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識技能,提昇勞動條件,維護就業及工作權,改善會員生活,增進會員福利,並在對等及互信的原則下協調勞資關係, ... 次選單 NEWS最新消息 最新訊息 工會文宣 法令規章 LINKS快速連結 福委會合作廠商優惠網址 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 宜睿智慧-福利即享券 山富旅遊 五福旅遊 工會臉書社團 新北市產業總工會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 勞工福利資訊網 職業災害與補償(助) 勞動事件法(司法院專區)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勞動部 勞動部檢查處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新北市政府 新北勞動雲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NEWS最新消息 NEWS最新消息 2020/12/01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職工福利委員選舉辦法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職工福利委員選舉辦法 第一條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職工福利委員選舉,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職工福利委員選舉(以下簡稱本選舉),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第四條之規定,本會應選委員9人,候補3人。

第三條 本選舉,得於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時辦理,所屬主管機關得派員指導。

第四條 本選舉之選票由本工會印製,並加蓋本會圖記章及由監事會召集人簽章後,始生效力。

第五條 本選舉應選委員名額9人,除本會理事長得為當然委員,餘按本會組織劃分(總公司1名、北區2名、南區2名、中區1名、桃區1名、宜花東區1名),考量公平性及代表性。

第六條 本會會員得為選舉人及被選舉人。

但在職年資未滿六個月者,不得為被選舉人。

第七條 凡具有被選舉資格者,均得為當選人;當選人應親自出席為限。

第八條 選舉前十日,本會應將選舉日期,公告所屬會員週知。

第九條 本選舉,採無記名單記法,並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為選舉,委託選舉人數不得超過親自選舉人數三分之一,並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其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條 職工福利委員選舉後,由本會提報當選職工福利委員名冊后公告會員,並於選舉完畢十日內,將職工福利委員名冊函送事業單位核備。

第十一條 本會職工福利委員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任期應自職工福利委員會召開之日起算,出缺時,由候補代表依序遞補,補足原代表之任期。

當選職工福利委員者經調離原分部即喪失職工福利委員資格,由候補代表依次遞補,但配合事業機構組織調整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卅日制訂、107年九月廿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修訂、109年十一月三十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回列表頁 TOP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