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教師設立公司」問題研析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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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知識經濟」,就是知識可以用來創造財富,大學教授參與企業經營或擔任董事,讓產業資源與大學交流,不論是學術貢獻社會,或是學校取得資金去做更合適學校發展的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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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教師設立公司」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6年1月
更新日期:106年1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高英
編號:R00115
(一) 公立學校教師設立公司之法規限制
依據現行規定,教師得否設立公司,係以禁止為原則,法令另有規定為例外。
1.未兼行政職教師
(1)依大法官釋字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
所以非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排除「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3條之適用,亦即得以設立公司及經營事業。
然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2)而「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10條已規範教師須為該新創生技新藥公司之「主要技術提供者」,始得擔任該新創公司之創辦人、董事。
又「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7條第4項規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股本總額百分之十、第二項及第十四條兼任他項業務之限制。
」
(3)依此,「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明定,從事研究人員為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且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得兼任該新創公司董事;其兼任董事期間以8年為限。
(4)另,「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業已放寬公立大專非兼行政職務教師,需因代表政府或學校持有之股份始得兼任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等職務。
2.兼行政職教師
(1)依大法官的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人員服務法」之適用。
因而必須遵守「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3條之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依照該條文,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只能當非經營階層的股東。
(2)然而「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通過,使得這項規定可以例外的排除。
上開條例第10條規定,「新創之生技新藥公司,其主要技術提供者為政府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時,該研究人員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得持有公司創立時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並得擔任創辦人、董事或科技諮詢委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如果擴大適用範圍,不限生技新藥產業,由教育部規定適用的行業,則可解決此一問題。
(二) 允許大專教師設立公司之必要性析論
我國在極為欠缺天然資源的條件下,過去卻能夠展現傲人的經濟實力與科技能力,其所憑恃的正是優秀的人力資源。
然而,我國仍有70%擁有博士學位的高級研究人力留在學術界,如果能鼓勵大專校院教師走出校園,將創意發想推向產業化,相信不但可藉由產業洗禮提升教師實務經驗,也能為國家經濟發展挹注更多高階的研究能量。
事實上,國外大學教師設立公司創業成功的案例不少,例如美國史丹佛大學、麻省理工學院等知名學府教師創業成功案例、日本政府設有風險投資基金核撥經費協助擁有專利的大學教授創業,中國大陸對於設立公司的教授稱之為「創業教授」,而且創設出北大方正、清華同方等著名企業,這些在在顯示校園研發能量是國內未來亟待開發的經濟發展資源。
所謂「知識經濟」,就是知識可以用來創造財富,大學教授參與企業經營或擔任董事,讓產業資源與大學交流,不論是學術貢獻社會,或是學校取得資金去做更合適學校發展的運用,都有正面效益。
然而,國內大專教師設立公司目前並不常見,其主要原因之一即來自法規上對於公立學校教師得否至業界兼職之限制。
爰建議教育主管機關本於「興利除弊」原則,考慮鬆綁現行規定並明確規範教師兼職事宜,以利大專教師設立公司之推動。
惟亦有論者提出,鼓舞教師帶著研發成果勇敢外出創業,立意固然良好,但以我國目前高教的環境,鬆綁教師的兼職限制並不是問題的關鍵,如何讓教師的研發成果能有效的轉化成產業利用的能量才是癥結,若不能改善校園的升等制度、扭轉獨尊論文的價值觀及鼓舞更多教師投入產業技術耕耘,則只是在借調、兼職上鬆綁限制就想推動教授創業,勢必徒勞無功。
是以,鬆綁法規之餘,如何從改善高教環境生態著手,讓校園有育成新創事業的土壤,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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