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條-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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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設立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5條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其設立除須向縣市政府申請核備外,尚應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取得法人人格,始得為股份有限 ... 跳到主要內容 ::: 首頁 法規目錄 網站導覽 全國法規 ENGLISH 簡易版 全文檢索 請輸入檢索條件 法規名稱 關鍵字 檢索項目 全選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檢索 司法裁判檢索    搜尋    進階檢索 ::: 法規名稱:公司法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110年12月29日 (公司種類) 第2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函釋內容: △職工福利委員會須辦理法人登記,取得法人人格,始得為公司之股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名簿應記載各股東之本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公司法第169條第1項第1款),且其轉讓非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之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公司法第169條第1項),是以,凡於股東名簿登記為股東者,即得主張其有股東之資格而行使其表決權。

二、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設立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5條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其設立除須向縣市政府申請核備外,尚應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取得法人人格,始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

(經濟部76年7月23日商36153號)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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