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入境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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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是一项设有配额的移民吸纳计划,旨在吸引高技术人才或优才来港定居,藉以提升香港的竞争力。

获批准的申请人无须在来港定居前先获得本地雇主聘任。

跳至主要內容我们的服务列印主页我们的服务签证/进入许可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申请前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显示全部关闭全部   概览 本网页旨在为有意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下简称「本计划」或「计划」)申请前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简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简称「香港特区」)的人士提供所需资料。

  计划宗旨 本计划是一项设有配额的移民吸纳计划,旨在吸引高技术人才或优才来港定居,藉以提升香港的竞争力。

获批准的申请人无须在来港定居前先获得本地雇主聘任。

所有申请人均必须首先符合基本资格的要求,才可根据计划所设两套计分制度的其中一套获取分数,与其他申请人竞争配额。

两套计分制度分别是「综合计分制」和「成就计分制」。

获批准的申请人可带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惟其必须能自行负担受养人在香港的生活和住宿,不需依赖公共援助。

注: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

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

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

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适用人士 本计划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甄选机制 第一阶段:基本资格 根据本计划提出申请的人士,必须首先符合一套「基本资格」的要求,然后才能根据计划所设的两套计分制度的其中一套获取分数。

第二阶段:计分制度 符合「基本资格」所有要求的申请人,可选择以「综合计分制」或「成就计分制」的方式接受评核。

「综合计分制」下设六个得分范畴,而「成就计分制」则设有一个得分范畴。

「综合计分制」设有最低及格分数,选择以「综合计分制」获取分数的申请人应先评估其个人资历是否已达到最低及格分数,才提交申请。

第三阶段:甄选程序 甄选程序会定期进行,为申请人分配名额。

在每次甄选程序中,同时符合「基本资格」并在「综合计分制」下累计得分达到最低及格分数的申请,及符合「基本资格」并在「成就计分制」下获得分数的申请,依总得分排列名次后,得分较高的申请将获提选作进一步评核。

入境事务处处长(下简称「入境处处长」)可就如何根据本计划评核、评分及分配名额徴询「输入优秀人才及专才咨询委员会」(下简称「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该咨询委员会由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委任的官方及非官方成员组成。

咨询委员会将考虑香港的社会经济需要、各申请人所属界别及其他相关因素,向入境处处长建议如何分配每次甄选程序中可分配的名额。

达到最低及格分数或得分较高的申请人不一定获分配名额。

每次甄选结果会在入境处网页公布。

由于甄选程序需时,除非入境处向有关申请人发出申请被拒絶的通知,否则申请人可视其申请为正在办理中。

第四阶段:原则上批准 在甄选程序中获分配名额的申请人将获发一封「原则上批准通知书」,在接获该函件后,有关申请人须亲身前来香港出席会面,并出示其在申请期间递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便入境处查证。

申请人可以访客身份来港出席上述会面。

获发「原则上批准通知书」,并不自动保证申请人最终可循本计划获准入境香港或逗留香港。

第五阶段:获签发签证/进入许可 在入境处核实所有须查证的文件及各相关申请程序均告完成后,获批准的申请人可根据本计划获发逗留香港的签证/进入许可。

  基本资格 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所有基本资格: 年龄申请人根据本计划提交申请时,年龄必须在18岁或以上。

财政要求申请人必须证明能独力负担其本人及受养人(如果有)居港期间的生活和住宿,不需依赖公共援助。

良好品格申请人不得有任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刑事罪行记录或不良入境记录。

语文能力申请人须具备良好中文或英文的书写及口语能力(中文口语指普通话或粤语)。

基本学历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学历,一般要求为具备由认可大学或高等教育院校颁授的大学学位。

在特殊情况下,能附以证明文件的良好技术资历、可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经验及成就亦可获考虑。

申请人如未能提供令人信纳的证明文件,证明符合上述所有基本资格,其申请将会即时被拒絶,不获继续处理。

重要事项 入境处处长有绝对酌情权,根据本计划的两套计分制度就其认为适当的情况给申请人授予分数,以及批准或否决任何申请而无须给予理由。

本计划或其有关详情,亦可以在入境处处长认为适当时作出更改而无须作事先通知。

  受养人的入境 本计划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现行受养人政策,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香港,而根据本计划获核准人士或正在申请核准之人士,将成为其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

获本计划核准人士的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

本计划的申请人宜将其随行家庭成员的受养人签证/进入许可申请与其本人的申请一并递交。

如申请人根据「综合计分制」获取分数的得分范畴包括随行已婚配偶的学历或随行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的人数,则申请人必须为该等随行家庭成员提交受养人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并将申请与其本人的一并递交。

受养人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人必须填写申请表格ID997。

申请手续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显示全部关闭全部   申请表格 填写申请表格前,申请人必须首先细阅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申请须知(下简称《申请须知》)[ID(C)982(中文版本)或ID(E)982(英文版本)]各部分的说明。

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格ID(C)981(中文版本)或ID(E)981(英文版本),有关表格可向下列办事处索取: 入境事务处总部; 入境事务处各分处; 中国驻海外大使馆及领事馆;及 香港特区政府驻外办事处。

