時)在豐溪里核子試爆基地進行了一次地下核子試爆。
這次核爆位於北緯41度17分53.52秒、東經129度4分27.12秒,定位誤差為100米,與北韓之前在2016年9月9日、2016年1月6日、2013年2月12日和2009年5月25日舉行的核爆試驗位於同一座山下。
此次核爆當量為108.3±48.1千噸,創下北韓歷次核爆的最高紀錄。
其中,2016年9月9日核爆當量為17.8±5.9千噸,2016年1月6日核爆當量為11.3±4.2千噸,2013年2月12日核爆當量為12.2±3.8千噸,而2009年5月25日核爆當量則為7.0±1.9千噸。
報告指出,此次核爆的威力已達到了美國1945年投放在日本長崎的「胖子」原子彈威力的3至7.8倍。
目前普遍認為朝鮮至少擁有6枚核子武器的儲備量,且依照其濃縮鈾的使用計劃將在2015年時將核子武器儲存提高至48枚之譜[136]。
而朝鮮相關的核子武器應用技術則可能是由巴基斯坦、中國大陸、或者是俄羅斯轉手提供,並且參考冷戰期間從埃及取得的飛毛腿飛彈。
同時官方也宣稱已經擁有與現有核子武器相應的投射技術[137],一方面朝鮮軍方正在發展如大浦洞2號飛彈這類能夠搭乘核彈頭飛抵美國西岸的洲際彈道飛彈,另一方面也希望能夠發展出車載的中程或者遠程彈道飛彈[138]。
儘管國際社會陸續對於朝鮮的核子試爆進行制裁或者談判,但是包括金正日和繼承人金正恩都不曾宣布放棄核子武器的發展[139],一些分析家則認為朝鮮政府是希望透過威脅的方式來換取國家的安全保障與經濟上面的援助[140][141][142]。
例如在2012年2月29日時,朝鮮宣布暫停有關濃縮鈾的提煉作業以及試射遠程彈道飛彈,並且允許國際監督人員掌握在其主要核設施的操作流程;對此美國總統巴拉克·歐巴馬則表示如果朝鮮願意做出更多讓步並且確實實現承諾後,美國政府也會願意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給朝鮮地區[143]。
但是在2012年12月朝鮮成功進行衛星火箭試射後,許多外國媒體則認為朝鮮政府趁機發展導彈。
2017年9月3日,北韓軍方在豐溪里核子試爆場進行了一次核子試爆,之後北韓中央電視台對外發布聲明,宣稱北韓進行了一次氫彈試驗並取得完全成功,外界普遍認為此次北韓核子試爆爆炸當量在5萬到10萬噸TNT之間。
2018年4月20日,北韓官方宣布停止核子試爆並關閉豐溪里核子試爆場,之後北韓政府邀請了來自中國大陸、俄羅斯、美國、英國和韓國的記者出席關閉核子試爆場儀式,並在5月24日爆破拆除了核子試爆設施。
可能擁有[編輯]
以色列[編輯]
主條目:以色列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美國偵察衛星科羅娜於迪莫納上空所拍攝的內蓋夫核子研究中心,攝於1968年11月11日。
以色列廣泛認為是世界上第六個發展核子武器的國家[144],並且估計自從1967年以來便可能開始進行核子武器的研發工作[145],還是全球唯一擁有核武但不使用核電的國家,而國際原子能總署總幹事穆罕默德·巴拉迪也公開表示自己認為以色列為擁有核子武器之國家[146]。
以色列如同印度、巴基斯坦和朝鮮一樣並沒有簽署《核武禁擴條約》[147][148],並且一直以來以色列政府僅願意模糊地表示以色列不會是以色列與阿拉伯地區第一個「引進」核子武器技術的國家[149][150],但拒絕以其他方式承認或者否認是否擁有核子武器或者發展核子武器的計劃[151][152][153]。
藉由「核不透明」的方式,反而使得以色列藉由最小的政治成本換取到一定的嚇阻能力[145][154]。
其中1968年時伊扎克·拉賓透過以色列駐美國大使向美國國務院明確表示以色列不會是「第一個將核子武器引入中東地區的國家」,但是在就所引入的核子武器定義上並不包括未經公開或者未經測試的設備[155]。
這意味著以色列政府在政策上並沒有提及是否不會使用核子武器這類問題,甚至還允許在未經測試或者未經公開的情形下擁有核子武器[156][157]。
早在1948年以色列發表《以色列獨立宣言》成立後不久以色列總理戴維·本-古里安便於1949年開始推動核計劃[158],之後在法國支持下秘密地興建自己的核反應爐和核燃料回收裝置,並且於1950年代末期時開始在核領域上進行大量的研究[159]。
儘管以色列政府沒有公開證實,但絕大多數分析家認為以色列自1960年代末期便開始進行核子武器的研究工程。
其中有大量的證據表明以色列擁有核子武器或者與擁有隨時準備製造核子武器的能力,並且推測1966年11月2日時以色列便開始進行小規模的核子武器測試[20][160]。
而1979年9月22日時,美國所發射負責執行監測核子試爆的衛星船帆座(Vela)在印度洋發現疑似核爆炸之閃光。
儘管隊在1980年7月時,由吉米·卡特政府所組織、麻省理工學院的傑克·魯伊納(JackRuina)領導之調查團隊在分析衛星探測的數據後表示並非核爆炸[161],但一些軍事情報來源則指稱核子試爆秘密研究小組認為有90%的機率是核子試爆進行[162][163]。
