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01條夫妻同居義務之履行與違反 -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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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院未剖析相對人拒絕同居之正當事由為何,徒以依兩造陳述確有離婚之意,即認再抗告人聲請履行同居義務,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而以裁定廢棄11號裁定,並 ...   首頁» 案例分享» 民法第1001條夫妻同居義務之履行與違反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與您分享 標題民法第1001條夫妻同居義務之履行與違反 日期2020-09-06類別家事類 內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

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01條固定有明文。

所謂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係指按其情形要求同居為不合理,或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而言,如不堪同居之虐待、納妾、正當旅行、服役等。

談判離婚屬解決紛爭之過程,與是否有不能同居之正當事由無關。

實務上,當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目的在證明對造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且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自不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違反誠信原則問題。

原法院未剖析相對人拒絕同居之正當事由為何,徒以依兩造陳述確有離婚之意,即認再抗告人聲請履行同居義務,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而以裁定廢棄11號裁定,並駁回再抗告人之聲請,不無可議。

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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