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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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為實施職業試探教育,得與技職校院或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間之權利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第三章技職教育之實施 第一節職業試探教育 第9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或採融入式之職業試探、生涯輔導課程,提供學生職業試探機會,建立正確之職業價值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應納入職業認識與探索相關內容;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應安排學生至相關產業參訪。

第10條 國民中學為實施職業試探教育,得與技職校院或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定之,並由學校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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