而包括西莫·赫許在內的一些人士則進一步猜測可能是以色列與南非共同在印度洋進行第三次的核子武器試驗,並且指稱印度、以色列和南非的軍事與核專家亦搭乘2艘以色列國防軍的軍艦前往視察[164][165][166]。
以色列空軍的F-15鷹式戰鬥機在經過修改後便可以搭載核子武器,攝於2004年8月25日。
此外以色列聲稱位於迪莫納南部的內蓋夫核子研究中心是一個「研究用反應爐」,其目的是為了促進核子動力的基本科學與應用之研究,但至今該機構並沒有刊登任何相關的科學研究報告[167]。
而在1986年時,曾在研究中心受僱工作9年之久、負責武器生產所需的放射性物質提取和熱核子武器裝置之實驗模型的工程師莫迪凱·瓦努努向英國媒體《星期日泰晤士報》揭露了該研究中心有關核研究的資料,並且提供一些明確有關核子武器重點設備的設備細節與設計圖稿[168][169]。
瓦努努也提供包括藉由鋰的同位素能夠激發氚而製成助爆型裂變武器(Boostedfissionweapon)的資訊,以及有關的如何影響鈽的生產效率所需要的詳細描述。
瓦努努所提供證據在經由一些資深技術專家審核後認為以色列的核子武器發展計劃已經漸趨成熟[154][170],並且引起埃及等鄰國政府開始就核子武器議題進行探討。
但是瓦努努則被以色列情報及特殊使命局綁架,以叛國罪和進行間諜活動為由而被逮捕入獄並且判處有期徒刑18年[171][172]。
在《奧斯陸協議》生效幾年後,1998年時以色列總理希蒙·佩雷斯則公開表示希望以色列發展核技術時不會發生如廣島市的情況,這其中核技術便被普遍認為和核子武器發展或者是迪莫納的核反應爐建設有關[173]。
而2006年時,以色列總理埃胡德·歐麥特則在文件中提到有關以色列擁有核子武器一事。
對此一些分析師認為就實戰觀點而言,以色列在核子武器的使用上受到戰場幅員不大而不適合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投入、國家邊境的敵人規模並不龐大以及巴勒斯坦伊斯蘭聖戰組織可能會介入等限制,使得以色列對於對核子武器所表現的態度上十分謹慎,甚至有專家指稱核子試爆則是透過電腦模擬運算以及常規炸藥測試為主[174]。
不過一些報告則指稱以色列是繼美國、俄羅斯、中國後第四個發展出核三角投射平臺架構的國家[175],其中以色列國防軍能夠迅速為核子武器準備包括60枚已經配備核彈頭的傑里科洲際彈道導彈、搭載核炸彈或核飛彈的F-15鷹式戰鬥機與F-16戰隼戰鬥機、或者是海豚級潛艇等等作為投射平臺[20][176]。
根據俄羅斯對外情報局的估計,在1970年至1980年其間以色列應該秘密地生產大約20枚的核子武器[148]。
2004年時,美國國防部依據以色列所擁有可以生產核子武器的原料量,推測以色列可能已經擁有82枚核子武器可以投入使用。
而根據美國自然資源保護協會(NaturalResourcesDefenseCouncil)以及美國科學家聯盟的統計,以色列現今所擁有的核子武器存備量大約擴展到75枚至200枚左右[19][20]。
而在2008年5月時,前美國總統吉米·卡特則表示:「以色列擁有150枚或者更多枚的核彈頭。
[177]」此外儘管面對龐大的國際壓力,以色列政府仍然拒絕簽署《核武禁擴條約》,並且表示這違背以色列自身的國家安全利益[178]。
共有核子武器[編輯]
主條目:共有核子武器
北約[編輯]
美國駐歐空軍司令羅傑·布雷迪(RogerA.Brady)視察沃爾克爾空軍基地(VolkelAirBase)其荷蘭皇家空軍的F-16戰鬥機所搭載B-61戰術核子彈作業,攝於2008年6月11日。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中主要擁有核子武器的國家分別為英國、法國與美國,但是只有美國經由共有核子武器政策則提供核子武器給其他沒有自己研發核子武器的成員國。
共有核子武器政策其目的是增加北約組織的核武嚇阻能力,計劃由美國先為非美國製造的戰機提供美國的核炸彈以及相對應的裝備,之後由其他北約國家提供戰機、需要的技術裝備、飛行員以及其他「非核心的」工作人員。
截至2018年11月時,包括比利時[179]、德國[179]、荷蘭[179]、土耳其與義大利等北約國家都透過共有核子武器政策來部署和儲存核子武器[179][180][181][182][183],不過分別在1984年與2001年時曾加入美國核子武器部署計劃的加拿大和希臘則紛紛宣告退出合作[58][181][183][184]。
另外在1992年時,英國也獲得了包括核火砲(Nuclearartillery)、MGM-52長矛飛彈(MGM-52Lance)等美製戰術核子武器,不過英國主要是將這些裝備與自身核子武器結合並且部署在德國境內。
2008年初,美軍將所有部署在英國境內的核子武器秘密撤出。
不過過去共有核子武器政策的投射工具並不僅限於炸彈方面,例如希臘曾經是以MIM-14勝利女神-力士飛彈與A-7海盜二式攻擊機作為投射平臺,加拿大則是採用了CIM-10飛彈、MGR-1誠實約翰飛彈(MGR-1HonestJohn)、AIR-2精靈空對空核彈(AIR-2Genie)以及可掛載戰術核炸彈的CF-104星式戰鬥機(CanadairCF-104Starfighter)。
