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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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112 條, 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牴觸。

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及選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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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112條 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 法牴觸。

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及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114條 省自治法制定後,須即送司法院。

司法院如認為有違憲之處,應將違憲條 文宣布無效。

第117條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127條 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

第128條 市準用縣之規定。

第136條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第171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172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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