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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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規定,自107年度起,從事專業工作且符合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 ... 首頁常見問答 常見問答 簽證、短期停留、居留、工作許可來臺工作申請方式申請工作許可、居留證需準備文件來臺工作學歷、身份、國籍解僱、轉聘、兼職勞健保福利相關薪資、稅務與權利義務兵役相關結婚、配偶、離婚來臺依親、教育在臺停(居)留期限之展延相關法規資訊 常見問答 - 薪資、稅務與權利義務 Q1: 什麼是薪資所得? 一、薪資收入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90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薪資收入者,應分別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擇一減除,減除後的餘額為薪資所得:  (一)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可扣除200,000元,全年薪資收入未達200,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收入總額全數扣除。

 (二)必要費用: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的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3項必要費用為限,申報時應檢附「個人薪資費用申報表」、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依前款(二)規定計算之薪資所得,於所得稅法第15條配偶之合併申報規定計算稅額及第17條規定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不適用(一)薪資所得特別扣除之規定。

三、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規定,自107年度起,從事專業工作且符合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其各該在我國居留滿183天的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各該課稅年度如有取得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海外所得,也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自首次符合適用租稅優惠年度起算,以5年為限。

申報時應檢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Q2: 有關月平均薪資之內涵為何? 月平均薪資計內涵包含「經常性薪資」及「非經常性薪資」。

經常性薪資包括本薪、專業加給、按月發放之各種獎金及房屋、水電、交通、膳宿等固定津貼或實物折值。

非經常性薪資包括加班費、非按月發放之獎金及津貼,如三節、特別假獎金及誤餐費等。

Q3: 有關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之薪資限制為何?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8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A類),其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月平均薪資,該薪資標準目前為新臺幣47,971元。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辦理專題研究計畫聘僱之專任研究助理人員,其月工作酬金達「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學士或碩士學位第一年年資數額以上者。

(二)自100學年度起,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校院畢業之僑外生,其每人月平均薪資達新臺幣37,619元整以上並取得聘僱許可之展延聘僱許可案。

(三)符合在臺畢業僑外生配額評點制資格者。

(四)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工作,其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偶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部分工時工作,每小時平均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200元。

Q4: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每人月平均薪資是否可低於新臺幣47971元之規定?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每人月平均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47,971元整。

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辦理專題研究計畫聘僱之專任研究助理人員,其月工作酬金達「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學士或碩士學位第1年年資數額以上者。

(二)自100學年度起,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校院畢業之僑外生,其每人月平均薪資達新臺幣3萬7,619元整以上並取得聘僱許可之展延聘僱許可案者。

(三)符合在臺畢業僑外生配額評點制資格者。

(四)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工作,其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偶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部分工時工作,每小時平均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200元。

相關資訊請見:勞動部-EZWorkTaiwan網站。

  Q5: 外僑應於何時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外僑於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視在臺居留時間之久暫,其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間有下列3種: (一)在臺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次年5月31日)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二)在臺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次年5月31日)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三)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且當年度所得已達課稅起徵點者,應於次年5月31日前,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居留地國稅局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課稅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自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5月31日如為假日或休息日,延至次一工作日)辦理申報。

Q6: 應辦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 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課稅之所得額,除補徵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並將依所得稅法第72條第2項規定,通知主管入出國境之審核機關,不予辦理出國之手續。

但是如果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提出補報者,除補徵稅款外,應就補徵之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可免予處罰。

Q7: 外僑綜合所得稅應向什麼地方辦理結算申報? 外僑納稅義務人應該向申報日當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的國稅局辦理申報,居留地址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者,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服務科外僑股辦理;居留地址在其他縣市者,則向該地區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

Q8: 外國法人因承攬、買賣及技術合作須指派外國人來臺從事履約工作,薪資由國外公司支付須申報所得稅嗎? 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Q9: 外僑在臺居留期間超過90天其自國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外僑在該居留期間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全數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

其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數額,可憑當地稅務機關、合格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之證明文件(會計師應檢附開業證件影本),送居留所在地國稅局以憑認定。

外僑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外幣勞務報酬,應按該年度之單位外幣與新臺幣之平均兌換金額計算。

Q10: 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區分? 下列2種人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 (一) 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1)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3)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

      不屬於以上所稱的個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

Q1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報繳綜合所得稅?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填具結算申報書,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各項減免扣除項目,並以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按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於申報前自行向代收稅款公庫繳納。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屬扣繳類目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如有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內按扣繳率申報納稅,但於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

例如:執行員工認股權等,則應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則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亦應自行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Q12: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送哪些文件?如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不在中華民國居住,是否亦可列報免稅額?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應檢附的資料為: 一、配偶: (一)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影本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三)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二、直系尊親屬(須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 (一)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三)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四)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五)未滿60歲且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三、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須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 (一)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三)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四)滿20歲以上如仍在校就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繳費收據等任選其一。

