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21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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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第123 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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