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式聯盟主題「數位轉型與商模創新」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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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主題式聯盟主題「數位轉型與商模 ... 隨著數位轉型時代來臨以及人工智慧、雲端運算、行動裝置技術推波助瀾,數位科技與網 ... ::: 首頁 最新消息 計畫公告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主題式聯盟主題「數位轉型與商模創新」公告事項 計畫公告 智財新知 活動快訊 公開揭露 youtube ▲點選以上圖片,可連結至YouTube觀賞計畫說明影片 一、計畫目的: 隨著數位轉型時代來臨以及人工智慧、雲端運算、行動裝置技術推波助瀾,數位科技與網路平台服務大幅成長,在批發零售、健康促進、社交娛樂、物流配送、生活服務等領域開枝散葉,滲透並形塑消費者生活之各個層面;因此,數位科技創新與平台經濟崛起不僅改變經濟成長與企業競爭法則,影響力更與日俱增,已然成為未來中小企業發展必須面對之關鍵課題。

本處為積極鼓勵中小企業籌組研發聯盟,協同開發數位轉型跨域整合應用技術或提升平台經濟創新服務與商模發展能量,並協助中小企業因應人工智慧、數據分析及物聯網發展趨勢,驅動跨領域融合智慧機械、雲端運算、網宇實體(CPS)、3D列印、感測技術、辨識科技、自動導航、精實管理、數位生活應用與資安管理等數位科技特色,帶動國內中小企業導入尖端數位科技與創新應用服務特色,進而扶植開發跨域整合前瞻技術與創新服務應用模式,希望藉此鼓勵中小企業籌組研發聯盟發展符合數位轉型需求之平台經濟嶄新服務與創新商模,進而協助中小企業運用數位科技優化服務與創新商模之能力。

在數位轉型趨勢下之平台經濟發展關鍵因素包括:(一)需求驅動:精準界定目標客群,並依需求規劃周延之顧客經驗地圖;(二)多邊連結:以平台作為核心樞紐,鏈結供給端、需求端、第三方支援等,建構相輔相成、互利共生的商業模式;(三)科技賦能:透過平台加速科技導入,強化中小企業營運流程、獲利變現或資產利用效率;(四)數據反饋:藉由數據蒐集分析,促使用戶對平台產生黏性,形成正向網絡效應與規模經濟。

綜上所述,本處特於109年度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下,規劃推動「數位轉型與商模創新」補助主題,以期輔助中小企業建立具備數位科技跨域合作能耐或平台經濟整合創新商模能量之研發團隊,加強扶植中小企業創新研發動能,帶動更多中小企業提升數位營運能力,進而朝向數位轉型與商模創新之目的前進。

二、補助類型/範圍: 本計畫參照補助主題區分為「跨域整合類」及「平台經濟類」等兩種類型,上述兩類計畫補助範圍說明如下。

 (一)跨域整合類: 運用人工智慧、數據科學或物聯網等新興數位科技,並融合數位製造與服務應用相關技術(如:智慧機械、雲端運算、網宇實體(CPS)、3D列印、感測技術、辨識科技、自動導航、精實管理、數位生活服務、數位資安管理等),開發符合跨領域整合之系統解決方案或服務應用特色。

針對智慧機械、智慧工廠、智慧生活、智慧醫療、智慧交通、智慧城市等科技領域之產品與服務創新研發所面臨瓶頸或障礙,透過上下游垂直整合或跨領域水平整合方式結盟產學研合作機構,共同開發前瞻關鍵技術項目或終端服務應用方案。

(二)平台經濟類: 以消費需求為導向,運用數據分析、體驗回饋等方式優化商品開發與服務流程,並運用數位平台融合跨領域業者,共同發展如全通路銷售、體驗經濟、共享服務、社群銷售、雲端租賃等創新商業模式,建立商模共創、互利共生之商業生態體系。

聚焦特定領域之平台,強化其創新科技與技術應用,透過上、下游垂直整合,帶動該領域之價值鏈夥伴集體轉型、共同發展創新數位服務,打破既有營運侷限、開創新市場商機,建立有別以往的創新商業模式,達到數位轉型的目的。

三、提案重點: (一)「跨域整合類」計畫重要研發成果(含解決方案或應用特色): 研發標的應包含如:人工智慧、數據科學或物聯網等數位科技關鍵技術或服務,亦強調善用數位製造或智慧聯網相關技術以開發解決方案或創新應用特色。

(二)「平台經濟類」計畫重要研發成果(含解決方案或應用特色): 研發標的應包含如:消費者需求、服務設計、科技應用、數據分析等關鍵技術或服務,亦強調善用數據分析或數位服務相關流程以開發解決方案或創新商業模式。

(三)成果展示或場域驗證: 計畫內容應規劃研發成果展示或推廣作法,研發聯盟合作廠商應納入可承諾提供研發成果進行場域驗證者,並具體說明未來研發成果進行實地場域(或市場)驗證之規劃方案,以利展現該計畫研發成果導入數位科技應用場域之創造價值效益。

