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申請須知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正本1份。

· 2.股東會議事錄影本。

· 3.董事會議事錄影本及其簽到簿(董事需親自簽名)影本。

· 4.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監事需親自簽名) ... 關於淮誠關於淮誠工商記帳工商登記本國公司登記外國公司登記商標登記工廠登記非營利組織記帳報稅勞基相關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二代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其他審計服務一般性簽証特殊目的簽證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企業購併及分割專案查核政府委託專案支出請款審核簽證其他協議程序執行(非簽證)財務資訊彙編稅務規劃案例介紹理論專區信託規劃節稅規劃保單規劃農地規劃創業規劃執業所得醫師類保險業務員補習班多層次傳銷新聞輯要房地課稅外陸資來台登記相關法令專區新聞輯要外資台灣分公司常見問答集外國人在台居留及工作主題搜集不動產國際貿易私立學校醫界專區醫療社團法人專區醫療財團法人專區基層醫療診所專區醫界新聞專區OBU專區柬埔寨投資專區汽車產業各類所得扣繳專區行政救濟稅務爭訟程序行政救濟新知違章裁罰新知民商法規民事法規票據法規金融法規 首頁登入服務團隊稅務新知法律常識案例介紹免費資源專業連結諮詢留言聯絡我們管理區 淮誠NEWS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將成趨勢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醫美非醫療勞務要稅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健保不給付項目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首頁工商記帳工商登記本國公司登記股份有限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申請須知 本國公司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申請須知 詳細內容 分類:本國公司登記 COM_CONTENT_PUBLISHED_DATE_ON 點擊數:38277 股份有限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申請須知 一、申請書正本 (一)申請書應由董事長具名蓋章申請,並蓋公司章,另應加註公司地址、連絡電話。

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時,應於申請書加列代理人事務所名稱、代理人姓名、地址、連絡電話並加蓋代理人章。

(二)申請書件所蓋公司及代表人印章應與原核備相符,原核備印章如有遺失,應檢附切結書1份(由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具名蓋章);印章變更者應附新舊印模對照表1份,併案辦理印鑑變更報備。

(三)申請書件除申請書、登記表及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為正本外,其餘書件均檢附影本,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

(四)應於改選董事、監察人或取得許可文件後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逾期申請,將依公司法第387條第6項,處董事長新臺幣1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法規沿革: 1.經濟部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經(九0)商字第0九00二二五六八三0號(90/12/12) 2.經濟部九二年十月一日經(九二)商字第0九二0二一九一七八0號(92/10/01) 3.經濟部九七年六月六日經(九七)經商字第0九七0二四一一七八0號(97/06/06)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經商字第0九八0二四一六五00號令修正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條文及第十六條附表(98/07/15)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經商字第一000二四三七一三0號令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101/01/12)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經商字第一0二0二四三二一六0號令修正第八條及第十六條附表(102/10/14)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四日經商字第一0三0二四0六二三0號令修正第二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附表(103/04/14) 條文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公司依本法規定所送之申請書件,得以經電子簽章之電子文件為之,並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公司依網路傳輸方式申請登記後,如改以書面方式辦理變更登記者,應先以經電子簽章之方式提出轉換申請。

    前二項電子簽章,公司限以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工商憑證為之,自然人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

函釋內容 第三條 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

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者,不在此限。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應於創立會完結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

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者,不在此限。

函釋內容 第四條 公司之解散,除破產外,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應於處分或裁定後十五日內,其他情形之解散應於開始後十五日內,敘明解散事由,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解散之登記。

第五條 公司為合併時,應於實行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分別依下列各款申請登記。

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合併基準日核准合併登記者,不在此限。

    一、存續之公司為變更之登記。

    二、消滅之公司為解散之登記。

    三、另立之公司為設立之登記。

第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為分割時,應於實行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解散、設立之登記。

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分割基準日核准分割登記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應於設立後十五日內,將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分公司名稱。

    二、分公司所在地。

    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第八條 分公司之遷移或終止營業,應於遷移或終止營業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遷移或廢止登記。

第九條 公司經理人之委任或解任,應於到職或離職後十五日內,將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經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經理人到職或離職年、月、日。

第十條 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

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該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

    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每次發行新股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增資基準日核准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有限公司增資時,應於章程修正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但如有另訂增資基準日者,則應於增資基準日後十五日內申請登記。

函釋內容 第十二條公司應於每次減少資本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第十三條 外國公司擬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者應先經認許,並於認許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

第十四條 (刪除) 函釋內容 第十五條 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

但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遺產稅證明書或其他辦妥繼承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函釋內容 第十六條 本法所規定之各類登記事項及其應檢附之文件、書表,詳如表一至表五。

   公司依網路傳輸方式申請登記者,其所附之登記表應使用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辦理。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以供查核。

如有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增資變更登記、分割、收購、股份轉換或合併相關登記者,第一項所定應檢附之委託會 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得於該特定基準日前先予簽核預擬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並於基準日次日起十五日內再補送截至基準日為止之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憑核。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6/8 董監辭任---à15天內要辦理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期限:於事實發生起15天內必須提出申請,逾時罰款    (股東臨時會召集10日內---6/18以後召集   常會召集20日內.---6/28) 6/23 必須辦理變更登記(依217-1董監事全體解任董事會應於30天內招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但實務上沒選出來  沒罰則)(依201  董事缺額達1/3  董事會應於3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   故通常辭任變更登記一次  就任變更登記一次  要分兩次   董事長   應備證件 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正本1份。

2.股東會議事錄影本。

3.董事會議事錄影本及其簽到簿(董事需親自簽名)影本。

4.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監事需親自簽名)正影本。

5.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新任者應檢附;另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當選者應加附法人股東指派書《含連任者》)。

6.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者,應加附委託書影本。

7.變更登記表2份。

8.規費(登記費:新臺幣1,000元)。

9.其他應注意事項: (1)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政府許可,而許可法令規定其改選董事、監察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代碼尾碼為"1"者,屬許可業務)。

(2)如有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

(3)應備文件、書表為影本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以供查核。

Share 電話:04-23157575傳真:04-22157272 地址:台中市西屯區河南路一段99號 淮誠會計師事務所JoomlaTemplatesbyThemeRepublic.com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