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20-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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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 ... 列印時間:111/03/1816: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20條 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面間之上下開口距離,應不大於五十五公分。

二、以木材構成者,其規格如下:(一)上欄杆應平整,且其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

(二)中欄杆斷面應在二十五平方公分以上。

(三)腳趾板高度應在十公分以上,厚度在一公分以上,並密接於地盤面或樓板面舖設。

(四)杆柱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公尺。

三、以鋼管構成者,其上欄杆、中欄杆及杆柱之直徑均不得小於三點八公分,杆柱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

四、採用前二款以外之其他材料或型式構築者,應具同等以上之強度。

五、任何型式之護欄,其杆柱、杆件之強度及錨錠,應使整個護欄具有抵抗於上欄杆之任何一點,於任何方向加以七十五公斤之荷重,而無顯著變形之強度。

六、除必須之進出口外,護欄應圍繞所有危險之開口部分。

七、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並不得使用梯子、合梯、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

但護欄高度超過堆放之物料、設備、梯、凳及車輛機械之最高部達九十公分以上,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

八、以金屬網、塑膠網遮覆上欄杆、中欄杆與樓板或地板間之空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得不設腳趾板。

但網應密接於樓板或地板,且杆柱之間距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

(二)網應確實固定於上欄杆、中欄杆及杆柱。

(三)網目大小不得超過十五平方公分。

(四)固定網時,應有防止網之反彈設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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