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修正 - 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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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車: (一)重型機車: 1.普通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 ... 交通部102.02.06.交路字第1020000992號函 解釋 規範基礎 條文內容 回上頁 名  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修正 列印 第三條 [函釋]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一、客車: (一)大客車: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座 位在二十五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專用車。

其 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車之服務員在內。

(二)小客車: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二十四座以下之幼童 專用車。

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

二、貨車: (一)大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貨車。

(二)小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貨車。

三、客貨兩用車: (一)大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並核定載人座位,或 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並核定載重量之汽車。

(二)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 座以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其最後一排座椅固定後, 後方實際之載貨空間達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汽車。

四、代用客車: (一)代用大客車:大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大客車,其載客 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二)代用小客車: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 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九人。

五、特種車: (一)大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 之特種車。

(二)小型特種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 以下之特種車。

六、機車: (一)重型機車: 1.普通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 之二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十 馬力(HP)以下之二輪機車。

2.大型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HP) 之二輪機車。

(二)輕型機車: 1.普通輕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HP)以 下、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 馬力小於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 大行駛速率逾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之二輪機車。

2.小型輕型機車: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 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 在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以下之二輪機車。

(三)專供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使用之機車,得為三輪型式。

但以車 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型式排列之普通重型或輕型機車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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