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15-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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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110.01.13 增訂之第 3-1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法務部> 法律事務目. 第15 條. 未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總則施行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112年01月01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0.01.13  增訂之第 3-1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法律事務目 第15條 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外國法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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