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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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辦理國家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等業務,特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科學發展、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111年01月19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1.01.19  修正之名稱及全文 10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科技部>組織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編制表 第1條 行政院為辦理國家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等業務,特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管理考核。

三、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之推動。

四、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之推動。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與學研新創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科學園區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管理。

八、其他有關科學發展、技術研究及應用事項。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研究機構首長、中央相關機關首長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

第4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5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第6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第7條 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會核定之。

第8條 本會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第9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10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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