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憲法第九條 - 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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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憲法》第九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9条/にほんこくけんぽうだい9じょう Nihonkoku Kenpōdaikyūjō)是日本国憲法的一個條款,規定战争不是日本解決國家爭端的 ... 日本國憲法第九條 語言 監視 編輯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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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憲法》第九條(日語:日本国憲法第9条/にほんこくけんぽうだい9じょう NihonkokuKenpōdaikyūjō)是日本國憲法的一個條款,規定戰爭不是日本解決國家爭端的合法手段。

《日本國憲法》第二章主要圍繞日本國憲法第九條內容展開,包括放棄戰爭、不維持對外戰力、不擁有交戰權。

《日本國憲法》也因而得名「和平憲法」或「非戰憲法」。

日語寫法日語原文日本国憲法第9条假名にほんこくけんぽうだい9じょう平文式羅馬字NihonkokuKenpōdaikyūjō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日本國憲法目次 1內容 2主旨 3第九條解釋問題 3.1戰爭的定義 3.2為了解決國際紛爭所使用的手段 3.3戰力的定義 3.4自衛隊 3.5集體自衛權 4歷史上的第九條 5註釋 6參考資料 7參見 8外部連結 內容編輯 原文: 日本國民は、正義と秩序を基調とする國際平󠄁和を誠實に希求し、國權の發動たる戰爭と、武力による威嚇又は武力の行使は、國際紛󠄁爭を解決する手段としては、永久にこれを放棄する。

前󠄁項の目的を達󠄁するため、陸海空軍その他の戰力は、これを保持しない。

國の交戰權は、これを認󠄁めない。

譯文: “ 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

” ——《日本國憲法》第二章第九條[1] 主旨編輯  陸上自衛隊隊員持64式步槍與刺刀  防衛廳改制為防衛省 全部憲法的條文主要為幾個目的: 否決非自我防衛的戰爭行為 否決一切的戰爭行為及戰力 保有在一般防禦範圍的戰力 不承認日本國的國家交戰權第九條解釋問題編輯 在第九條第二段當中,依照戰爭的定義,「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為達到前項目的」兩句法條,暗含耐人尋味的文字。

如「為達到前項目的」就至少有兩種解釋:如果「前項目的」是第一款的前半句話(「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那日本只要保留陸海空軍就違反了第一款,故不能保留之;但如果「前項目的」是指第一款的後半句話(「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那日本可以基於武力解決國際問題的手段以外的目的(比如自衛)而保留真正的武裝力量。

戰爭的定義編輯 根據國際法慣例。

國家對外宣戰,戰爭即開始,而後則有其他作戰權以及相關法律的行使,故在不允許存在交戰權的情況下,以上如徵兵組織軍隊、要求製造武器等等政府命令則無法律效力,也不受法律之保護。

為了解決國際紛爭所使用的手段編輯 自我克制,不升高對立行動 建立機制,不放棄對話溝通 遵守國際法,以和平方式處理爭端戰力的定義編輯 如前所述,為了達到第九條的目的,日本可以做到的是保有基本自我防衛的基本國防軍備,但又會面臨設置軍隊或引入外國軍隊的爭議。

故目前以日本自衛隊的形式保留武裝力量。

按照此法折衷設置的不同於軍隊性質的自衛隊,除了明確以防衛為目的之外,軍令的指揮也只在自衛為前提才有效,官兵抗命不受軍法處罰,百姓也沒有服從兵役的義務。

此外日本軍事分析家小川和久提出,自衛隊隊員性質特殊,屬於非合法戰鬥人員,萬一戰爭開打,無法受到國際法保障成為俘虜。

自衛隊編輯  反對修改第九條的抗議活動 《日本國憲法》在1946年11月3日公佈、1947年5月3日起施行。

因應第九條放棄武裝,所以解散了舊日軍並依法禁止成立軍隊與侵略戰爭,只能想辦法維持自我防衛。

但一開始並沒有成立自衛隊,之後隨著1950年韓戰的爆發,考慮到安全與責任問題,美國容許日本再度重新武裝。

在駐日盟軍總司令部(GHQ)的指示下,日本政府於該年8月10日組建直屬於總理府(今內閣府)的「警察預備隊」。

1952年,日本政府陸續成立「海上警備隊」、「保安廳」,並將警察預備隊與海上警備隊統合分別改組為保安廳統轄的「保安隊」與「警備隊」;此兩支陸水治安部隊,實際上都具有準軍事組織的性質。

1954年7月1日,日本政府將保安廳改組為防衛廳,同時成立由防衛廳管轄的自衛隊,分為陸上自衛隊(保安隊改編而成)、海上自衛隊(警備隊改編而成)與航空自衛隊(新設置)。

集體自衛權編輯 1945年制定的《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就算聯合國還沒下令出兵,主權國家還是擁有單獨自衛或是集體自衛權。

但是日本官方立場一直都不願意承認運用集體自衛權日本就可以出兵,各方一直對此都有爭議。

直到2014年6月,自民黨與公明黨達成協議,允許在修改憲法解釋下行使部分的集體自衛權。

2014年7月1日,臨時內閣會議正式決定,修改憲法解釋,解禁集體自衛權。

但部分觀點質疑此舉走後門,沒有經過議會的民主討論來修憲,而是由內閣決定重新解釋憲法。

相關議題引發爭議。

歷史上的第九條編輯 1946年(昭和21年) 11月3日-日本國憲法公布 1947年(昭和22年) 5月3日-日本國憲法實行 1950年(昭和25年) 6月25日-爆發朝鮮戰爭 1951年(昭和26年) 9月8日-簽署舊金山和約、簽署美日安保條約 1952年(昭和27年) 4月26日-設置海上警備隊(日語:海上警備隊) 8月1日-設置保安廳(日語:保安庁) 10月15日-警察預備隊改組為保安隊(日語:保安隊) 1954年(昭和29年) 3月8日-締結美日相互防衛援助協定(日語:日本国とアメリカ合衆国との間の相互防衛援助協定)(MSA協定) 7年1日-設置防衛廳、保安隊與警備隊再改組 1992年(平成4年) 6月15日-成立PKO協力法(日語:国際連合平和維持活動等に対する協力に関する法律) 1999年(平成11年) 5月28日-成立周邊事態法(日語:周辺事態に際して我が国の平和及び安全を確保するための措置に関する法律) 2005年(平成17年) 10月28日-自民黨發表新憲法草案。

新憲草不修改第9條第1項,但在第2項新建創設國防軍的規定[2]。

2007年(平成19年) 1月9日-防衛廳改制為防衛省註釋編輯 ^  日本國憲法.維基文庫(中文).  ^新憲法起草委員會.新憲法草案(PDF).自由民主黨.2005[2009-12-09].(原始內容(PDF)存檔於2006-02-07).  參考資料編輯 人民網文獻資料日本國憲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日本國立公文書館天皇署名憲法原文 參見編輯 九條會 日本憲法改正論議(日語:憲法改正論議) 和平主義 自衛權 日本防衛政策 核保護傘 外部連結編輯 (日語)地方自治體議員立憲網(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日本國憲法第九條&oldid=6924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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