義大利和土耳其空軍部隊則是與美國共同使用PGM-19木星(PGM-19Jupiter)中程彈道飛彈,而英國皇家空軍則是引入了PGM-17雷神(PGM-17Thor)中程彈道導彈作為部署平臺[185]。
此外在共有核子武器政策之擴展多邊核力量計劃(MultilateralForce)中則邀請北約各成員國的水面艦艇配備有UGM-27北極星飛彈,而英國也購買了北極星飛彈並且安裝自己生產的核子武器彈頭,不過最終這一裝備北約水面艦艇的計劃遭到廢除[186]。
而在蘇聯宣告瓦解之後,北約內部國家開始將核子武器共用的投射平臺轉為能夠由戰機投射的戰術核彈[181]。
截至2005年為止,預估美國在歐洲所提供的480枚各式核子武器之中,有將近180多枚的B-61戰術核子彈處於備戰狀態[58]。
這些核子武器都存放於由美國空軍武器儲存暨安全系統(WeaponsStorageandSecuritySystem)管理的加固飛機掩體(Hardenedaircraftshelter)中,其中又以德國靠近盧森堡邊境的比歇爾核子武器基地最為龐大,該基地擁有11個加固飛機掩體並且配備有44枚核子武器於此,其中便有20枚B-61戰術核子彈是規劃由德國空軍部隊進行核子武器投射之用[181]。
參與共有核子武器政策的國家會就核子武器在領土的儲存上進行多次磋商,並且在有關核子武器的決策下達上是採取共同決定的方式。
在和平時期,有關核子武器的安全部分仍主要是由美國陸軍轄下部隊負責,而佈署於無核子武器國家的核子武器之儲存以及引爆所需之代碼也都是由美國進行掌管,而關於核子武器的保養以及管理則是由部署於北約各個主要作戰基地的美國空軍以及合作國的武裝力量共同負責[181]。
而如果戰爭爆發的話,核子武器則會安裝在參與國家的F-16戰隼戰鬥機或者是龍捲風戰鬥轟炸機下準備進行投射,但是有關核子武器啟用的代碼仍然是由美國政府所控制著。
對此不結盟運動成員曾呼籲所有國家「應該避免任何以軍事目的為主的任何形式安排的共有核子武器作法」,同時這項作法也可能違反了《核武禁擴條約》第一條中所提到的「不允許核子武器擁有之國家直接或者間接地將核子武器轉讓給他國」[187]。
對此北約組織則認為共有核子武器政策與《核武禁擴條約》並沒有衝突,因為「部署在歐洲的美國核子武器其唯一固定且完整的保管和控制權仍然是美國所擁有」[188][189]。
然而在某種程度上來看,有其他非核子武器的北約成員國協助處理核子武器管理的平時作業,以及將部分戰機改造成適合美製核子武器都有可能涉嫌一些核子武器技術轉移的疑慮,同時這些非核武國家也因為共有核子武器政策而具有進行核戰爭的能力。
不過實際上在1968年商討《核武禁擴條約》進行談判時,有關北約組織部分國家擁有核子武器部分仍是處於保密狀態,而包括蘇聯等一些知道共有核子武器協議的國家代表也不將其納入考量的因素之一,這使得許多簽署《核武禁擴條約》的國家其實也不知道有相關協定的存在[190]。
曾經擁有[編輯]
南非[編輯]
主條目:南非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南非的佩林達巴核電廠,攝於2006年9月23日。
南非早在1948年時便開始嘗試發展自己的核子武器,同時聘請南非核能公司(SouthAfricanNuclearEnergyCorporation)負責監督境內鈾礦採掘(Uraniummining)與工業貿易量[191]。
1957年時南非則與美國簽署了長達50年的合作條約,依據美國所制定的原子和平(AtomsforPeace)政策來發展自己的核技術[191]。
締結條約之後,南非便收購了1座研究用反應爐以及相應使用量的濃縮鈾來興建佩林達巴核電廠(Pelindaba)[191]。
之後在1965年時,美國艾利斯-查默斯(Allis-Chalmers)則提供了20兆瓦的研究用核反應爐SAFARI-1以及90%高濃度的鈾燃料給南非[191]。
之後南非則嘗試獲得自行生產鈽的能力而決定興建自己的核反應爐,1967年年時南非在佩林達巴核電廠建設了次臨界反應爐(Subcriticalreactor)SAFARI-2,並且將所製造的濃縮鈾產物以及重水與美國分享[191]。
原本SAFARI-2是計劃將重水與天然鈾(Naturaluranium)作為主要材料,並且以熔融鈉作為和反應爐的冷卻裝置[191]。
但由於1967年時南非政府決定投入資源往更容易發展的濃縮鈾計劃,使得SAFARI-2的鈽製備計劃遭到廢棄[191]。
而南非國內也開始大規模進行鈾礦的開採,並藉由技術方式來生產足以製造武器等級的原料。
南非被認為曾經嘗試與中華民國和以色列等合作以進行核子武器製造,其中包括在以色列的技術援助架構出其第一個核裝置。
1969年時,南非資深科學家與巴基斯坦核工程師蘇爾坦·巴希魯丁·馬赫默德(英語:SultanBashiruddinMahmood)在英國伯明罕大學會見,並且就如何進行核研究和鈾濃縮實驗進行討論。
這批於伯明罕大學進行實驗的南非和巴基斯坦的科學家最終研究出所謂的氣體離心法技術,並且於1970年時分別引進自己國家的核子武器發展。
