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半年可申請夫妻財產分開制 - 免費法律諮詢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如何申請夫妻財產分開制? · 一、民法第1010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 全民免費法律諮詢網 服務項目 功能列 合夥糾紛 妨害家庭 債務法律 網路詐騙 親子監護 諮詢類別 諮詢單位 勞資薪資員工解聘公司倒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02-8590-2567總機:02-8590-2866 職業傷害勞資糾紛 行政院勞工保險局 總機:(02)2396-1266 語音答詢:0800-078-777 或洽各縣市勞保局 健保諮詢 中央健康保險局 總局:02-2706-5866 諮詢服務:0800-030-598 網路購物買賣糾紛租賃合約 消費者基金會 台北總會:02-27001234 中區分會:04-23757234 南區分會:06-2411234 高屏分會:07-2251234 花東分會:03-8333234 交通糾紛交通事故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電話:(02)2331-356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電話:(02)8072-5454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電話:(03)332-5368、(03)335-3024 智慧財產商品專利商標查詢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電話:(02)2738-0007 專利客服專線:(02)8176-9009 著作權諮詢專線:(02)8732-2983 如何申請夫妻財產分開制? Q: 由於先生承認帶其他女人回家裡,但不願意承認有茍且之事,奈何我又無法抓姦在床,所以無法忍受與此人相處,便離家出走,在外租屋達半年以上。

聽說如果分居達半年以上,就可到法院申請夫妻財產分開制嗎? 如果已到法院申請夫妻財產分開制,那是否妻在已分居但未離婚的前提下,再自斥資購買房子,還受制於離婚後先生可要求分享這房子的權利呢? A: 一、民法第1010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 欲提出財產分開的聲請時,需提供事證,供法院審酌夫妻是否有難於共同生活及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之情形。

二、在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的情形下,若法院准予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則以「法院宣告確定時」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之一方皆有權訴請他方就「改用前」之剩餘財產差額進行分配。

因此,法院裁判確定前的財產,仍為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但若是在之後,就為各自擁有的財產。

※重要提醒: 夫妻之間的財產,若是能在婚前即清楚規定,在婚後有時可以免去不少麻煩,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要怎麼讓夫妻財產分開? 夫妻財產分配 一定要幫丈夫還債嗎? 沒監護權的一方需要照顧小孩嗎? 拋棄繼承是什麼? 探視小孩被拒絕 私生子可以繼承遺產嗎? 捉姦可以拿到監護權嗎?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