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34-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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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 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設簡易庭,辦理下列案件: 一、民事、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定之案件。

三、家事調解以外之民事調解事件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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