南非自行發展的核技術以及原本美國政府所提供的資源,最後在1971年時南非政府在1971年向採礦業業者發佈了相關訊息,並且在1977年時於喀拉哈里沙漠上建設了爆炸測試裝置[191]。
南非最終於1980年代時開始生產自行研發的槍式核分裂武器,並且開始籌畫自己作為嚇阻使用的核子武器存備量[192]。
而在1979年9月22日時於印度洋所發現有疑似進行核子武器測試的跡象,便常被認為是南非與以色列共同展開核子武器測試。
而依據蘇聯間諜阿列克謝·米哈伊洛維奇·科茲洛夫(俄語:Козлов,АлексейМихайлович)所提供的情報指出,由於以色列自身缺乏足夠的土地才與南非共同策畫這次核子試爆。
南非核彈主要是由空軍的英國坎培拉轟炸機(EnglishElectricCanberra)以及海盜攻擊機(BlackburnBuccaneer)作為投射平台使用,但在這期間也不斷嘗試發展出相應的洲際彈道飛彈技術。
1989年時由於預期南非種族隔離廢除將會在1990年代以前,為了迫使非洲人國民大會改組及解除武裝,也為防南非核技術在白人政府被推倒後,因無人管理而可能被新政權出售的疑慮,南非總統弗雷德里克·威廉·戴克拉克於1990年時宣佈銷毀當時所擁有存放在普勒托利亞的7枚核彈,成為世界上第一個自願放棄所擁有核子武器的國家[193]。
銷毀核子武器的工作於1993年執行完成,並且在隔年由國際原子能總署加以確認。
之後在1991年時,南非正式簽署了《核武禁擴條約》[194]。
前華約組織成員[編輯]
冷戰期間由於阿爾巴尼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捷克斯洛伐克、波蘭、匈牙利以及東德都參與了華沙條約組織,因此在蘇聯為主要核子武器使用國的情況下各個衛星國都曾部署過核子武器。
但是在1991年華沙條約組織宣布解散以及蘇聯解體後,便只剩下白俄羅斯、哈薩克和烏克蘭等前蘇聯國家仍然繼續擁有核子武器,但是這些國家多是直接決定將自身領土內的核子武器轉移給俄羅斯。
其中哈薩克在1995年時將從蘇聯所獲得的1,400枚核子武器轉交給俄羅斯[195],而白俄羅斯在1996年時將領土上原本駐紮有81枚單核彈頭的導彈全數轉移給俄羅斯[196]。
而烏克蘭在1991年蘇聯解體後獲得了將近5,000多枚戰略核子武器,一度成為世界上規模第三大的擁有核子武器存備的國家,甚至比英國、中國大陸和法國所擁有的核子武器總和還要來得多[197]。
自1994年3月開始烏克蘭陸陸續續透過鐵路運輸所擁有的核子武器到俄羅斯[198],到1996年6月1日已經出售領土內的所有核子武器並且將其轉移到俄羅斯軍方進行拆解,而烏克蘭也成為無核子武器之國家[199][200]。
之後包括白俄羅斯、哈薩克和烏克蘭等國家,都陸陸續續簽署了《核武禁擴條約》。
在2009年12月4日美國和俄羅斯發表的一份聯合聲明中,美國總統巴拉克·歐巴馬和俄羅斯總統德米特里·梅德維傑夫進一步證實烏克蘭、白俄羅斯和哈薩克早在1994年便已經放棄擁有核子武器[201]。
2022年2月27日,白俄羅斯修憲公投通過;通過移除《憲法》第18條,白俄羅斯放棄無核國家地位[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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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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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編輯]
禁止核子武器條約
863計劃
核武禁擴條約
巴基斯坦海軍
穆魯羅阿環礁
曼哈頓計劃
反核運動
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六方會談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冷戰
可變當量
迴紋針行動
核軍備競賽
核戰爭
核子試爆
核裁軍運動
赫爾辛基協議
全面禁止核子試爆條約
相互保證毀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天
中國人民解放軍
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炮兵部隊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
沙皇炸彈
英國軍隊
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
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
