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註- 碩豐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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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3條規定: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說明: 本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連續計算者採曆法 ... 法令註釋 首頁>律師說法>法令註釋 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註釋-連續或非連續期間之計算方式 05Apr,2010 民法第123條規定: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說明: 本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連續計算者採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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