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蕩-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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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遊蕩」:. (1)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
遊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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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蕩是指無明顯目的而於某公眾地方或公眾場所長期逗留、徘徊。
在某些情況下,一些地方法例會視之為非法。
各地法例[編輯]
香港[編輯]
根據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遊蕩」:[1]
(1)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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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刑事罪行條例, 廿三條, 23條, 煽惑意圖, 回歸, 主權移交, 國安法, 基本法廿三條, 香港警察, 濫捕, 鄭麗琼, 法律, 法治, 英國, 中國, 殖民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