如係身心障礙者,應檢附醫師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如係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五)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四、其他親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在中華民國境內確與納稅義務人共同居住且受其扶養者): (一)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三)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四)滿20歲以上如仍在校就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繳費收據等任選其一。

如係身心障礙者,應檢附醫師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如係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五)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六)共同居住之證明(如公證文件或戶籍證明,或由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經公證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之文件)。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僑,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包括其他親屬,如伯、侄、孫、甥、舅),若能提示符合上述規定之證明文件者,亦可認列其免稅額。

Q13: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可以享有的減免有哪些? 一、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其綜合所得稅計算係就其本人、配偶、及合於規定申報受扶養親屬之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的餘額,為綜合所得淨額,再依所得淨額按規定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2021年度之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為: (一)免稅額:2021年度外僑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每人各為新臺幣(以下同)88,000元,2021年度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為132,000元。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1.標準扣除額:(按身分別定額扣除)單身者扣除120,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240,000元。

2.列舉扣除額,應依規定檢據核認,計有以下6項: A.捐贈: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但有關國防、勞軍及對政府、古蹟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B.保險費: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全民健康保險不受此限制),除全民健康保險費可核實扣除外,其餘人身保險費每一被保險人每年不得超過24,000元。

C.醫藥及生育費:依規定覈實認定。

D.災害損失:依規定覈實認定。

E.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標的限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以不超過300,000元為限,但已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先自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

F.房屋租金支出:房屋標的限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3.特別扣除額: A.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以不超過本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額」為限。

B.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不得超過270,000元。

C.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200,000元。

D.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每人每年最多扣除25,000元。

E.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2012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其符合規定者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F..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符合規定者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返華者,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三)基本生活費差額: 依公告202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192,000乘以外僑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即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部分,得自納稅義務人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2021年度累進稅率速算公式如下: Q14: 夫妻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一方為外僑,應向什麼地方辦理結算申報? 1.夫妻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另一方為外僑居住者,可自行選擇以中華民國國民之一方為納稅義務人向其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暨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結算申報,如以外僑人士為納稅義務人,則向外僑居留地國稅局之外僑業務單位申報(居留地為臺北市者,請到臺北市中華路1段2號臺北國稅局服務科外僑股申報)。

又無論在何地辦理申報,夫妻均應合併填寫一張申報書。

2.當外僑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單獨就其所得按非居住者稅率課徵所得稅。

至其選擇單獨課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不得扣抵,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

Q15: 夫妻是否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應如何申報?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一)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除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或取得通常保護令者外,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惟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但仍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夫妻如果不在同一居留地,可由夫或妻合併另一方所得後向其居留地國稅局辦理合併申報。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單獨就其所得按非居住者稅率課徵所得稅。

至其選擇單獨課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配偶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不得扣抵,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三)如果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可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如選擇合併申報時,應檢附結婚證明。

至於結婚或離婚當年度之扶養親屬,可以在不重複列報原則下,協議由一方或分由雙方申報,否則應由實際扶養的一方申報。

除上述三種毋須合併申報之情形外,外僑居住者及其配偶、申報受扶養親屬的中華民國來源之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填寫在同一份申報書內合併申報納稅。

Q16: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扣繳率規定為何?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屬扣繳範圍所得,應依下列規定之扣繳率就源扣繳: (一)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21%。

(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18%。

自2009年1月1日起,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三)佣金按給付額扣取20%。

(四)利息按給付額扣取20%。

但有下列項目者依給付額或分配額扣取15%:   1.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給付之利息。

  2.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3.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給付之利息。

  4.以前三項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給付之利息。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20%。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20%。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20%。

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免予扣繳。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20%。

(九)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18%。

(十)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20%。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以下列示常見之非扣繳所得: (一)執行員工認股權之所得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二)緩課股票轉讓所得按面額(如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低於面額時,以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依所得類別按18%或21%扣繳率申報納稅。

(三)抵押利息及其他所得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四)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1項至第3項之受益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於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按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五)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超過90天者,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按18%扣繳率申報納稅。

Q17: 外僑於申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的繳稅方式有那些? 一、外僑於申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而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時,可採下列4種方式繳納: (一)現金或支票繳稅:納稅義務人可填妥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亦可經由電子申報軟體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持向各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稅額30,000元以下案件,於繳納期間內,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二)晶片金融卡繳稅:納稅義務人可持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的晶片金融卡利用電子申報軟體或至線上繳稅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依操作指示即時轉帳繳稅,並可自行列印交易紀錄明細表留存。

