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相關法律要件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一)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以上之養子女。
一人不得在收養關係存續中,再出養為他人子女(即轉收養)。
養子女若欲再出養,必須先 ...
回首頁
回兒福聯盟
聯絡我們
全文檢索
緣起
為什麼選擇兒福聯盟
服務據點及聯絡方式
找家的孩子
等愛故事集
什麼是收養
決定收養前的自我檢視
如何選擇收養專業團體
兒福聯盟收養服務介紹
收養加油站
收養需考慮的法律問題
常見問題集
什麼是出養
決定出養前的自我檢視
如何選擇出養專業團體
兒福聯盟出養服務介紹
出養加油站
出養需考慮的法律問題
常見問答集
收出養消息
收出養圖書館
心情故事區
收出養相關法律
兒福聯盟相關連結收出養資源親職教養資源未婚懷孕資源政府資源法律資源
收養服務>收養需考慮的法律問題>收養相關法律要件
收養相關法律要件
一、年齡之限制(民法1073)
(一)原則→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二)例外→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二、收養之合意(民法1076&1079)
(一)原則→父母同意: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
(二)例外→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三)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
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四)未滿七歲及滿七歲之被收養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五)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六)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七)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三、近親收養之禁止(民法1074&1079)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
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四、配偶共同收養(民法1074&1079)
(一)原則→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
(二)例外→但下列情形得單獨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三)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五、雙重出養禁止原則(民法1075)
(一)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以上之養子女。
一人不得在收養關係存續中,再出養為他人子女(即轉收養)。
養子女若欲再出養,必須先終止收養後,再由本生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養。
六、被收養人配偶之同意(民法1076&1079)
(一)原則→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同意。
(二)例外→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三)被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สล็อตslotฟุตบอลjqk44thaicasinobinjqk41bet55anime7bahtpeeoen
什麼是收養決定收養前的自我檢視如何選擇收養專業團體兒福聯盟收養服務介紹
如何申請收養收養前服務收養後服務收養加油站
孩子來臨前的心理準備付出愛的第一步跟出養父母聯繫如何跟孩子談身世為孩子製作生命故事書收養需考慮的法律問題
收養相關法律要件繼親或親戚間收養常見問題集
北區:02-27990333#5
中區:04-22025399#1
南區:07-3501959#1
延伸文章資訊
- 1收養程序
A.民法規定的收養要件: · 收養者的年紀須大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 · 親等範圍有限制,僅可收養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者,若超過前述親等,視同無血緣 ...
- 2收養法收養條件有哪些? - 每日頭條
(一)收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1、無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身體健康;4、年滿30周歲。同時還特殊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必須夫妻共同收養, ...
- 3主題策展-我想要收養小孩,要辦理那些程序?
更新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主要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司法院、各地方政府. 不管是收養親戚的子女、配偶與前夫或前妻所生之子女,或是領養無血緣關係的孩子,皆須要 ...
- 4收養孩子費用要多少?3分鐘全面了解收養條件與程序! - 85010
三、收養人必須具備哪些收養條件(領養小孩條件)? · 歲以上,除非是夫妻收養,只要其中1個大於20歲,另外那位大於16歲以上即可。 ·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該要一起收養,除非 ...
- 5收養、認養、認領、領養,在法律上有什麼差別? - 關鍵評論網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與配偶共同為之:本案例中,丁氏夫妻向其未婚生子的女大生表示想要共同收養該小孩,後續並共同為之即符合本要件(民法第107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