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憲法第九條 - 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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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憲法》第九條(日文:日本国憲法第9条),係日本國憲法第二章嘅主要內容,規定日本要放棄戰爭、唔維持武力、唔擁有宣戰權,所以日本國憲法又叫做《和平憲法》 ... 日本國憲法第九條 出自維基百科,自由嘅百科全書 跳去導覽 跳去搵嘢 《日本國憲法》第九條(日文:日本国憲法第9条),係日本國憲法第二章嘅主要內容,規定日本要放棄戰爭、唔維持武力、唔擁有宣戰權,所以日本國憲法又叫做《和平憲法》。

2014年,日本內閣總理大臣安倍晉三召開臨時內閣會議,透過修改憲法解釋,解禁集體自衞權,又賦予日本自衞隊更多嘅權限[1]。

參考[編輯] ↑"日解禁集體自衞權惹怒吼".原著喺2014年8月2號歸檔.喺2014年7月5號搵到. 由「https://zh-yue.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日本國憲法第九條&oldid=1404202」收 屬於3類:日本軍事日本政治日本法律 導覽選單 個人架生 未簽到同呢個互聯網地址嘅匿名人傾偈貢獻開戶口簽到 空間名 文章討論 粵語 外觀 閱改睇返紀錄 多啲 查嘢 導覽 頭版目錄正嘢時人時事是但一版關於維基百科聯絡處捐畀維基百科 交流 說明書城市論壇社區大堂最近修改 架撐 有乜連過嚟連結頁嘅更改上載檔案專門版固定連結此版明細引用呢篇文維基數據項 打印/匯出 下載PDF印得嘅版本 第啲話 العربيةCatalàDeutschEnglishEspañolفارسیFrançaisעבריתBahasaIndonesiaItaliano日本語한국어BahasaMelayuNederlandsРусскийไทยTürkçeTiếngViệt中文 改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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