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補助(委辦)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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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受補助或受委託辦理之執行機關(學校),其會計及內部審核制度評估健全,所執行經費之原始憑證,經本府同意並函知審計機關後, 得辦理就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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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補助(委辦)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行政效能,簡化本府補助(委辦
)經費原始憑證之查核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接受補助或受委託辦理之執行機關(學校),其會計及內部審核制度
評估健全,所執行經費之原始憑證,經本府同意並函知審計機關後,
得辦理就地查核。
三、受補助(委託)之機關(學校)辦理相關經費之會計業務,應依本府
所訂計畫執行,並依會計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委託)之機關(學校)應於各項計畫執行完竣後,於經費結
報期限內,依計畫規定辦理經費結案事宜,如有結餘應一併繳回。
五、各補助(委託)單位對補助(委託)之業務,應予列管登記,並進行
管考作業。
赴受補助(委託)之機關(學校)實地查核方式,採由各
補助(委託)之單位或會同主計處人員前往,或委託專業之財會機構
辦理。
其查核之頻率,屬本府委託公立機關(學校)代審代付部分,
每三年至少實地查核一次;其餘部分,每年應辦理實地查核。
但因應
實際需要,得專案查核之。
六、受補助(委託)之機關(學校)於年度計畫執行結束時,應將原始支
出憑證按收支明細表費用項目分類,依序編號裝訂成冊,除應依會計
法規定妥為保存之外,並須因應審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再審查之需要
,妥善保存十年,備供本府抽查辦理情形及審計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查
核。
七、各補助(委託)單位對於補助(委託)之業務,應按季填報「原始憑
證留存代辦、受委託、受補(捐)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
表」(如附表一),由主計處彙報審計機關;並於次年四月底前就計
畫查核情形,填報「民國○○年度查核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政府機關(
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案件紀錄」(如附表二)及「原始憑證留存其
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案件審核情形表」(如附表三)
,由主計處彙報審計機關。
附表一-明細表附表二-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機關查核紀錄附表三-審核情形表
八、本府所屬機關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九、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本府所訂執行計畫相關規定及相關法令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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