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桃園市政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獎懲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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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績效評核採年終考核方式,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於每年三月底前,完成績效評核作業。

(二)採購執行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至行政院環境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 訂定「桃園市政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獎懲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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