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關緊急救護教官培訓及管理要點 - 消防法令查詢系統行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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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加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辦理之救護教官培訓課程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高級救護技術員證書後,於消防機關實際從事緊急救護工作 ... 最新法令 法規類別 法規檢索 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回首頁 回電腦版 消防機關緊急救護教官培訓及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109/01/22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護字第1090700007號 一、為建立緊急救護教官(以下簡稱救護教官)培訓及管理機制,以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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