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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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調查步驟建築物基地之調查可配合建築計畫之規劃設計及施工作業階段 ... 之地層大地工程參數‧建議之基礎型式及設計準則,至少應包括基礎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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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02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基地調查
3.1調查要求
3.1.1一般說明
地基調查之目的,旨在取得與建築物基礎設計、施工以及使用期間
相關之資料,包括地層構造、強度性質及鄰近地形、地物、地震、
水文狀況與周圍環境等。
所有建築物基地均應依據第3.1.2節所列之考慮要素,兼顧建築
物安全經濟之設計要求,配合建築物規劃設計與施工之階段,擬定
調查計畫,進行調查並作出報告。
3.1.2考慮要素
建築物地基調查計畫須綜合考慮下列各項要素而編擬之︰
1可資參考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2建築物之使用類別。
3建築物之樓層數、基地面積及開挖深度。
4基地地質構造及土壤性質之變異性。
5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之型式與特性。
6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之初步基礎設計。
7基地之環境因素,包括地震、振動、降雨、洪水、地形、地下水
、鄰近建築物、地下障礙物與公共設施等狀況。
8建築物之預定施工方法。
9調查方法之適宜性。
3.1.3一般要求
1地基調查以取得與建築物基礎設計及施工相關之資料為目的。
所
有建築物基地均應辦理地基調查,以資料蒐集、現地踏勘與地下
探勘及試驗等方法為之,其中地下探勘方法包含鑽孔、圓錐貫入
孔及探查坑。
2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基地,如基地面積為六百平方公
尺以內,且基礎開挖深度為五公尺以內及無地質災害潛勢者,得
引用鄰地既有可靠之地下調查資料代替地下探勘調查。
3除符合上款之情形者外,均須進行地下探勘。
4基礎施工期間,如發現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假定不一致或基礎
安全性不足時,應即依據實際情形辦理補充地下探勘及配合變更
設計。
3.1.4特殊要求
建築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分別增加調查內容:
1五層以上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位於砂土層有土壤液化之
虞者,應辦理基地地層之液化潛能分析。
2位於坡地之基地,應配合整地計畫,辦理基地之穩定性調查。
位
於坡腳平地之基地,應視需要調查基地地層之不均勻性。
3位於谷地堆積地形之基地,應調查地下水文、山洪或土石流對基
地之影響。
4位於其他特殊地質構造區之基地,應辦理特殊地層條件影響之調
查。
3.2調查方法
3.2.1一般說明
1地基調查應視設計或施工之需要、地層情形與當地環境等因素,
選用適當之方法。
對於同一目的之調查,必要時應採用兩種以上
不同之方法為之,以供評估調查結果之可靠性與可信度。
2調查時應考慮地盤之不均勻性、測定值之變異、試驗與測定方法
所致之差異,以及地下水位或水壓變動等所致之影響。
3.2.2調查步驟
建築物基地之調查可配合建築計畫之規劃設計及施工作業階段逐步
辦理,調查之精度由低至高,並視工程之重要性與地層之複雜性,
採取不同之步驟。
調查步驟包括資料蒐集、現場踏勘、初步調查與
細部調查。
為特殊目的或施工之需要,亦可再進行特殊調查、補充
調查或施工環境調查。
3.2.3調查範圍、點數與深度
調查範圍、調查點之數量、位置與深度,應依建築計畫作業階段、
地盤之複雜性、建築物之種類、規模及重要性等訂定之。
1調查範圍
調查範圍至少應涵蓋建築物基地之面積,及其四周可能影響本基
地工程安全性之範圍;若以鄰產保護為目的而作之調查,其調查
範圍應及於施工影響所及之範圍。
2調查點數
地基調查密度應視工程性質及對基地地質條件之了解程度而定,
規劃必要之調查方法及調查點數。
原則上,基地面積每六百平方
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每三百平方公尺者,應設一處調查
點,每一基地至少二處,惟對於地質條件變異性較大之地區,應
增加調查點數。
對於大面積之基地,基地面積超過六千平方公尺
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之部份,得視基地之
地形、地層複雜性及建築物結構設計之需求調整調查密度。
3調查深度
調查深度至少應達到可據以確認基地之地層狀況、基礎設計與施
工安全所需要之深度。
一般情況下,可採下列原則:
(1)淺基礎基腳之調查深度應達基腳底面以下至少四倍基腳寬度之
深度,或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深度。
(2)樁基礎之調查深度應達樁基礎底面以下至少四倍基樁直徑之深
度,或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深度。
(3)沉箱基礎之調查深度應達沉箱基礎底面以下至少三倍沉箱直徑
或寬度之深度,或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深度。
(4)對於浮筏基礎或其他各類基礎座落於可能發生壓密沉陷之軟弱
地層上時,調查深度至少應達因建築物載重所產生之垂直應力
增量小於百分之十之地層有效覆土壓力值之深度,或達低壓縮
性之堅實地層。
(5)對於深開挖工程,調查深度應視地層性質、軟硬程度及地下水
文條件而定,至少應達1.5~2.5倍開挖深度之範圍,或達
可確認之承載層或不透水層深度。
3.2.4調查方法
建築物基地之調查與試驗方法應依規劃、設計及施工之需求而定,
原則上應根據國家標準之規定辦理。
國家標準尚無規定者,得依據
符合調查目的之相關規範實施,亦可參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之「工
址地盤調查準則」辦理。
3.3調查報告
3.3.1一般說明
地基調查報告應針對工程目的,敘述與工程設計、施工及建築物長
期利用相關之地層狀況與長期變化,並就大地工程之基本特性,如
地層之複雜性、調查與試驗之侷限性、力學理論之限制性、工程施
工之變異性與可能之困難等作必要之說明。
3.3.2報告內容
建築物地基調查報告應分為紀實與分析兩部分,其內容依設計需要
決定之。
1紀實部份包括下列內容︰
‧工程之說明
‧基地概述
‧引用之既有文獻及資料
‧調查目的
‧工作範圍
‧基地環境
‧調查方法及說明
‧調查點之位置、高程及地層柱狀圖
‧地下水文
‧現地試驗及探測結果
‧取得樣品及室內試驗結果
‧特殊調查試驗
‧調查過程相片
‧地質剖面圖、地層分類及描述
‧地層綜論
2分析部份包括下列內容︰
‧計劃工程設施概述
‧區域性潛在地質不利因素概述
‧簡化之地層剖面及承載層
‧建議之地層大地工程參數
‧建議之基礎型式及設計準則,至少應包括基礎深度、支承力及
對鄰地與建築物之影響
‧推估之建築物最大沉陷量、差異沉陷量,及對建築物之影響
‧基礎施工應注意事項及安全監測項目
‧進一步調查之內容
3必要時尚應包括下列項目︰
‧基礎開挖、擋土及支撐方式建議
‧擋土開挖穩定性分析
‧對基地挖填方法之建議
‧基地地震液化潛能評估及其影響
‧地層改良之需要性及對改良方法之建議
‧邊坡之穩定性及穩定工法建議
‧施工中排水及降水之建議
‧沉陷速率之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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