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牌車攬客營運取締規範之研析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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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白牌車」係指白底黑字車牌之自用車;「租賃車」亦為白底黑字車牌,惟車號開頭為R字或車號中有兩碼相同之英文或數字,並限以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或代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議題研析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議題研析 白牌車攬客營運取締規範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12月 更新日期:109年12月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1167 一、題目:白牌車攬客營運取締規範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公路法、民用航空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近日報載,鑒於「白牌車」違法流竄載客,除影響合法計程車之生意,也可能造成治安漏洞,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已全面加強取締。

據該局表示,白牌車違法載客時有所聞,今(2020)年已取締17件違規案;「白牌車」如用以充當營業車輛違法載客,構成未經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之行為,除依公路法重罰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至2千5百萬元外,並得吊扣車輛牌照及駕駛人駕駛執照4個月,以及註銷叫車之LINE群組帳號。

此外,「白牌車」未加保乘客險,既不安全也無保障,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乘客將投訴無門。

故該局將與警察、監理單位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加強查緝取締。

(二)「白牌車」攬客營運之管理規範 1.「白牌車」與「租賃車」、「多元化計程車」之主要區辨: 公路法第34條明定,汽車運輸分為自用與營業兩種。

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分類營運。

按「白牌車」係指白底黑字車牌之自用車;「租賃車」亦為白底黑字車牌,惟車號開頭為R字或車號中有兩碼相同之英文或數字,並限以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或代僱駕駛)使用為營業;「多元化計程車」使用白底紅字車牌,惟車身禁用一般計程車之「純黃色」,並僅限透過網際網路平台(APP)預約載客,而不得巡迴攬客或排班候客。

2.「白牌車」攬客營運之違法性 依公路法第37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租賃車)及「計程車客運業」(多元化計程車)應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為之。

準此,不論「白牌車」在機場(車站)攬客、以電話預約載客或透過Line群組提供叫車服務,實務上均認屬未經依法申請核准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之違法行為。

3.「白牌車」攬客營運所涉法令規範: (1)「白牌車」違法攬客既屬未經依法申請核准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得依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千5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並得吊扣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4個月至1年或吊銷之,非滿2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2)依公路法第56條之1及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並取得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件。

民用航空法第119條之3另規定,於航空站攬客者,處5千元以上2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其離開航空站。

若將「白牌車」車身改漆黃色,偽冒一般合法「小黃」計程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攬客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18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千4百元以上9千6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所有人在1年內違規2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3個月;3年內經吊扣牌照2次再違反該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3)「白牌車」如於鐵路、公路車站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依道交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1千5百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

四、建議事項 (一)善用科技執法,提升稽查取締之效率 依公路法第57條之1規定,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違反該法第77條規定事件之稽查取締,除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外,並得經由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因此,針對「白牌車」未經依法申請核准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之違法行為,公路主管機關如交通部及直轄市政府等,應根據司法實務見解,依公路法第37條所定管轄權限,善用攝(錄)影、影像辨識等科技執法設備,積極稽查取締違規行為,以因應後疫情時代民眾搭車旅遊需求,提升執法之效率。

(二)鼓勵民眾檢舉,宣導搭乘合法計程車 公路法第78條之1明定,對於未經依法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外,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獎勵檢舉人。

依交通部訂定之「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檢舉案件經裁處確定並完成罰鍰收繳者,受理檢舉機關得依規定核發檢舉人1萬至10萬元(同年度累計獎金以30萬元為限)之檢舉獎金。

故交通部及直轄市政府應鼓勵民眾檢舉違法攬客之「白牌車」,並加強宣導消費者辨識及搭乘合法營業之「租賃車」或「(多元化)計程車」,以保障民眾之乘車安全及消費權益。

撰稿人:彭文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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