(四)團隊組成與管理機制: 申請廠商應具體說明籌組研發聯盟團隊成員之技術能量及合作管理機制設計(含:組織架構、權責分工、合作方式、成果歸屬等)。

(五)預期產出: 研發成果(如:論文報告、專利產出、新產品或服務)、商業產出(如:創造產值、降低成本、提升市佔率、衍生新公司等)、產業影響(如:進口替代、出口擴張、補強產業鏈缺口、新增就業機會、帶動上下游生產力、解決方案擴散效益、創新示範觀摩效益等)。

(六)其他: 提案計畫可行性:目標明確性、構想完整性、推動可行性、團隊合適性(專業、資源、經驗)、經費合理性等。

其他提案特色:加強發展商業跨域生態系、協同推動產業標準或發展共通技術規格、發展創新經營模式等。

四、計畫期程: 本計畫一律研提2年期程計畫內容(含實施方式與經費需求),執行期間以計畫起始日起算2年為期,採取1年1審方式,第1年結案審查通過方可執行第2年計畫。

五、申請資格: (一)本計畫所補助中小企業須符合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公告「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其他申請資格認定標準依SBIR計畫申請須知規定辦理。

(二)本計畫限由3家(含)以上公司共同提出符合公告主題之聯盟型計畫,並由1家中小企業擔任提案主導廠商,計畫成員達60%(含)以上須為中小企業,任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1項研發聯盟計畫為原則。

(三)本計畫得與學校、法人、大型企業或國內、外研究機構結盟共同提出申請,上述計畫成員可編列經費科目及編列標準依SBIR計畫申請須知規定辦理。

(四)本計畫成員皆不得為陸資投資事業(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正式公布名錄認定)。

(五)本計畫執行場所應於我國行政管轄區域內。

六、作業須知: (一)本計畫屬性區分「前瞻科際整合」及「終端服務共創」等兩種類型,各類計畫屬性具體內涵詳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SBIR計畫申請須知「推動架構」所示。

(二)本計畫僅得提案申請「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2),並於Phase2計畫結案後,方得再行申請「加值應用」(Phase2+)計畫。

Phase2階段: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1,000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每家廠商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

撥付補助款原則每年不超過成員家數乘以500萬元。

Phase2+階段: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500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2,500萬元,每家廠商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

(三)本計畫總補助經費上限不得超過總申請經費之50%,其餘計畫所需經費由申請廠商自行籌措。

(四)本計畫總補助經費上限不得超過總申請經費之50%,其餘計畫所需經費由申請廠商自行籌措。

七、申請方式: (一)本計畫申請資料檔案與表單格式請至http://www.sbir.org.tw網址下載電子檔案參考。

(二)本計畫採線上申請作業,各項應備申請文件資料詳見SBIR計畫申請須知。

申請廠商於完成線上填寫計畫申請表、構想簡報或撰寫計畫書內容,應備文件資料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電子檔上傳,若使用工商憑證申請者則免加蓋。

預計109年12月初開放線上申請,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09年12月25日17時止。

(三)於109年12月4日舉辦主題式聯盟計畫說明會。

八、審查機制: (一)本計畫採取「構想審查」(預先審查)及「計畫審查」(細部審查)等兩階段審查,作業流程、審查項目(含加分事項)及應備文件資料詳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SBIR計畫申請須知「計畫審查」所示。

(二)本計畫審查會議審核結果將呈送SBIR計畫指導會議確認,並依據指導會議所確認審核結果送交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核定,俟正式核定後,由專案辦公室函知廠商審核結果。

(三)核定通過之廠商依經濟部中小企業處SBIR計畫申請須知「計畫簽約與執行」辦理簽約作業。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公告未盡事宜,依「經濟部中小企業處SBIR計畫申請須知」及相關法令或辦法規定辦理。

(二)本計畫參與之研發人員須為公司正式員工(具有該公司勞保身分者),若公司人數為5人(不含)以下,可檢附如就業保險等相關證明文件;若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如已退休人員),須檢附如職業災害保險投保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參與本計畫之公司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計畫聯絡人與會計、研究開發人員及顧問,均須檢附「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四)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本計畫辦公室與審查委員及相關人員均已簽署保密協定,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所有審查結果均由計畫辦公室正式函知。

(五)所執行計畫中若有編列轉委託單位者,計畫簽約時務必檢附委外單位之正式合約及計畫書(應載明計畫執行期間、內容、查核指標及經費使用編列)。

(六)本計畫所有參與廠商應預先協訂明列自籌款之分攤比例及金額,作為契約之附件,並負連帶給付責任。

補助款撥付提案主導廠商代表簽約,任一參與廠商若於執行期間中途退出時,其他繼續參與廠商應依比例分攤退出者之自籌款。

(七)本計畫所進行之共同研發行為,如涉及公平交易法所稱之「聯合行為」,請另依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

(八)本計畫公告徵案僅適用於新進行之研發聯盟計畫,若為已開發完成之技術或產品者,均不得申請,且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九)計畫經審查核定補助之提案單位,如經發現其違反簽約計畫承諾書之情形者,或是通過審查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不符者,將撤銷其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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