申请表格亦可于此下载。

  证明文件 请参阅《申请须知》第三部分文件核对清单。

  受养人的入境 本计划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现行受养人政策,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香港,而根据本计划获核准人士或正在申请核准之人士,将成为其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

获本计划核准人士的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

本计划的申请人宜将其随行家庭成员的受养人签证/进入许可申请与其本人的申请一并递交。

如申请人根据「综合计分制」获取分数的得分范畴包括随行已婚配偶的学历或随行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的人数,则申请人必须为该等随行家庭成员提交受养人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并将申请与其本人的一并递交。

受养人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人必须填写申请表格ID997。

注: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

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

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

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警告 任何人在本计划下或为本计划的目的而言,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其明知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根据香港法例即属犯罪,可被检控及于其后被遣离香港。

其申请可被拒絶,而任何已向其本人及受养人签发、或已审核批准签发的签证/进入许可/延期逗留,或任何已施加于其本人及受养人的逗留条件,均可被宣告为无效。

  递交申请 申请表格及所有证明文件应邮寄或送交到以下地址: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入境事务大楼6楼入境事务处优秀人才及内地居民组 入境事务处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信件。

为确保邮递无误,请在投寄邮件时支付足额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

(详情)   重要事项 入境处处长有绝对酌情权,根据本计划的两套计分制度就其认为适当的情况给申请人授予分数,以及批准或否决任何申请而无须给予理由。

本计划或其有关详情,亦可以在入境处处长认为适当时作出更改而无须作事先通知。

  缴付费用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

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或「缴费灵」缴付。

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或支票缴付。

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

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

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收费表 申请後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显示全部关闭全部   网上/ 24小时电话查询申请状况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此或通过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31608663查询申请进度。

  缴付费用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

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或「缴费灵」缴付。

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或支票缴付。

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

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

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收费表   入境安排 于甄选程序中获分配名额的申请人,将获发「原则上批准通知书」,持有该通知书的申请人会获邀请前来香港亲自出席会面,并提交紧接「原则上批准通知书」签发日前的10年内曾居住12个月或更长时间的每个国家/地区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具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正本,以及出示其在申请期间提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便入境处查证。

此外,如申请人为中国内地的居民,包括现时暂居于香港或澳门的内地居民,亦必须提交其现时所属内地工作单位或负责备存其记录的内地有关当局所发出的赴港居留同意书。

同意书的样本会与「原则上批准通知书」一併寄予有关申请人。

申请人的受养人(如果有)无须来港出席会面。

获「原则上批准」并不等同根据本计划获发签证/进入许可的正式批准。

申请人必须令入境处信纳其在申请期间所作的一切声明和资料为真实和完备,才会获得正式批准。

在获正式批准后,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果有)将会根据本计划获发逗留香港的签证/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

曾根据任何入境政策或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并受一项或数项在港逗留条件限制的香港居民可申请参加此计划,条件是当局评核其申请时,会视申请人、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係、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係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及受养子女(如果有)为不具有进入香港和在香港逗留权利的新入境人士。

在申请获正式核准后,申请人将根据本计划获签发签证/进入许可。

「电子签证」持证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证件及储存在其个人流动装置或列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枱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

获批准来港的内地中国居民,包括现时暂居于香港或澳门的内地居民,须向有关内地当局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

持有具相关赴港签注的通行证的申请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一併出示其获发的「电子签证」。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在海外提交申请,并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或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满一年,(「海外」指中国内地、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以外的地区),可使用其有效的中国护照申请根据本计划在香港居留。

就循本计划进入香港的目的而言,上述海外中国公民并不需要上述的「通行证」及相关的赴港签注。

注: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係”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係。

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係、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係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係。

这些关係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係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係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係须于由缔结关係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係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

这些关係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延长逗留期限 获本计划核准人士及其受养人根据香港法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前,其居港期受逗留期限的限制。

如他们有意继续在香港居留,必须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个星期内前提出延期逗留申请。

延期逗留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应送交以下地址: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入境事务大楼6楼入境事务处优秀人才及内地居民组 以「综合计分制」获本计划核准人士 以「综合计分制」获本计划核准来港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24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他们在首24个月逗留期限接近届满时申请延期逗留,须提供令入境处信纳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已采取来港定居的步骤,在本港居住,例如取得支薪聘任或已建立业务。

为符合申请进一步延期逗留的资格,以「综合计分制」获本计划核准人士须提供令入境处信纳的证明文件,证明: 已于香港定居;及 对香港有所贡献,例如担任相当于学位程度、专家水平或高级的支薪职位,或于香港建立具合理规模的业务。

延期逗留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通常会以3-3年的模式获准在港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根据「综合计分制」获本计划核准来港不少于两年的人士,如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一般会获准在港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申请人须提交有关的入息证明文件,如由税务局发出的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

以「成就计分制」获本计划核准人士 以「成就计分制」获本计划核准来港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八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如有需要延期逗留,申请人须证明可独力负担其本人及受养人(如果有)居港期间的生活和住宿。

根据本计划核准来港人士及/或其受养人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不少于7年后,可依香港法例申请香港居留权。

有关香港居留权的详细资料,可参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小册子,或透过查询热线(852)28246111、传真(852)28777711或电邮[email protected]向入境处查询。

有关延长逗留期限详情可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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