(三)信用卡繳稅:為鼓勵網路申報,凡利用電子申報軟體申報外僑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即可使用本人或配偶(國人配偶亦可)持有已參加信用卡繳納外僑綜合所得稅之本國金融機構發行信用卡,依操作指示繳稅。

(四)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納稅義務人利用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或「健保卡及密碼」為通行碼透過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以本人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網際網路即時轉帳繳稅,自行繳款資料為交易紀錄明細表。

二、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現金繳納稅款或利用晶片金融卡至線上繳稅網站繳稅的案件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前,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

其餘逾期繳納案件,僅得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Q18: 外僑綜合所得稅如有退稅,應如何辦理?又外僑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時,應如何辦理? 國稅局受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後,依一般查核程序核定確有應退稅款時,於退稅支票開妥後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

外僑納稅義務人亦可利用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

惟所退稅款如因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結清或其他因素致無法順利撥付時,亦將轉為開立退稅支票方式辦理。

外僑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或外僑已離境無法兌領該退稅支票時,可填寫「委任書」,委請代理人代為領取支票,或改成劃線支票並經由金融機構以票據交換方式兌領。

上述方式均應檢附外僑護照之簽名頁影本以核對納稅義務人之簽名。

Q19: 國外繳納的所得稅,可否在中華民國抵減綜合所得稅?又在中華民國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可否在外國抵繳稅款? 依中華民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於國外繳納的所得稅,不得抵繳中華民國之綜合所得稅。

在中華民國繳納之綜合所得稅,能否在國外抵減稅款,應視各國租稅規定,納稅義務人可自行向其國家之稅務機關詢問抵稅事宜。

如依該國稅法規定,對已在其他國家繳納之所得稅准予扣抵者,可向財政部臺北、高雄國稅局總局服務科外僑股或其他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核發納稅證明書。

Q20: 外僑為辦理國外所得稅申報等事宜所需要之英文繳稅證明,應如何申請? 若由外僑本人申請英文納稅證明,應攜帶護照或居留證向財政部臺北、高雄國稅局總局服務科外僑股或其他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辦。

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受託人則須持經外僑納稅義務人簽名之委託書及護照影本(含基本資料及簽名)暨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向上述國稅局申請。

Q21: 何謂「外僑統一證號」?由何機關配賦及如何編排? 一、自2007年1月2日起: (一)由內政部移民署針對港澳、大陸地區人民及華僑於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時,配賦統一證號。

(二)由內政部移民署針對一般之外僑於核發外僑居留證時,配賦統一證號。

(三)未曾取得前述機關所發證件,而有申報所得稅需要之已入境外國人或在臺無戶籍本國人,一般外僑可由當事人或受託人檢附護照,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申請,港、澳、大陸地區人民及華僑則檢附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件,向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核發「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

二、有關統一證號之編排方式如下: 「統一證號」計有10個欄位,第1位為區域碼,第2位依據性別及核發機關分別為A、B、C、D,第3位至第9位係流水號,第10位為檢查號,即外僑居留證上所載之統一證號。

例如: (一)Mr.RobertW.Davison持有外僑居留證,他的統一證號即為AC12345678。

(二)Ms.CarolLee持有外僑居留證,她的統一證號即為HD12345678。

三、自2021年1月2日起,內政部移民署推出新式外來人口統一證號,換號期間為2021年1月2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2031年1月1日起舊式統一證號全面停用。

新式證號編排方式如下:「統一證號」計有10個欄位,第1位為區域碼,第2位為性別碼,第3至第9位係流水號,第10位為檢查碼。

例如: (一)Mr.RobertW.Davison的舊式統一證號為AC12345678,新式證號為A812345678 (二)Ms.CarolLee的舊式統一證號為HD12345678,新式證號為H912345678 Q22: 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之申報戶為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三)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

  Q23: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有那些?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應為以下項目之合計數: (一)綜合所得淨額(即一般結算申報書中稅額計算式之AE或AJ+AL金額)。

(二)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

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三)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四)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五)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六)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擇股利及盈餘採分開計稅之合計金額。

Q24: 什麼是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那些情形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一)2016年起實施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制度,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申報所得稅。

(二)外僑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以下簡稱房屋、土地),應依新制規定申報所得稅: 1.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

2.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

3.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三)外僑自2021年7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應依新制規定申報所得稅: 1.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2.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者。

