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臺灣教師專業發展學會TTP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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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第3條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幼照法施行細則. 選單切換 首頁 入會 個人會員入會申請書 學術發表 臺灣教師專業發展學刊 教師專業標準 師資培育研究報告 實務發表 學校專業經營模式 研討會 學校教師專業社群 兒童教育平板 專業認證 教師法 師資培育法 教育人員任用法令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幼兒教育及照顧人員任用 教師專業認證 (本會)課程本位教師專業檢定 專業迴響 學校優質文化經營 專業成長社群 學校行政領導 學校課程發展 專業分享 首頁 專業認證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1條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二、幼兒園:指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之機構。

三、負責人:指幼兒園設立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

四、教保服務人員:指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第3條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第4條各級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應召開諮詢會。

前項諮詢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衛生主管機關代表、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教保學者專家、教保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服務政策及法規之研擬。

二、教保服務理念、法規之宣導及推廣。

三、全國性教保服務之方案策劃、研究、獎助、輔導、實驗及評鑑規劃。

四、地方教保服務行政之監督、指導及評鑑。

五、教保服務人員人力規劃、培育及人才庫建立。

六、全國性教保服務基本資料之蒐集、調查、統計及公布。

七、教保服務人員權益保障事項之推動。

八、協助教保服務人員組織及家長組織之成立。

九、其他全國性教保服務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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