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行政法規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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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廠商之名稱及電話;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電話、原始製造商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地。

(二)特殊性文具商品應標示事項: 1. !DOCTYPEhtmlPUBLIC"-//W3C//DTDXHTML1.0Transitional//EN""http://www.w3.org/TR/xhtml1/DTD/xhtml1-transitional.dtd"> 商業行政法規檢索系統 電腦版 商業行政法規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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