但該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Q25: 如何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及課稅所得? (一)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的計算方式依取得方式說明如下: 1.出價取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 2.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二)課稅所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Q26: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所適用稅率為何? 個人以出售當年度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及房地持有情形認定所適用的稅率: 個人 持有期間 適用稅率 交易日於 2021年7月1日前 交易日自 2021年7月1日起 居住者 45% 1年以內 2年以內 35% 2年以內超過1年 5年以內超過2年 20% 10年以內超過2年 10年以內超過5年 15% 超過10年 超過10年 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6年內以一次為限) 1.課稅所得4,000,000元以下: 免稅 2.課稅所得超過4,000,000元部分: 10% 非居住者 45% 1年以內 2年以內 35% 超過1年 超過2年 Q27: 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應如何辦理申報?申報時要檢附那些文件? (一)房地合一新制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係採分離申報納稅,個人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依規定格式填寫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

該管稽徵機關,依下列順序定之:   1.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

  2.申報時居留地稽徵機關。

  3.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所在地稽徵機關。

  4.中央政府所在地之稽徵機關。

該筆交易所得毋須再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

(二)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1份。

  2.計算結果有應自行繳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正本。

  3.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

  4.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

  5.其他有關文件。

Q28: 外僑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果沒有按規定辦理申報,會有什麼後果? 有關這個問題分3種情形說明: (一)外僑未依規定申報,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擇一從重處罰。

(二)外僑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繳納的所得稅款,如逾交易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期限,始繳納稅款,每逾3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三)外僑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Q29: 外僑對於中華民國綜合所得稅尚有其他疑義,應如何得到更詳細的稅務資訊? 外僑若尚有其他疑義,可以透過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網址(http://www.ntbt.gov.tw)查詢或以電話(02-23113711轉1116、1118)洽洵。

Q30: 外國人在臺工作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一、應依規定定期接受健康檢查:(詳情請見勞動部網站) (一)外國專業人員:外國人在臺申請在臺工作擔任補習班教師,應檢附經中華民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認可之3個月內有效期限內之體檢證明,如該健康檢查證明為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代表處驗證。

(二)移工:移工應於進入中華民國國境後3個工作天內及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由雇主安排前往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二、應於期限內辦理外僑居留證:持居留簽證之外國人應於入國後15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至居留地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或委託代辦。

三、在臺工作之薪資所得,應依規定繳納所得稅: (一)外國人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工作居留滿183天,係「居住者」身分,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納稅,適用稅率則依所得高低介於5%至40%。

雇主如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工資時外國人可選擇,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取5%或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選擇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者,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即薪資所得不超過新臺幣4萬元),免予扣繳;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者,2021年度起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新臺幣8萬4,500元以下,亦毋需扣繳。

(二)外國人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工作居留未滿183天,係「非居住者」身分,雇主如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應為外國人採就源扣繳完納稅捐。

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薪資所得的6%扣繳稅款,全月薪資給付總額高於基本工資1.5倍者,按薪資所得總額的18%扣繳稅款。

(三)如外國人來臺係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由於雇主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不論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雇主於給付時都不會代扣稅款,但外國人仍應按勞動契約上每月約定工資計算所得稅額,並依規定申報繳稅。

(四)外國人來臺工作後,如一課稅年度居超過90天,應於隔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之申報納稅或結算申報;如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申報,稅捐單位受理申報案,經核算有應退稅款者,並依程序辦理退稅。

(五)外國人如有短漏報所得情形者,將處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如未依法辦理申報者,將處補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四、應依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契約規定:    雇主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續約時,亦同。

契約應以中文為之,並應作成外籍勞工母國文字之譯本。

五、如何辦理加、退勞工保險:詳情請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    (中文網址:https://www.bli.gov.tw/ 英文網址:https://www.bli.gov.tw/EN/) (一)加保: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司、行號等事業單位之外國人即為「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強制加保對象,雇主應於其「到職之日」,檢附相關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外僑居留證或外國護照影本向勞工保險局申報加入保險。

至受僱於僱用勞工4人以下之公司、行號等事業單位或其他各業之外國人,雇主可以自願投保的方式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二)退保:外籍勞工期滿離職、自願提早離職或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之日,由事業單位(雇主)向勞工保險局申報退出勞工保險。

六、如何辦理加、退全民健康保險:(詳情請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 (一) 加保:所有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籍勞工均須加入健保。

由雇主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向當地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屬各分區業務組辦理健保事宜。

(二)退保:外籍勞工於期滿離職、或自願提早解約離職、或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當地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屬各分區業務組辦理退保。

 七、工資、工時之勞動條件規定:(詳情請見勞動部網站)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不論本國或外國人,只要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從事工作(如製造業、營造業等)時,其工資、工時、請假、加班、資遣等事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現行相關規定摘要如下: 1.基本工資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為25,25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68元。

2.正常工作時間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3.延長工作時間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4.加班費: (1)平日:勞工工作超過8小時,其於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

(2)休息日: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

(二)未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規定:不論本國或外國人,如受僱於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如受僱於家庭從事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工等工作)時,其工資、工時、請假、加班等事項,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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