閱論編核技術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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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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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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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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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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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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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裂變物質
增殖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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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材料
鈾
濃縮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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鈽
釷/釷燃料發電
中子
中子溫度
熱中子
快中子
聚變中子
中子截面
中子俘獲
中子活化
中子毒物
中子輻射
中子發生器
中子反射體
核反應爐核分裂反應爐按慢化劑分類輕水反應爐
PWR
BWR
ABWR
SCWR
重水反應爐
PHWR
加拿大重水鈾反應爐
SGHWR
ATR(日語:新型転換炉)
石墨慢化反應爐
球床反應爐(PBMR)
VHTR
超高溫實驗堆
RBMK
Magnox(英語:Magnox)
AGR(英語:AGR)
氟鋰鈹(FLiBe)熔鹽反應爐(MSR)(無)FR
快中子增殖反應爐
LMFR(英語:Liquidmetalcooledreactor)
IFR(英語:IntegralFastReactor)
TWR
SSTAR
NFR
加速器驅動次臨界反應爐
按核反應爐冷卻劑(英語:Nuclearreactorcoolant)分類的第四代反應爐
GFR
LFR(英語:Leadcooledfastreactor)
SFR
核融合反應爐按約束方式分類磁約束
托克馬克
球磁機(英語:Spheromak)
仿星器
RFP(英語:Reversedfieldpinch)
FRC(英語:Field-reversedconfiguration)
懸浮偶極
慣性約束
慣性局限融合
Z箍縮(英語:Z-pinch)
氣泡聚變(英語:Bubblefusion)
熔凝器
靜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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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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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醫學醫學影像學按輻射分類伽瑪射線探傷機(英語:Gammacam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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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核武國家國家列表各國軍事列表核子武器政策核武器國家隱藏分類:有參考文獻錯誤的頁面CS1英語來源(en)含有訪問日期但無網址的引用的頁面引文格式1錯誤:不可見字符自2018年1月帶有失效連結的條目條目有永久失效的外部連結CS1含有日語文本(ja)CS1日語來源(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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