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相關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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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以上之養子女。

一人不得在收養關係存續中,再出養為他人子女(即轉收養)。

養子女若欲再出養,必須先 ...  回首頁  回兒福聯盟  聯絡我們  全文檢索  緣起 為什麼選擇兒福聯盟 服務據點及聯絡方式 找家的孩子 等愛故事集 什麼是收養 決定收養前的自我檢視 如何選擇收養專業團體 兒福聯盟收養服務介紹 收養加油站 收養需考慮的法律問題 常見問題集 什麼是出養 決定出養前的自我檢視 如何選擇出養專業團體 兒福聯盟出養服務介紹 出養加油站 出養需考慮的法律問題 常見問答集 收出養消息 收出養圖書館 心情故事區 收出養相關法律 兒福聯盟相關連結收出養資源親職教養資源未婚懷孕資源政府資源法律資源 收養服務>收養需考慮的法律問題>收養相關法律要件 收養相關法律要件 一、年齡之限制(民法1073) (一)原則→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二)例外→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二、收養之合意(民法1076&1079) (一)原則→父母同意: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

(二)例外→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三)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

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四)未滿七歲及滿七歲之被收養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五)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六)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七)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三、近親收養之禁止(民法1074&1079)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

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四、配偶共同收養(民法1074&1079) (一)原則→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

(二)例外→但下列情形得單獨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三)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五、雙重出養禁止原則(民法1075) (一)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以上之養子女。

一人不得在收養關係存續中,再出養為他人子女(即轉收養)。

養子女若欲再出養,必須先終止收養後,再由本生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養。

六、被收養人配偶之同意(民法1076&1079) (一)原則→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同意。

(二)例外→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三)被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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