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與董事會的職權 - 大鬍子律師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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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劃分股東會及董事會職權,不使兩者權責混淆,並充分賦予董事執行業務之權。

例如,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之委任、解任經理人規定,係專屬董事會 ... 2016年7月13日星期三 股東會與董事會的職權 Q1:有限公司的股東有哪些權利? 【戴律師小提醒—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有許多人分不清楚。

實際上,這兩者最大的區別之一在股東行使表決權時的不同。

在前者表決的時候是算人頭的(除非章程另有約定),後者表決的時候是按股份比例。

至於兩者公司所負責任,均為「有限」的,否則何以叫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呢? 有限公司股東權利:表決權、行使監察權、對董事造具表冊之承認權 投資一間公司,當然不希望錢砸下去後,什麼都沒有。

身為有限公司的股東,您的權利有以下幾點: 一、   表決權: 有限公司股東,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一人有一表決權。

表決權之範圍,包括出資轉讓同意權(公司法第111條第3項)、增資同意權(公司法第106條)、董事同意權(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盈餘分派權(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32條)。

二、   監察權: 按公司法第109條之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

監察權之行使,準用同法第48條之規定。

亦即得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三、   檢查權: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45條第1項),避免公司有不法之情事。

四、   對董事造具表冊之同意權: 按公司法第20條第1項: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倘公司負責人違反,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妨礙、拒絕或規避前項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5項)。

五、   公司虧損達二分之一,聽取報告權: 按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211條之規定: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應即向股東報告。

且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282條辦理者外,董事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Q2:股東會與董事會的權限有什麼區別? 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監察人,就像是國家的立法院、行政院、與司法院一樣。

股東會決定公司重要的事項(有立法權);董事會負責執行;監察人則負責監督。

股東會是公司最高的意思決定機關。

畢竟開公司與經營公司的錢,是股東所出。

所以公司的事,應該是股東說了算!但問題在,公司每天都需要運作,但股東會不可能天天開,這時候就有賴董事會的運作。

問題在於:股東會與董事會的職權,要如何區分呢?股東會做出決議,董事會是否就應該照辦呢? 一、   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未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得由董事會決議為之: 一定要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公司法是採正面表列之方式。

亦即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明訂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參下列表【股東會之權限】),均得由董事會決議為之。

按照公司法第202條之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舉例而言,例如變更公司章程(公司法第277條)、公司解散、合併、分割之決議(公司法第316條)、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公司法第184條)等事項,均應由股東會決議。

【相關條文】 公司法第193條:「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 公司法第202條:「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 二、   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按股東會決議行事: 股東會既然為公司最高意思表示機關,公司最重要的資源:「錢脈」,來自於股東,則公司的決策或未來走向,原則上應按股東會決議行之。

但是股東會決議事項不可能鉅細靡遺,更不可能每日召開。

由此方面來說,董事會可謂股東會決議事項的執行者。

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專屬於董事會決議之事項外,董事會應遵從股東會之決議。

【相關函釋】 民國94年5月27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402071210號函釋 要旨:公司法或章程規定股東會決議事項,得否由董事會決議變更釋疑。

全文內容:按公司業務之執行,有屬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事項。

依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旨在劃分股東會及董事會職權,不使兩者權責混淆,並充分賦予董事執行業務之權。

例如,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之委任、解任經理人規定,係專屬董事會職權,股東會之決議對此不具拘束力。

惟依同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據此,公司法或章程起定股東會決議之事項董事會應依決議執行之,自不得由董事會決議變更。

三、   專屬董事會決議之事項: 公司法規定專屬董事會決議之事項,舉重要者為例,包括: (一)經理人之委任、解任、與報酬: 按照公司法第29條之規定,在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與報酬應由董事會由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在有限公司,則需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所以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不得決議撤換經理人。

僅得決議由董事會撤換經理人。

對於此項決議,董事會應遵照股東會之決議行事。

【相關條文】 公司法第29條:「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

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七項之情形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

」 (二)公司債之募集及向應募人催繳所認金額(公司法第246條第1項與第254條)。

但董事會應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

【相關條文】 公司法第246條:「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後,得募集公司債。

但須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

前項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公司法第254條:「公司債經應募人認定後,董事會應向未交款之各應募人請求繳足其所認金額。

」 (三) 發行新股:包括公司,分次發行新股,與變更章程後增資發行新股(公司法第266條)。

【相關條文】 公司法第266條:「公司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分次發行新股,或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發行增資後之新股,均依本節之規定。

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於發行新股準用之。

」 【股東會之權限】 一、人事權: 1、董事之選任(公司法第198條)。

2、董事之補選(公司法第201條)。

3、董事之報酬(公司法第196條)。

4、董事之解任(公司法第199條)。

5、董事競業之許可及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時之介入權之行使(公司法第209條)。

6、對董事提起訴訟(公司法第212條)。

7、監察人之選任(公司法第216條)。

8、監察人之報酬(公司法第227條準用第196條)。

9、監察人之解任(公司法第227條準用199條)。

10、對監察人提起訴訟(公司法第225條)。

11、公司與董事間訴訟,得另選代表人代替監察人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

12、對監察人提起訴訟時,得另選他人代替董事(長)代表公司起訴(公司法第225條)。

13、清算人之另選(公司法第322條)。

14、清算人之解任(公司法第323條)。

15、清算人之報酬(公司法第325條)。

16、 檢查人之選任(公司法第173條第3項)。

二、財務處理權: 1、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公司法第184條)。

2、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1款)。

3、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

4、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3款)。

5、特別盈餘公積之另提(公司法第237條第2項)。

6、股息及紅利之分派(公司法第240條準用第241條)。

7、公積撥充資本(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

8、同意清算人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4條第2項但書)。

三、查核權:查核表冊報告(公司法第184條)。

四、行使承認權: 1、承認董事會造具之表冊(公司法第230條第1項)。

2、承認清算之初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

3、承認清算完結時之表冊(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

五、聽取股東會召集人報告之權限:股東會開會時,因通常由董事會召開,因此原則上由擔任主席的董事長提出各種報告: 1、虧損達二分之一之報告(公司法第211條第1項)。

2、股息及紅利分派以新股發行後之報告(公司法第240條第6項)。

3、公積撥充資本之報告(公司法第241條準用第240條)。

4、募集公司債之報告(公司法第246條第1項)。

5、公司合併事項之報告(公司法第318條)。

6、股東會開會,監察人提出查核報告書時,依慣例監察人亦得就報告書為口頭之報告(公司法第184條第1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決定權: 1、變更公司章程(公司法第277條第1項)。

2、公司解散後之繼續經營(公司法第315條)。

3、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公司法第316條) 張貼者: 成鼎律師事務所 於 上午11:21 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Twitter分享至Facebook分享到Pinterest 標籤: 創業法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張貼留言(Atom) 成鼎律師事務所 「當你真心渴望某種東西時,整個宇宙都會聯合起來幫助你完成」,《牧羊少年奇幻之旅》書中的老國王,對牧羊少年這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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