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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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由本署指定專責檢察官先行審查。

4. 四、本署受理告訴、告發、自首及司法警察(官)報告(移送)之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PDF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93年04月29日 修正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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