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清潔類產品管理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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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美國FDA發布「針對列屬OTC藥品之抗菌皂及抗菌洗手乳等產品,需提出有效性及安全性再評估草案,現正徵求各界於180日內回覆意見」乙事,食品藥物管理署說明如下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12月新聞 首頁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12月新聞 抗菌清潔類產品管理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檔日期:102-12-18 更新時間:102-12-18 有關報載美國FDA發布「針對列屬OTC藥品之抗菌皂及抗菌洗手乳等產品,需提出有效性及安全性再評估草案,現正徵求各界於180日內回覆意見」乙事,食品藥物管理署說明如下: 歐盟、美國、日本等國對該類產品各國之管理模式,係依產品之效能宣稱決定產品屬性,基本上可分為宣稱殺菌之OTC藥品及一般清潔之化粧品兩類。

而在我國市面上宣稱含有殺菌功效之「藥皂」、「潔手液」、「乾洗手液」等產品,係屬於藥品管理,其安全、有效及品質應符合藥事法之相關規定。

此外,市面上常見的「抗菌洗手乳」、「抗菌沐浴乳」等,作為清潔手部肌膚之用途者,屬於化粧品管理,需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查目前化粧品中添加含21種抗菌劑成分之一者得宣稱「抗菌」,為避免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具醫療效能或使特定專們人員用在特定疾病,衛生福利部於102年3月26日明令「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化粧品不得宣稱「殺菌」。

另查目前國際間僅美國FDA與環保署計畫針對該等產品進行再評估。

另有關三氯沙(triclosan)成分係為本署公告之21種抗菌成分之一,該成分具有抑制微生物生長之效果,添加於人體清潔沐浴等化粧品及牙膏產品中,可達到抗菌及防腐等作用,目前國際間包括歐盟、美國、加拿大及中國大陸等國家地區,均允許該成分作為化粧品原料使用,產品中限量為0.3%。

衛生單位對產品管理,都以利益及風險之間為評估考量依據,若有其他相關科學性佐證證明該產品風險大於利益時,將會重新啟動再評估機制,決定產品是否繼續上市販售。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消費者,正確的洗手方式,即便是清水亦可去除手部的髒污,並不需要特別去使用抗菌清潔產品。

本署對於化粧品管理,一向均採取嚴格的上市產品安全監測措施,並執行市售化粧品品質監控,除繼續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取締不法化粧品外,亦請民眾協同監督檢舉非法,並可透過本署網頁〉便民專區〉為民服務信箱及消保服務專線02-2787-8080,以供民眾檢舉及諮詢。

民眾如因購用的化粧品發現有不良品或不良反應發生時,可通報食品藥物管理署所建置的「全國化粧品不良品通報系統」,網址:http://cosmetic-recall.fda.gov.tw,通報專線:02-239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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