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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以乘人不及抗拒,公然掠取其財物為成立要件,雖掠奪之際或不免於暴行,​然與強盜罪之暴行,必須至使人不能抗拒之情形,迥然有別。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三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判例 PDF 友善列印 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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