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組織員額設置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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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之組織規定如下: (一)十班以上,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實習輔導處、輔導工作委員會、會計室及人事室; ... 目前線上:831人,瀏覽人次:672777097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組織員額設置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本基準依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組織規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訂之。

二、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之組織規定如下: (一)十班以上,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實習輔導處、輔導 工作委員會、會計室及人事室;二十班以上得增設圖書館。

(二)前款各處設下列各組: 1.教務處:設教學設備組、註冊組;二十班以上設教學組、設備 組、註冊組、實驗研究組、特教組。

2.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組、體育衛生組;十三班以上未滿二十五 班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體育衛生組;二十五班以上設訓育 組、生活輔導組、體育運動組、衛生保健組。

3.總務處:九班以下不分組;十班以上設事務組、文書組、出納 組。

4.實習輔導處:設實習組、就業輔導組、建教合作組。

(三)會計室:設置會計主任、組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四)人事室:設置主任、組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三、本校置校長一人,教師、職員若干人,其員額設置如下: (一)兼任行政職務人員: 1.四十班以上,置秘書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之。

2.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實習輔導處,各置主任一人, 其所屬各組置組長一人;圖書館置主任一人。

除學生事務處生 活輔導組組長得由軍訓教官或總務處所屬各組組長兼任外,其 餘人員由編制內專任教師任之。

3.學生事務處置副學務主任一人,由軍訓主任教官兼任。

4.每科置科主任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任之。

5.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輔導教師一人,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

(二)教師: 1.工業科:每班置教師三人(含技術及專業教師)。

2.商業科:每二班置教師五人,未滿二班,一班置二人。

3.普通科:體育班每班置教師三人。

4.綜合職能科:每班置教師三人。

5.專任輔導教師未滿十五班置一人,每滿十五班增置一人。

6.每班置導師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

7.設有五科以上,每增二科得增置教師一人。

8.兼任各處主任之教師員額,依實際兼任人數置二至四人。

9.陶瓷工程科:因應學徒式教學,設講座、師傅、技術及專業教 師若干人,實際分組教學。

(三)職員: 1.總務處所屬各組,每組置組長一人。

2.會計室:依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定辦理。

3.人事室: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規定辦理。

4.幹事或書記:六班以下置二人,每增六班增置一人,其餘數達 三班增置一人。

5.管理員:工業職業類科,全校置一人。

6.設有學生宿舍時,得置營養師一人。

寄宿學生達一百人時,置 幹事一人,每增寄宿學生二百人,增置一人。

(四)技術職員: 1.技士:工業職業類科,每科置一人;商業職業類科,全校置一 人。

置電器管理員一人,專責電器管理。

2.技佐:工業職業類科,全校置一人。

3.醫護人員:本校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七十二班以上增置一人 ,有寄宿生時得增置護士一人;十班以上未滿四十班置約聘校 醫一人,四十班以上置約聘校醫二人,必要時校醫得以聘兼方 式行之。

(五)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之員額編制,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校員額編制,由本府於每年核定員額編制表,並納入學校預算辦理 。

五、本校各處室職掌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送本府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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