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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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112 條, 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牴觸。
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及選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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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
民國36年01月01日
)
第1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2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112條
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
法牴觸。
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及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114條
省自治法制定後,須即送司法院。
司法院如認為有違憲之處,應將違憲條
文宣布無效。
第117條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127條
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
第128條
市準用縣之規定。
第136條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第171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172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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